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同行】玉树人要了解!买卖麝香犯法吗?(以案释法)

呷某、翁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基本案情—

玉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呷某在去朵和弄寻找自家丢失的牛时发现公麝尸体一只,于是便用随时携带的刀子将麝香割下,2018年11月4日11时左右通过电话及微信与被告人翁某协商出售购买麝香事宜,当日17时左右两名被告人在玉树市巴塘乡卡沙村见面并达成协议由被告人翁某以105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呷某处购买该麝香,同时约定到达玉树市后,被告人翁某就将购买麝香的钱款支付给被告人呷某。后二被告人驱车途径玉树市巴塘乡卡沙村检查站时,因存在可疑被检查站的工作人员盘查,被告人翁某主动将购买的麝香上交给检查站工作人员。经宁夏绿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呷某、翁某涉案的赃物进行鉴定,涉案赃物系林麝麝香一个,林麝为国家I级保护动物;林麝的基准价值为每只3000元,1只完整的林麝整体价值为30000元。司法鉴定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涉案带毛皮香囊1个以其整体价值的50%计算,为15000元。

—案件焦点—

本案中两位被告对非法收购及出售的主观认识, 如何根据认罪、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进行定罪。

—法院裁判要旨—

玉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呷某、翁某违反国家关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明知麝香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而予以出售、收购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被告人呷某、翁某自行辩护提出,系初犯、偶犯,请求酌情从轻处罚的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呷某、翁某自行辩护提出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系捡拾而非猎杀所得,及被告人翁某自行辩护提出的,犯罪初衷是因为妻子身患严重疾病,为了给妻子保命不得已进行了购买,非为了取得非法经济利益。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确认核实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同时本院综合考量认为,本案适用“被告人认罪”的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且二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较好,犯罪情节较轻,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会再危害社会,酌情可以宣告缓刑。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呷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翁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赃物,林麝香囊一个依法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二被告人的其他个人物品依法予以返还。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两位被告人主观意识的认定。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呷某在去朵和弄寻找自家丢失的牛时发现公麝尸体一只,于是便用随时携带的刀子将麝香割下,2018年11月4日11时左右通过电话及微信与被告人翁某协商出售购买麝香事宜,当日17时左右两名被告人在玉树市巴塘乡卡沙村见面并达成协议由被告人翁某以105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呷某处购买该麝香,同时约定到达玉树市后,被告人翁某就将购买麝香的钱款支付给被告人呷某。被告由于没有受过教育,对法律规定不了解,只是知道不能猎杀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没有想到出售捡到的麝香也会构成犯罪。被告翁某之所以购买麝香是因为妻子身患重症乙肝肝炎和肺结核感染病,经多方医治诊疗确定人造麝香疗效不大,而医院出售的天然麝香价格高昂无力购买,因家庭经济拮据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了给妻子保命而进行了购买的行为,并非是为了谋取非法经济利益。故人民法院在对两被告量刑时,宜在其罪责所对应的法定量刑幅度内对两被告人判决较低限度的刑罚,这样有利于从实质上实现刑事司法的公平性。

玉树发布综合@玉树中院 整理

审 核丨李万成

编 辑丨尼玛旦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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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治同行】玉树人要了解!买卖麝香犯法吗?(以案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