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爱情转账分手后可以要回吗?夫妻之间约定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婚姻、恋爱对大多数人来说往往是甜蜜的,但是现实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纠纷。当它们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就需要依照法律手段加以解决,来维护社会安定秩序,还生活一个平和的状态。

爱情转账分手后可以要回吗?

【案例1】

近日,曾经是情侣的男女双方因数笔共计38万余元的转账对簿公堂。

男方小赵与女方小孙于2017年3月,建立恋爱关系。2018年4月,二人恋爱关系结束。在此期间,小赵多次向小孙转账,金额共计38万余元。2018年10月23日,小赵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小孙偿还本金和利息。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根据支付宝电子回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录音通话及当事人陈述佐证,原告小赵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向被告小孙交付38万余元。其中,有四笔转账为特殊金额13145.20元。

2018年7月19日,原告通过电话向被告催讨,被告承诺归还。

【解析1】

爱情转账是否需要归还,关键在于款项的性质如何认定,是借款还是赠与。

其中四笔金额为13145.20元的转账,由于其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且此时双方亦为恋爱关系,原告小赵对上述款项系借款负有更高的举证责任。原告小赵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这四笔转账也是借款。所以对于原告小赵要求被告小孙归还该部分合计52580.80元款项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剩余的33万余元,法院认为原告小赵已就款项交付的事实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被告小孙亦对收到案涉款项的事实予以认可,且在原告催讨时承诺归还,被告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这些款项是原被告双方其他经济往来,故法院对案涉款项为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定。

因此,为了避免纠纷,情侣之间转账时宜对每一笔款项的性质进行约定,比如通过明晰的文字命名红包、佐以相应的聊天记录等。

面对家暴,受害者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

【案例2】

2015年4月,王某与汪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6年2月登记结婚。

2016年3月中旬,王某正值孕期,汪某因不满王某向其要钱买孕装而殴打王某。派出所接到报警出警后,教育和警告了汪某,王某回到娘家。当晚深夜,汪某又到王某娘家对其岳母实施骚扰和殴打,报警后,当地派出所出警将汪某带离现场。

由于汪某多次殴打王某及其家属,王某怀孕即将生产,为保障其正常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王某诉至法院,请求禁止汪某殴打、威胁王某及其家属。

【解析2】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而人身保护令是司法令状的一种,由法官根据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申请签发的命令。

2016年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设立了人身保护令制度,以切实保障家庭成员的权益。若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即这种危险可能是正在发生的或有较大可能发生的),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方式提出,法院受理后,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保护令或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在24小时内作出。

本案中,王某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法院遂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汪某威胁、殴打申请人王某及其家属;如被申请人汪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夫妻之间约定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如何认定是否违反了忠诚协议的约定?

【案例3】

李某(男)与马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

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罗某两次怀孕。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

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罗某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解析3】

婚姻忠诚协议是夫妻签署的,以忠于彼此为义务内容的协议,且一般约定了违约后果。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法律上并无定论,各地裁判也未统一。

根据《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互负忠诚义务。违反忠诚义务的法律后果体现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即离婚时无过错方享有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更多的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夫妻虽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夫妻忠诚的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但也是变相以金钱衡量忠诚,存在道德风险。

因此,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的付出,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平衡双方利益,以裁判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本案中,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法院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

丈夫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如何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

【案例4】

汪某与马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4年8月16日登记结婚。

2014年5月1日,汪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汪某向秦某借款用于某科技公司厂房工程施工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佰万元整。二、利息(无)。三、借款时间共捌个月。自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止,到期日一次性还清。”该公司项目部在借条中“汪某”签名上加盖公章。

【解析4】

关于上述债务是否为汪某、马某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涉案借款系用于缴纳汪某担任项目执行经理的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工程施工履约保证金,系汪某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债务。而汪某、马某婚后购置的房产均登记在马某名下。因此,法院认定马某实际享受了汪某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利益(包括对外借款及对外经营),案涉借款属于汪某、马某夫妻共同债务。

在这里,我们衷心提醒各位,在投入感情经营自己的婚姻恋爱关系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持理性,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能产生的纠纷。亲密关系并不是法外之地,对于伴侣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也要积极寻求法律援助。了解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婚姻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帮助我们规避风险,拥抱幸福!

来源:FM92宁波新闻综合广播

原标题:《【以案释法】爱情转账分手后可以要回吗?夫妻之间约定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