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 小说《人民的名义》并未侵权 知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下)

本院认为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未经许可改编他人作品并在使用时没有表明原作者身份的行为属于据他人作品为己有的剽窃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改编权和署名权。

本案中,李霞主张周梅森未经许可改编其小说《生死捍卫》且未注明其原作者身份反而署名作者为周梅森故而认为侵犯其改编权、署名权,实质上是主张周梅森创作小说《人民的名义》构成对其小说《生死捍卫》的剽窃。由于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是认定是否构成剽窃的前提,故判断《人民的名义》与《生死捍卫》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即为本案的焦点问题,这在一审和二审是一致的。对于两部篇幅较长的小说而言,认定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往往以当事人认可的抽查比对方式进行。此类案件的审理也通常依据主张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进行梳理和比对。虽然李霞在二审中主张两部小说的相似性体现在故事结构、18处人物设置、50处具体情节、78处文字表达等方面与一审时其认为相似性体现在破案线索的推进及逻辑编排、角色设置、人物关系、情节、具体描写等方面有所不同,但是并未改变认定两部小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这一焦点问题。因此,本院将以李霞二审调整的比对内容为脉络进行审理认定。

著作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创新与繁荣。为实现这一目的,著作权法应维护激励作者创作与满足社会对知识和信息的需求之间的平衡。为达到这种平衡,必须恰当确定著作权客体的范围,而著作权客体的范围取决于对作品的认定。为此,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思想表达二分法的法律原则,即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这意味着只有表达才能构成作品,而思想不能构成作品。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表达都能构成作品,只有具备独创性的表达才能被认定为作品进而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些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不能被个人所独占,因而并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

小说属于以文字形式表现的文字作品,由题材、主题、结构、人物、情节、背景等内容构成。小说中的表达不局限于遣词造句层面的文字性内容,故事结构、故事情节、人物设置同样是小说表达的组成部分。判断请求保护小说中的哪些表达属于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是对两部小说进行实质性相似认定的前提。只有当被诉侵权小说中的相应内容与请求保护小说中的独创性表达部分构成相同或相似时,才有可能认定为构成剽窃。

鉴于“表达”是著作权法领域的一个特定概念,是判断是否构成作品、应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而李霞所述“78处文字表达”其实强调的是小说中直接呈现的文字描写。这些文字描写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正是本案认定的内容。为了避免产生概念混同,本院在阐述中将“78处文字表达”改为“78处文字描写”,以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相区分。基于此,对于《人民的名义》与《生死捍卫》在故事结构、18处人物设置、50处具体情节、78处文字描写等方面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分别阐述如下:

一、关于两部小说的故事结构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开端、发展、高潮、结局”是小说故事结构的基本模式。李霞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故事结构”并非这种高度概括的故事结构模式,而是将包含着小说的线索设置与情节发展等具体内容的“故事结构”作为比对内容。对于这种“故事结构”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取决于它是否构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当小说中通过故事情节的前后衔接、逻辑编排呈现出了个性化的故事发展脉络、有独创性的谋篇布局展现时,这样的故事结构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结合本案,判断李霞所主张的两部小说的“故事结构”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有必要在梳理总结两部小说在故事脉络、主要故事情节、故事线索推演与逻辑编排等谋篇布局、整体构思上的具体内容之基础上进行认定。

