肥东法院 | 【庭审直击】患者遭误诊病情加重 医院被判担责

患者到医院就诊,医院未对其所患疾病作出准确判断,也未及时采取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患者因此后续多次住院,经鉴定中心鉴定为医疗事故。6月8日,肥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米某获赔后续治疗等各项费用2.9万余元。

2010年2月7日,原告米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住进某医院治疗,经检查,米某的尿素、肌酐等项目的检查结果均高于正常值,但该医院未对米某的肾功能损害作出诊断,未对肾脏损伤进行治疗及采取预防措施,造成米某病情继续发展加重。经医疗机构确诊为“慢性肾脏病5期、肾性高血压”,经鉴定中心鉴定为三级伤残。

2014年2月27日,原告向肥东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因其过错行为承担损失。2015年2月25日,肥东法院判决认定被告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此后,因后续治疗等费用,原告又一次诉诸法院,请求医院赔偿其在2014年12月3日至2016年12月7日期间,长达126天的住院治疗肾病的各项损失。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因治疗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33223.2元,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15%,即19983.48元。

2017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原告又多次前往医院治疗肾病,共住院533天,个人支付医疗费3450.95元。原告遂于2020年4月17日再次向肥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此间的各项治疗等费用的15%。在庭审中,被告辩称,对于原告诉称的损害事实部分没有异议,但其主张各项赔偿费用过高,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核减。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行为致患者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不当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依据此前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肥东县参合居民医疗费用报补信息表、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以及新农合补偿结算单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仍在继续治疗,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后续治疗等费用并无不当。因此,原告诉请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在对原告提供的医疗服务中存在过错,经法院审理认定承担15%的赔偿责任。经审理确认,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在内原告损失合计194393.79元,按照15%的赔偿责任,被告应承担29159.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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