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特刊丨在“云间”,我们撑起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伞

原创 王泽宁 上海松江法院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家庭是儿童遮风避雨的港湾

但恰恰一些孩子经历的风雨来自家庭

六一将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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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法院家事审判团队保护儿童权益那些事吧

合理保障儿童的受抚养权

“妈妈,这次复健花这么多钱,爸爸会不会不开心?”刚做完视功能训练的小玉,一边端详着新配好的眼镜,一边小心翼翼地问。

她没有回话,微信里,她早就通知那头已再婚的前夫,但没有任何回音。

医生告知,小玉已错过视功能手术最佳时间,10岁前必须做完手术。

怎么办呢?总不能一直借钱生活,抚养费必须得增加。无奈之下,她以小玉名义诉至法院。

准备好医疗费发票和病史,她诉到法院。诉状中她称,女儿出生后就患有眼疾,需长期进行视功能复健,对方每月 600元的抚养费过低,她无法承担女儿的支出,希望法院提高女儿的抚养费标准。

前夫到庭说,自己再婚再育后,那头的子女养育压力、房贷压力巨大,目前小玉的抚养费标准已超出他的负荷,不同意增加。且离婚后对方就带着女儿住到外地,不让他看小玉,他要另案起诉。

她喃喃自语:“我根本没有不让他看孩子,孩子也一直在问我,为什么爸爸不来看她。”

最终,经法院释明,并从中做工作,小玉爸爸同意提高抚养费标准至每月2,000元。

离开法庭,小玉跟妈妈说,是不是因为在医院治疗,所以爸爸敲家里门找不到人,她说要快快好起来,等着爸爸敲门来看她。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抚养孩子既是道德层面的要求,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对孩子而言,父母离异后,无论跟随父母哪一方,心灵都会受到一定伤害,若连基本权益都得不到保障,那无疑是雪上加霜。针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问题,父母也应该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合理保障儿童的受抚养权。

同等保护非婚生子女权利

传票上,开庭时间上午九点。6岁的女儿丹丹一早就醒了,懵懵懂懂地问她,“妈妈,今天爸爸会去吗?我可以去吗?我想看看爸爸……”

看着睡意惺忪的女儿,她一阵心酸。

当年的他们,郎才女貌,同事们都如此评价。然而同居生活再甜蜜,也敌不过鸡毛蒜皮的日常琐碎,最终他们还是分手了。

分手后没多久,她就发现自己怀孕了,她不顾父母和对方反对,生下了女儿丹丹。而对方在医院做完亲子鉴定、确认与丹丹的亲子关系之后,再未出现在母女面前。父母心疼她,便决定搬来与她同住,一起照顾丹丹。

想到丹丹将来读书、办理护照证件等诸多不便,她辗转联系对方,要求协商明确丹丹的抚养权,对方拒绝沟通。她只好起诉到法院。

到了法庭,没有寒暄,对方直入正题:当初就不同意生下来,而现在他已结婚成家,养家压力非常大,丹丹的抚养权可以给她,但抚养费他无力承担。

经法院主持调解,他同意丹丹的抚养权归她,而她也决定一人承担丹丹的抚养义务。

调解结束后,他头也不回地走了。

她走出法庭时回头说,谢谢法官,我来这的目的已经达到,虽然女儿没有爸爸陪伴,但是女儿有我。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关于同居关系解除后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未成年人目前的生活情况、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心理学上说,不幸的人用一生治愈童年,幸运的人用童年治愈一生。漫长的成长路上,至少还有母亲陪伴。

让单亲儿童

继续享受双亲之爱

离婚判决生效了,判决中确定的那笔房屋折价款,他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

之后,他再没有见到过儿子。

原来的家,门禁进不去;儿子的学校,前妻车接车送。

“想看孩子可以,之前房产分割你拿的那笔折价款,必须放弃。”前妻冷冰冰地撂下话来。

被激怒的他,以拒付抚养费的方式要求探望儿子。

前妻以离婚生效判决中确定的抚养费标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他无法忍受对儿子的思念,起诉到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

前妻收到传票后拒绝出庭,而是不断用短信告知其儿子近况:报的课外兴趣班因未缴费而停课,订的每日鲜牛奶因未续费而退单,房贷无法按时支付即将被扫地出门。

庭审中,他哭诉,不是不想给孩子抚养费,只是想以这个作借口,定期看看孩子。他保证不会影响孩子的学习和生活,只要她让我看孩子,哪怕提高抚养费标准我也愿意。

她主动打来电话,语含愤懑:我不是不愿意让他看孩子,孩子是跟着我过的,当初我银行卡里的几万块钱,因为他申请执行被法院扣划了,他有考虑过我和孩子怎么生活吗?

最终法院根据两人的实际生活情况,综合考虑了孩子生活和学习的作息时间作出判决。以后每两周,他会拥有一次与儿子单独相处的时间。

探望权的行使,不仅可以弥补孩子在单亲家庭缺少的父(母)爱,也是满足未与子女生活一方的感情的需要。离婚后无论抚养权判归哪一方,父母均有正常探望孩子的权利,均有义务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依法及时变更儿童的监护人

11岁的小柯,已经历诸多不幸。去年春,父亲因病去世,患有精神残疾的母亲成为他的合法监护人,而小柯自己亦患病,经鉴定,他的IQ仅为40,系智障儿童。

雪上加霜的遭遇再次来临,母亲多次以没有能力抚养为由将他遗弃在镇政府和村委会。而对于均年过八旬的外祖父和祖父母来说,更是没有能力抚养他。去年初冬,母亲强行将他塞给祖父母后便扬长而去。祖父悲恸无奈,把小柯带到镇政府,到了之后,祖父独自返回,小柯被滞留在那里。此举着实让镇政府工作人员吃了一惊,情急之下,他们先将小柯送到当地福利院。

在此之后,小柯所在地村委会的举动,却是让小柯有了保障。

村委会先尝试多次联系小柯母亲,试图从情感、法律、人伦各层面说服,可无论多么努力,本就有精神疾病的母亲仍然不作表态,让人不觉唏嘘又哀叹。

发现“此路”行不通后,村委会作出一个让人拍手称赞的决定:起诉至法院,以小柯母亲的行为已导致小柯处于危困状态为由,请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指定该村委会为小柯的监护人。

法院查明了事实,认为:小柯母亲具有精神残疾,本身监护能力不足,其多次将小柯遗弃在政府的做法更是其拒绝履行监护职责的表现。小柯的外祖父已去世,祖父母、外祖母均年逾80岁,不具备监护能力,小柯亦无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由此,法院依法支持了村委会的请求,小柯接下来的日子算是有了保障。

虽然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但在父母不具备监护能力,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甚至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情形下,法院可以依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将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变更为其他自然人或者法人,由此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在家事纠纷中,如何有效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大限度地降低家庭破碎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伤害,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尚未发育成熟,须予以特殊保护,尽可能减少父母离异带来的创伤,保证其身心健康发育。为了尽量减少儿童成长过程中缺失的父母关爱,法院在判决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多少、监护权的变更和探望权的行使时,都应以儿童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尽量降低因为离婚对儿童健康成长所造成的影响。

加强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创造安全、和谐、文明、健康的社会环境,人民法院责无旁贷。松江法院将一如既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儿童保护事业作出更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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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六一特刊丨在“云间”,我们撑起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