小说《生死捍卫》是以检察官调查为叙事主线、以案件侦破为叙事演绎,设置了主线检察线、副线政治线,两条线交叉推进的故事架构。故事内容以爆炸案、田军军抢劫猥亵幼女案、高阳县苗木受贿案、国光厂国资流失案这四个案件为脉络进行谋篇布局,或展现人物形象、或推动情节发展、或烘托小说主旨。小说开篇的爆炸案作为引子,牵扯出的花石湾矿转让纠纷、法官枉法裁判、遗留磁带录音、揭发检举内容等为后续核心案件国光厂国资流失案提供了侦破线索的铺垫。在爆炸案推进的同时设置了用于刻画反派人物形象的田军军抢劫猥亵幼女案。小说前半段设置重点案件高阳县苗木受贿案,该案中检察院公益诉讼受阻、侦查突破之际证人猝死、房屋漏水暴露私藏巨款等情节设置逐渐揭露了全国样板“高阳模式”中复杂纠葛的政商利益关系。小说核心案件国光厂国资流失案在开篇不久以匿名举报信埋下伏笔,在小说后半段逐渐铺展。该案中国光厂工人围堵、群体性突发事件爆发、知情人揭露内幕、老检察长交出卷宗、布局实施抓捕、恶势力设计反扑等情节设置将整部小说的人物矛盾和故事冲突推到高潮。最终政商勾结、行贿受贿、违法放贷、骗取国资的案件告破,“农业学高阳,工业学国光”的神话破灭,整个故事以犯罪分子得到惩处、反腐败斗争获得胜利而结束。而小说《人民的名义》在故事架构上同样设置双线线索,主线是检察官的案件侦查,副线是错综复杂的官场关系,两条线索交叉共进。但是,与《生死捍卫》不同,《人民的名义》在故事脉络上没有相对独立的案件阐述,整个故事推演与谋篇布局通过前后情节与线索的铺设,使人物塑造、主题表现、故事发展环环相扣、一气呵成。小说以查办小官巨贪开篇,受贿人检举揭发副市长行贿。抓捕副市长过程中有人通风报信致使行动失败。大风厂工人举报副市长与山水集团不正当利益、股权质押有黑幕。山水集团强拆大风厂、工人护厂引发“九一六”事件。反贪局长侦查接近真相时遇害昏迷,男主人公临危受命。大风厂老板举报银行副行长受贿、刷卡锁定证据。三堂会审失利、线索中断之时,获知向反贪局长举报之人来自山水集团。对山水集团试探性扫黄,中院副院长被抓。前省委书记儿子斡旋捞人,与山水集团的利益链浮出水面。对银行副行长审讯突破,供出涉及银行、山水集团、省油气集团、大风厂的过桥款实情,窝案、塌方式腐败显现。省油气集团董事长被捕,贪腐犯罪团伙摆“鸿门宴”,设计陷害、阻挠侦查,将故事冲突和矛盾引向高潮。困局之际,三张照片揭露美色腐败往事。重新侦查违法乱纪行为,H省官场政治生态存在的问题得以揭露,整个故事以贪腐犯罪成员一一接受制裁而结束。通过比对可知,两部小说经由各自的故事发展脉络、侦破线索推演、前后逻辑编排、故事情节推进等设置内容呈现出了个性化的具体故事结构表达,有着较为明显的差异性。虽然《生死捍卫》在故事结构层面有其独创性表达,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人民的名义》的故事结构与之相较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尽管两部小说均采取了主线检查线、副线政治线的双线线索设置,但这是反腐题材小说常用的结构模式,并非《生死捍卫》的独创性表达内容,不属于《生死捍卫》这部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射程范围。

二、关于两部小说的人物设置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人物塑造是小说创作的核心。情节设置和环境描写都围绕人物塑造而展开。人物与情节、环境相互交融,不可分割。人物设置构成实质性相似之所以会导致阅读体验中的雷同感,是由于与人物有关的特定故事情节和环境描写段落中的人物经历、人物矛盾、人物对故事情节发展的作用等具体内容所刻画、塑造、呈现出的具有独创性的人物设置表达构成了相似。李霞在本案中主张两部小说存在18处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人物设置,以三处为例:

