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从会昌这个集团的覆灭,教你认识恶势力犯罪集团!

在近四年的时间里

会昌县西江镇一伙男子沆瀣一气

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

先后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

形成了一个危害乡里、欺压百姓

为非作歹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号角吹响

也昭示着这个犯罪集团的末日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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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

下面我们来看看这些人实施的违法犯罪

2015年8月的一天晚上,许某龙伙同肖某海等人在西江镇广场某店吃完夜宵后与胡某、宋某发生纠纷引发双方相互殴打。许某龙被打后不服,纠集许某荣、肖某海等人报复,截住宋某并对其进行殴打,致宋某身体多处受伤。

2016年7月的一天晚上,宋某荣在西江镇火车站广场与许某某发生冲突,许某某的朋友许某荣见状,联系上许某龙等人殴打宋某荣并导致宋某荣、救架的宋某荣朋友罗某身体多处受伤。案发后,肖某海、许某龙等人敲诈许某某6000元作为补偿费,并瓜分挥霍。

2017年1月的一天晚上,许某龙、肖某海、许某荣等人醉酒后经过西江镇某夜宵店门口,意欲寻找曾与许某龙有矛盾的胡某滋事。由于未找到胡某,许某龙为发泄情绪用酒瓶砸停在路边的小车,车主宋某及朋友3人上前理论,遭到许某龙、肖某海等人的殴打,致使宋某等3人身体不同程度受伤。

▲犯罪嫌疑人王某被抓获

2018年6月的一天晚上,肖某海对正在西江镇火车站广场游玩的刘某进行挑衅,双方发生互相殴打,肖某海自认为吃了亏,立即叫来许某华一起对刘某进行殴打。肖某海、许某华离开后,刘某打电话给肖某海表示不服,随后肖某海与许某华持木棍又返回再次对刘某实施殴打,造成刘某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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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许某龙被抓获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查明了以许某龙为首的犯罪集团的所有违法犯罪事实,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公诉机关认为,2015年来,被告人许某龙纠集肖某海、许某荣、许某峰、许某铭、温某、王某等多人无事生非,在会昌县西江镇以暴力、威胁等主要手段共同实施犯罪,该团伙成员时分时合,先后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拦截、恐吓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多人受伤,社会影响恶劣,是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许某龙是首要分子,被告人许某荣、肖某海为重要成员,被告人许某峰、许某铭和王某等人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般成员。

▲许某龙恶势力犯罪集团接受公审

审判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龙、肖某海、许某荣等人随意殴打他人、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殴打他人并至多人受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许某龙、许某荣、肖某海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式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许某龙恶势力犯罪集团接受公审

经过公审,2019年7月22日,会昌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第274条等法律条款之规定,并经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肖某海、许某龙、许某荣等9名被告人四年零五个月至五个月不等的刑罚。

那么,重点来了

什么是恶势力?

恶势力犯罪集团又有什么特征呢?

“恶势力"的犯罪特征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

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以 案 释 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平安会昌

监制:邹爱秀

编审:杨新

原标题:《【以案释法】从会昌这个集团的覆灭,教你认识恶势力犯罪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