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误,发家致富。”
从昨天开始
“女子利用近900次航班延误理赔300万”
的事件引发热议
警方已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
同时表示
其诈骗金额已达到保险诈骗罪的追诉标准
但是不少网友不买账
纷纷质疑:
购买航班延误险获赔也算骗保?

6月10日,南京当地媒体报道称,女子李某使用本人和亲友的证件号码频繁购机票和航空延误险,并频繁理赔,近五年内获利近三百万元。南京鼓楼警方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警方同时表示,其诈骗金额已达到保险诈骗罪的追诉标准。
南京警方称,4月27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鼓楼派出所接到某保险公司负责人陈先生的报警,称在机票延误险赔付时,发现以李某为首的多人,使用不同护照号身份证号,多次进行理赔。陈先生怀疑公司可能遭遇了保险诈骗。
鼓楼警方通过侦查发现,李某等20余人自2015年至2019年,在各大保险公司频繁申请航空延误险。经过进一步调查,民警发现这些账户的赔款,最终都转账到了李某的账户,警方推断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根据掌握的线索,民警于4月29日赶赴山东将李某抓获。
在李某住所,办案民警搜查到大量用于记账和航班信息的纸质笔记材料,以及电脑中多份航空延误险异常说明样表。这些样表清晰记录了其向各大保险公司索赔的详细信息。
据调查,李某除了使用自己的身份外,其他用于购买机票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信息,都是其以买理财为由从亲朋好友处骗来的。其中一趟航班,李某以5个人的身份索赔到了10余万。
根据警方调查,李某曾有过航空服务类工作经历,有提前获取航班取消或延误信息的途径,为了达到目的,她在网络上挑选了延误率较高的航班,再去查该航班的航程中有没有极端天气。之后李某会选取延误率高的航班,虚构不同身份购票并大量投保。李某从亲朋好友处骗来20多个身份证号以及护照号,为逃避系统核查,李某虚构不同身份购买机票。为了更具隐蔽性,李某每次购买机票都要用4、5个身份。每一个身份,最多购买30到40份延误险。

此外,李某还会关注航班信息,伺机退票索赔。由于她根本不会去乘坐这些航班,因此她时刻关注航班动态,如果了解到航班可能不会延误,她就会在飞机起飞之前把票退掉,尽量减少损失。一旦航班出现延误,李某便开始着手向保险公司索赔。
警方调查发现,购买一份保险的保费大概是40元左右,保险公司因飞机延误而赔付的金额在400到2000不等。如果延误时间长,赔付的费用甚至可以到7000-8000多元。在李某的笔记中,航班的延误时间、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的金额,一条条、一笔笔都清楚地记录着。李某就是通过购票来虚构行程,之后利用延误索赔来达到骗取理赔金的目的。经初步统计,从2015年至今,李某共实施诈骗近900次,获得理赔金近300万元。
网友提出质疑
购买航班延误险获赔也算骗保?
网友对此纷纷质疑:
延误、理赔,不都是保险公司自己定的规则吗?
法无禁止即可为
她“合理”地利用了漏洞
不应算是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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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仙小青:最怕玩不起翻桌子,唉!
@小楼听雨-罗超:这应该算是风险投资吧,怎么能算骗保呢?
@李_本末:合理利用规则,也算诈骗?
@哒-哒-哒:有规则就按照规则来,何来的骗,没延误又不给他退钱。
@西音先森:这是骗保吗?买你保险,飞机延误是事实,又不是她个人控制的,投机行为而已。
@文天林医生:延误了就得赔,没什么可说的吧?没有哪项规定不让人买机票买保险。大家都应该感谢她为航空服务质量提升所做的努力。
@重新刷漆:只准保险骗你,不许你骗保险。
专家意见
利用保险规则漏洞大量投保
是诈骗还是薅羊毛?
李某行为构不构成犯罪?
是否有权获利?
针对这一事件
来看看保险业人士和律师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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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李某的行为即使有不当,但不构成犯罪,更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因为飞机是否延误是决定保险理赔的关键,这作为投保人的李某决定不了 。
王才亮表示,保险诈骗罪,在《刑法》第198条中规定,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核心的要件之一,就是投保人是否虚构了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是制造了保险事故。
王才亮认为, 正是由于航空保险的特点是以航班延误来构成赔付条件,而航班延误不是投保人所能掌控的,也不可能是投保人的行为能造成的。李某的行为缺乏法律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因而不构成犯罪。
需要说明的是,李某与保险公司的行为是一种合同纠纷,保险公司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通过起诉来实现。从保险公司的角度动用刑事力量介入个案效果很好,但是得不偿失。南京警方的做法只会给全社会对保险公司的信用产生质疑,最终损害的是保险业的合法利益。
02
知名律师邓学平:李某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购买保险并且支付了足额的对价,那么她就完成了一次合法的缔约行为。不会越过民事纠纷直接升级为刑事犯罪。
有的观点认为,如果是以获得赔付金为由去购买保险的话,保险公司是有理由拒赔的;如果在购买航空延误险后,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实际乘坐航班,就不要去理赔,因为理赔是建立在实际乘坐的基础上才可以办理。
至于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购买保险和实际并未乘坐的问题,知名律师邓学平认为,使用谁的身份购买保险并不是重点,重点是这个身份信息是否真实。因为保险公司并不筛选顾客,保险公司只审查购买延误险的人是否同时购买了某个航班的机票。至于该名乘客到底是谁以及是否实际搭乘该趟航班,保险公司并不审查或关心。
在邓学平看来,只要李某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购买保险并且支付了足额的对价,那么她就完成了一次合法的缔约行为。如果每个单一行为都是合法的,那么这些单一行为的集合怎么就能突然一步滑向犯罪呢?被保险人是否知情或同意,或许会影响到保险利益的认定和保险合同的效力,但这种争议仍然是一种民事争议,不会越过民事纠纷直接升级为刑事犯罪。
邓学平认为,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其本质特征是保险标的具有不确定性。结合到本案,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李某不确定航班是否一定延误。但这并不意味着,李某不可以通过尽量的收集信息去做出自己的研判,从而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保险公司向乘客兜售航班延误险也是出于商业和逐利的目的,凭什么就只能允许保险公司赚钱而不能允许乘客赚钱呢?更何况在客观上,航班信息和天气信息都是公开的,航班是否延误不仅与天气有关,还与其他的许多因素有关,并非李某可以控制。相信李某也有预测失灵的时候,这时候李某购买机票和保险的费用不就转化为航空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利润了吗?