(一)段明仁与陈海

《生死捍卫》中的段明仁作为云都市检察院反贪局长是一个反面形象,同时也是一个没有正式出场的背景人物。其参与的故事情节是在小说开篇的爆炸案中被村民耿顺开炸死。这一故事情节的推进为后续核心案件国光厂国资流失案埋下了重要的侦破线索:一方面,虽然耿顺开遗留的账册(花石湾矿的收支明细)对后续故事发展没有起到作用,但遗留的磁带录音提及段明仁让耿顺开去银行贷款的对话,将案件侦破线索引向了农业银行行长白无瑕;另一方面,在段明仁与耿顺开的花石湾矿转让纠纷中枉法裁判的云都市中院法官汪毓敏在服刑期间检举了携款潜逃的农业银行信贷处处长万昌给段明仁违法放贷的情形。由此,农业银行白无瑕、万昌涉嫌犯罪的事实昭然若揭。而《人民的名义》中的陈海虽然也是反贪局长,但其作为H省检察院反贪局长是一个正面形象,与男主人公最高检反贪总局侦查处处长侯亮平是老同学,父亲是H省检察院前常务副检察长陈岩石,与侯亮平、H省公安厅厅长祁同伟并称“政法系三杰”,三人均是H省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高育良的学生。陈海在小说中参与了重要的故事情节,如参与抓捕京州市副市长丁义珍行动并亲历丁义珍逃跑过程,侦查获知丁义珍同山水集团与大风厂的股权风波存在牵连以及一批干部在光明湖畔腐败,在和举报人见面路上遭遇车祸被撞昏迷。这些都与《生死捍卫》中的段明仁仅仅作为小说情节发展背景及开篇线索的作用截然不同。而且,陈海被撞昏迷的情节有着重要的剧情推动作用:一方面,男主人公侯亮平临危受命接替陈海出任H省检察院反贪局代局长继续侦查工作;另一方面,为后续京州市公安局长赵东来从陈海车祸现场被轧坏的手机中提取出山水集团财务总监刘庆祝要举报贪官并有账本要交给陈海的录音内容作出铺垫。通过比对可知,虽然《生死捍卫》中的段明仁这一人物设置有其独创性表达,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人民的名义》中的陈海与其相比有着完全不同的人物形象、社会关系,参与不同的故事情节,有着不同的剧情作用。二人唯有相似的是同为反贪局长、均涉及录音和账本元素。但这些相同的元素在各自小说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与不同情节、环境相联系产生了完全不同的读者阅读体验,并没有雷同感。

(二)白无瑕与欧阳菁

《生死捍卫》中的白无瑕是云都市农业银行行长。面容姣好、气质优雅、极具女人味的白无瑕在性情之中既有对情人常务副省长赵长青“敬之如父、尊之如兄、爱之如夫”的爱情向往,又有干练、机敏、泼辣、懂权谋、会手腕、心机重的一面。她作为贪腐犯罪集团的核心成员参与了众多核心的故事情节,如利用职务便利向段明仁违规放贷,给高阳县长曾红革的油茶树项目贷款,在国光厂收购中与荣华集团董事长向荣华里应外合套取银行资金,指使云都区检察院检察长贺鹏程协助万昌成功逃脱并试图与向荣华合谋杀害万昌,利用与云都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晏秋的姐妹情谊打听检察院侦查进展并向向荣华告密等,也曾在商场刷卡买包与招摇过市的田军军母亲显富斗气。而《人民的名义》中的欧阳菁则是京州城市银行主管信贷的副行长,京州市委书记李达康的分居妻子,女儿留学美国。欧阳菁与白无瑕一样气质出众,但性情相对单纯,没有白无瑕的泼辣与权谋。她在工作狂丈夫李达康身上得不到梦想中的爱情转而将情感寄托于韩剧《来自星星的你》,受到大学同学王大路的很多帮助。作为反面形象的欧阳菁收受贿赂违法放贷、参与谋取大风厂,但其他核心案件并未参与,其在小说中主要起到作为案件侦破和情节发展的线索作用:因大风厂老板蔡成功举报、在商场使用受贿银行卡购物被抓现形,经审讯供出涉及京州城市银行、山水集团、省油气集团、大风厂的过桥款腐败窝案实情。通过比对可知,虽然《生死捍卫》中的白无瑕这一人物设置有其独创性表达部分,但《人民的名义》中的欧阳菁与其相比有着不同的社会关系、人物经历、形象刻画、故事情节,在剧情发展中起到不同的作用,有着差异化的人物设置内容和意义。两人相似之处是均面容姣好、气质出众,内心渴望与追求爱情,作为银行系统领导参与收受贿赂违法放贷、试图阻碍案件调查,曾在商场刷卡等。但是,上述层面的人物设置与选择编排并非《生死捍卫》的独创性表达部分,这些抽象出来的要素虽然是相同或者相似的,但当其与各自小说中的其他大量不同的表达融合在一起时,对于读者来说即有着完全不同的阅读感受,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

(三)柳絮、柳眉与高小琴、高小凤

《生死捍卫》中的柳絮是荣华集团总经理、向荣华的情人。时尚性感、善于应酬的柳絮在小说中参与的故事情节并不多,仅在协助向荣华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茶油加工厂因火灾被烧毁关闭、在男主人公杨天翔和晏秋豪华游轮上宴请老师叶知秋时进包间寒暄应酬、陪白无瑕商场买包与招摇过市的田军军母亲显富斗气等场景中有所出现。《生死捍卫》中的柳眉是柳絮的亲妹妹,仅在小说接近结尾处出现,向荣华将其安排在杨天翔的外甥可儿身边、诱骗可儿落入圈套“侵占公款”被抓,以此威胁杨天翔停止对国光厂的调查。柳絮、柳眉仅是小说中的次要反面人物,核心事件均未参与,小说也没有对二人长相是否相似的描写。而《人民的名义》中的高小琴是山水集团老总、H省公安厅厅长祁同伟的情人。风姿绰约、艳而不俗的高小琴有着“阿庆嫂”风范,具有“书卷气与江湖气微妙的混合”,与祁同伟育有一子,两人台前幕后、巧取豪夺、聚敛财富,共同打造的秘密商业帝国山水集团成为从原省委书记赵立春、儿子赵瑞龙到京州市中院副院长陈清泉等一众贪腐成员利益输送、奢靡享乐的场所。作为贪腐犯罪集团的核心成员,高小琴在小说中有着较多情节描写、起到重要的情节作用,如在祁同伟指挥下安排京州市副市长丁义珍出逃,与省油气集团董事长兼总裁刘新建、京州城市银行副行长欧阳菁联合做局谋取大风厂股权,参与谋杀知悉山水集团秘密并试图向陈海举报的刘庆祝等。《人民的名义》中的高小凤是高小琴的双胞胎妹妹,二人长相出众,被赵瑞龙的前生意合伙人杜伯仲发现后进行培训,从土气的渔家姑娘塑造成为知书达礼、善解人意的小可人。赵瑞龙、杜伯仲设局将高小凤作为礼物送给高育良,高小凤后与高育良结为夫妻,二人育有一子。通过比对可知,虽然《生死捍卫》对姐妹花柳絮、柳眉的人物设置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但《人民的名义》中的双胞胎姐妹高小琴、高小凤与之相比在人物形象的具体设置、故事情节的参与及剧情推动作用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尤其是《人民的名义》对高小凤这一人物设置与其情节安排非常独特,如小说在描写了高小琴与祁同伟是情人关系但未铺垫高小琴有双胞胎妹妹高小凤且二人外貌完全相同的背景下,通过侯亮平收到三张高育良与高小琴(实为高小凤)的亲密照片设置疑问和悬念,后通过赵瑞龙、杜伯仲二人回忆当年如何利用高小凤的美色让高育良腐败的往事解答照片疑惑,并通过祁同伟与高小琴在穷途末路之时安排金蝉脱壳之计留下高小凤顶替高小琴拖住侯亮平而设法逃亡的情节,巧妙地运用了高小凤与姐姐高小琴外貌相同的特质,令读者获知真相后恍然大悟,感到既在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两部小说中相应人物的相似之处在于美貌与气质俱佳的姐妹花均是反面人物,妹妹均出现在小说尾声、均曾利用美色设计权谋,但这些相同元素并非《生死捍卫》的独创性表达内容,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