03
保险专业人士,某跨国保险公司上海总部工作的蔡先生:李某无乘机需求,却薅了保险公司的羊毛,李某的行为确实是骗保行为,属于非法获利。
蔡先生介绍,航空延误险的保险标的是航班延误与否。同时从根本上,航空延误险的赔偿是针对被保险人因航班延误造成的额外交通或者额外差旅的支出,或是通过经济赔偿来弥补乘机者的时间损失。保险合同是基于双方的诚信原则。但涉事人李某事实上不存在乘机需求,所以,她首先就违反了诚信和事实原则。另外,投保合同有“真实乘机”相关的条款,但涉事人李某未乘机,所以,她的操作本身就是一种违约行为。
有航空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航空公司的保险业务一般是委托给保险公司,航空公司不直接处理类似的事件。他不便对前述事件作出评价。
0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所陆凤阳律师:从目前媒体报道出来的信息来看,涉事女子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也不构成诈骗罪或保险诈骗罪。
陆凤阳表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嫌疑人虚构事实,无中生有。关键是女子李某虚构了什么事实。依据目前获得的信息,涉事女子李某确实购买了机票,然后购买了航空延误险。这关键的两方面都确有其事,都是真实发生的事实。
陆凤阳表示,首先,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有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延误飞行是前提,且需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李女士利用了行业漏洞,但其投机行为不等于是犯罪。
其次,李某借用别人身份证,购买机票和保险的行为应适用《合同法》。如果别人不知道李某冒用其身份进行购票、购保险并理赔,属合同无效,应恢复“原状”。涉事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合同法》相关条款,主张李某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达成的前述保险合同无效,要求李某返还相关理赔款项或不予理赔。但李某的相关行为不涉及犯罪。
最后,李某借用别人身份证的行为,应该是违反《居民身份证法》,属行政法律关系。
另外,刑法的具有谦抑性,投机取巧,偷奸耍滑行为,不应上升到刑事的层面。
05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李某的一半行为不属于骗保,但另一半属于骗保、诈骗。
赵良善认为,李某自身购买保险并理赔不属于骗保。但李某冒充他人,欺骗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主体、理赔主体、航班购买主体的正确认知,是诈骗行为。对于这部分违法所得,符合保险诈骗罪立案标准的,应当按照保险诈骗罪依法追责。
律师赵良善向澎湃新闻表示,根据《刑法》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李某前述行为是否涉保险诈骗罪,应区分两个事实加以分析:一种是李某通过自己身份证购买保险并理赔行为;另一种是李某通过所骗亲朋好友身份、银行卡购买保险并理赔行为。
赵良善说,针对李某自身购买保险并理赔行为,是利用保险公司制度漏洞获取利益的合法行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之目的购买保险及航班班次,并在延误时进行理赔,虽主观上具有不法目的,但是其付费购买航班班次是事实,且所购航班确实因各种原因出现了延误或停飞,李某在航班起飞前支付手续费退票也是法律所允许的,所以客观上李某并未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只是利用制度漏洞和自身从事过航空服务类工作的经验、便利,从而获得保险费,因此,李某自身购买保险并理赔不属于骗保。
而李某通过索骗亲朋好友身份、银行卡购买保险并理赔行为,是骗保的违法行为。李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保险费之目的,客观上通过骗取亲朋好友身份证、银行卡的行为,购买可能存在延误、停飞航班,并获取保险费。李某所实施的购买保险、购买航班票、退航班票等均非亲朋好友的真实意思表示。“以他人为身份主体的保险理赔”是李某全程幕后操控的虚假事实。李某冒充他人身份欺骗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主体、理赔主体、航班购买主体的正确认知,是诈骗行为。对于这部分违法所得,符合保险诈骗罪立案标准的,应当按照保险诈骗罪依法追责。
赵良善认为,至于具体的量刑标准,参照犯罪所得,根据《刑法》 第19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决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之规定,予以处罚。
你怎么看?
看了案件过程和专家意见
你认为李某的行为算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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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聚焦 | 女子靠航班延误“赚”300万!算不算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