如上,虽然通过《生死捍卫》的具体故事情节和环境描写段落体现的人物经历、人物矛盾、人物对故事情节发展的作用等方面呈现出的其他15处具体人物设置表达有其独创性部分,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但是,《人民的名义》的相应人物设置与之相较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尽管两部小说在某些人物设置上选取了相同或相似的素材,但这些素材都属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并非《生死捍卫》的独创性表达,不应被某一部作品所独占。当这些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被使用在不同小说中,与不同的人物、情节、环境相结合创作出给予读者完全不同阅读体验的作品时,并不会构成实质性相似。

三、关于两部小说的具体情节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故事情节除了在故事结构上的作用外,同时也为塑造人物、表现主题服务。特定故事情节构成实质性相似之所以会导致阅读体验中的相仿感受,是因为体现着作者独特的素材选取、人物安排、事件编排、逻辑关联等细节设置的具体情节表达呈现出了相似性。李霞在本案中主张两部小说存在50处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具体情节,以三处为例:

(一)录音、账本情节

《生死捍卫》中的录音、账本情节由耿顺开的妻子和女儿将爆炸案中被炸身亡的耿顺开遗留的“一盘磁带和几本账册”交给云都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晏秋引出,账册是花石湾矿的收支明细,磁带录音是段明仁与耿顺开的对话:段明仁让耿顺开去银行贷款,暗指白无瑕主管的农业银行成为段明仁的私家票号。《人民的名义》中的录音、账本情节出现在京州市公安局长赵东来从陈海车祸现场被轧坏的手机中获得“一段举报人录音”,内容是举报人告知陈海他要举报一帮贪官、有一个账本要当面交给陈海。后经侦查获知该举报人是与陈海车祸同一天死亡的山水集团财务总监刘庆祝,录音中提到的账本没有找到。两部小说虽然都有录音、账本元素且账本在小说故事发展中未起到实质作用。但是,《生死捍卫》中的录音、账本情节是在重点描写田军军抢劫猥亵幼女案、高阳县苗木受贿案时出现,磁带录音指向的农业银行行长白无瑕线索为后续核心案件国光厂国资流失案的侦破埋下伏笔,也为后来晏秋与白无瑕二人发小情谊的决裂作出铺垫;而《人民的名义》中的录音、账本情节则在侯亮平三堂会审失败、线索中断之时提供了山水集团的线索突破,加深了侯亮平与赵东来的盟友关系,同时也与小说前文赵东来逼迫蔡成功录制举报电话的情节相呼应,而查清举报人的过程既制造悬念又增加了故事情节的跌宕起伏。由此可见,《人民的名义》对录音、账本情节的具体编排,该情节对人物形象的刻画和塑造作用、对其他情节发展的服务作用、在整体故事结构中的串联作用等内容与《生死捍卫》的独创性表达存在明显差异。两部小说在相关情节中的唯一相同之处是均选取了录音、账本元素,但这些元素本身不属于某一部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证人死亡情节

《生死捍卫》中的证人死亡情节出现在对高阳县苗木受贿案中涉嫌受贿的高阳县林业局长谢谦审讯之时,他因内心悔罪加之压力过大意外心肌梗死,但拼出生命最后一点力气供出高阳县长曾红革涉嫌受贿。《人民的名义》中的证人死亡情节是赵东来在侦查陈海车祸当天试图向陈海举报贪官的举报人的真实身份时,获知该举报人是山水集团财务总监刘庆祝,且刘庆祝在陈海车祸同一天在旅游途中蹊跷死亡(后知被祁同伟谋杀)。两部小说虽然都有可证明贪腐犯罪团伙违法犯罪事实的证人在关键时刻死亡的设置。但是,《生死捍卫》中的证人死亡情节一方面表现了作为曾红革涉嫌受贿的关键证人谢谦的内心纠结与悔过心理,另一方面,由于谢谦猝死,市委决定停止对该案的一切侦查活动,杨天翔查案受阻,使故事情节波澜再起,展现出案件侦破的曲折和艰辛;而《人民的名义》中的证人死亡情节表现出祁同伟、高小琴的罪恶形象,展现了贪腐犯罪团伙的危险性,并引出从刘庆祝老婆吴彩霞处侦查得知封口费及山水集团秘密的故事情节,将案件侦破线索引向山水集团。由此可见,虽然《生死捍卫》结合其相应描写呈现的证人死亡情节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但《人民的名义》中的证人死亡情节与之相较在具体情节安排、对人物的刻画和塑造作用、对案件侦破和整个故事发展的作用等方面截然不同。二者唯有相同的是均选取了证人死亡的素材。但是,当故事情节抽象到证人死亡的程度时,已经属于日常生活中的公有领域素材范畴而非《生死捍卫》的独创性表达,并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三)商场刷卡情节

《生死捍卫》中的商场刷卡情节是白无瑕、柳絮到商场买包,遇到田军军母亲(贺鹏程情人)购买名牌包时招摇过市的张狂嘴脸,故意提高音量高调刷金灿灿的信用卡买了名贵包,与田军军母亲显富斗气、压制其嚣张气焰的情节。《人民的名义》中的商场刷卡情节是欧阳菁因在商场购物时使用了受贿银行卡刷卡结账,从而被检察院成功锁定受贿证据的情节。两部小说虽然都设置了在商场购物刷银行卡的情节。但是,《生死捍卫》中的商场刷卡情节主要用于塑造人物形象,刻画了田军军母亲招摇过市、拜金显富的人物形象,表现了白无瑕、柳絮对田军军母亲的反感和厌恶,也侧面烘托出贺鹏程的反面形象,但对故事情节发展、主题深化没有作用;而《人民的名义》中的商场刷卡情节成为给欧阳菁定罪的关键,呼应了小说前文蔡成功举报欧阳菁但未有确凿证据的情节安排,也为后续欧阳菁乘坐李达康专车外逃途中被带走传唤、欧阳菁被捕后供述贪腐犯罪团伙黑幕的情节设置作出铺垫。同前述分析可知,在商场购物时刷银行卡的生活素材并不能被某一部作品所独占。而商场刷卡这一日常生活场景在两部小说中经过不同作者的描写呈现出了完全不同的表达,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

如上,将李霞主张的其他47处具体情节亦分别置于各自小说之中,通过《生死捍卫》中相应情节的具体描述、情节设置以及该情节在塑造人物、表现主题、推动故事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可知,其中的特定情节表达有其独创性部分,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人民的名义》的相应情节内容与《生死捍卫》相比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

四、关于两部小说的文字描写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文字组合、遣词造句层面的形式表达是文学作品最直接的呈现样式。文字描写是展现不同语言风格和思想内容的基本载体,最能体现作品的语言魅力和作者的创作风格。李霞在本案中主张两部小说存在78处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文字描写,以三处为例:

(一)关于“幽幽”的文字描写

《生死捍卫》中的文字描写“在地灯微弱光线的照射下,小草发出幽幽的绿”与《人民的名义》中的文字描写“(李达康)幽幽地问了一句:怎么?你见到那位侯局长了?”中都有“幽幽”一词。但两部小说使用了“幽幽”一词的不同含义、表现出不同的场景与氛围:《生死捍卫》中的“幽幽”含义是“声音、光线等微弱的样子”,使用“幽幽”营造出环境幽暗的氛围;《人民的名义》中的“幽幽”含义是“人物神态悠闲”,使用“幽幽”呈现了李达康悠闲地问话场景。两部小说相应文字描写段落的唯一相同之处就是都使用了“幽幽”一词,但“幽幽”这个词本身属于常用词汇,并非《生死捍卫》的独创性表达。

(二)关于“玉兰花”与“玉兰树”的文字描写

《生死捍卫》在“走在校园的林荫道上,白玉兰花的幽香沁人心脾”“夜色中暗香浮动,仍然是白玉兰花沁人心脾的芬芳”“天地间一片寂静,星光坠入草丛,只听到玉兰花开裂的声音”等文字描写中,选取“玉兰花”这一植物,用“白玉兰花的幽香(芬芳)”描绘校园里的独特气息,用“玉兰花开裂的声音”反衬周围环境的寂静,该文字描写段落有其独创性,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人民的名义》中的文字描写“白色路灯映照着几棵高大的玉兰树,院内宁静安谧,一对石狮子蹲在台阶旁”“她(欧阳菁)经常站在花园里发呆,或抬头仰望玉兰树上皎洁的花朵”与之并不相同。《人民的名义》使用“高大的玉兰树”描写省委大院的环境,使用“玉兰树上皎洁的花朵”烘托欧阳菁幻想、渴望爱情的人物形象。相比之下,两部小说文字描写中的相同之处仅是夜晚的玉兰花(树)或静谧的环境,而这并非《生死捍卫》的独创性表达部分。两部小说将相同的植物玉兰花(树)选取、编排、加工在不同的场景,烘托不同的环境氛围与人物形象,创作形成了完全不同的表达,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

(三)关于“警车”“车屁股”“扔石块(头)”的文字描写

《生死捍卫》使用“看清是警车标志,更有人控制不住情绪,砰、砰、砰地击打车身……车子开出老远,一群小孩,还在对着车屁股方向扔石块”的文字,描写了贺鹏程在水库裸泳引起民怨,村民看到贺鹏程开的是警车便愤而击打车身、扔石块以表达不满和气愤的场景,是具有独创性的文字表达。但是,《人民的名义》使用“涌出厂门的工人便向警车扔石头,警车屁股冒着黑烟,狼狈逃窜”的文字,描写的则是山水集团拆迁队冒充警察意图强拆大风厂,拆迁队被识破身份之后慌忙驾驶假警车狼狈逃窜,大风厂护厂工人愤而向警车扔石头追打的场景,与《生死捍卫》的相应文字描写并不相同。两部小说在文字描写中的相同之处仅是均出现了“警车”“车屁股”“扔石块(头)”这些词语。在完全不同的场景中,两部小说各自创作了含有“警车”“车屁股”“扔石块(头)”等词语的具有独创性的文字描写段落,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

如上,将李霞主张相似的其他75处文字描写亦分别置于各自小说之中可知,李霞请求保护的文字描写中的一部分属于常用词汇、固定搭配、俗语俚语、生活语言、特定情境的常用表达等日常生活中的文字描写,其本身并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结合日常生活中的常见文字描写,《生死捍卫》形成了一部分自己的独创性表达,但《人民的名义》中的相应文字描写段落与其相同之处仅是选取了相同或相似的公有领域素材或者出现了几处相同或相似的词语,二者相较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小说《人民的名义》与《生死捍卫》在故事结构、18处人物设置、50处具体情节、78处文字描写等方面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而且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并不会导致读者对两部小说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因此,周梅森创作小说《人民的名义》并不构成对李霞小说《生死捍卫》的剽窃,并未侵犯李霞享有的改编权和署名权。

关于周梅森创作小说《人民的名义》是否侵犯李霞对小说《生死捍卫》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本院认为,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前提是对原作品进行了有违作者本意并歪曲、割裂了作者“烙印”在作品中的精神这样的歪曲、篡改式的改动或使用。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本案中,经前述比对可知,小说《人民的名义》与《生死捍卫》系由各自作者就检察反腐这一相同题材独立创作并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的作品,读者对两部小说不会产生相同或相似的阅读感受。因此,周梅森创作小说《人民的名义》并不构成对李霞小说《生死捍卫》的歪曲、篡改,并未侵犯李霞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基于上述认定,北京出版集团出版小说《人民的名义》也并未侵犯李霞的复制权、发行权。

综上所述,李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七百元,由李霞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晓霞

审 判 员 杨 洁

审 判 员 刘 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 官助 理 杨 振

书 记 员 刘晓婉

原标题:《判决 | 小说《人民的名义》并未侵权 知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