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则共赢!法官巧解“江中”恩怨

原创 广州中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小微药企生产经营举步维艰,

还与知名企业江中药业有纠纷,

这难上加难的情况还有没有办法缓解?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了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药业”)诉古某等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一案未平一案又起

江中药业两度向法院提起诉讼

江中药业是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江州制药集团控股的国有上市公司,其使用的“江中”品牌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并连续16年入选世界品牌实验室“中国品牌价值500强”。古某等人注册的广东江中安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因使用“江中”二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另案中被判决变更企业名称及赔偿江中药业经济损失。

期间,医药科技公司的股东古某等人申请公司减资,并承诺在原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江中药业认为古某等人在向工商部门提交的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说明中,明确减资前的债权债务由股东按原出资额承担,故诉至法院要求古某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支持了江中药业的诉讼请求,古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陷入僵局,矛盾难以化解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了解到这两家公司除了本案纠纷外,还存在多起知识产权纠纷,目前已进入执行阶段。受疫情影响,医药科技公司资金出现断裂,一直无法复工,公司经营举步维艰。如果继续诉讼下去,很有可能面临倒闭”。广州中院商事审判庭主审法官易超前介绍道,“这种情况下,我们希望促成双方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主审法官与双方多次沟通,希望可以寻求合适的调解方案。但本案上诉至广州中院时,两家公司的矛盾激化,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法官对症下药,化解“恩怨情仇”

面对困局,法官再次认真梳理两家公司的“恩怨”,发现双方在医药科技公司使用“江中”二字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一事实上没有争议,而在赔偿的金额和方式上争议较大。

于是,他首先劝说医药科技公司及时履行生效法律判决,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不再使用“江中”二字,及时停止对江中药业商誉的影响;考虑到医药科技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复工复产的现实,他多次与江中药业的代理人沟通,希望江中药业主动减免部分赔偿款。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江中药业同意减免医药科技公司的部分赔偿款。

江中药业代理人陈某某

在调解成功后说

“医药科技公司先退一步,主动停止侵权,江中药业随后在赔偿金额上也做出了让步。在法官的主持下,我们很快在线签署了调解协议,今后还将在此基础上就其他知识产权纠纷继续进行协商。我们双方都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一开始,双方寸土必争、互不相让,后来我们发现了双方的共同需求,积极动员并实现双方让步,正应了中国那句古话‘一纸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事实证明,本案纠纷是可以在法院主持下通过充分协商实现共赢,并将双方利益最大化。”广州中院商事审判庭庭长王会峰谈到该案调解成功的经验和今后工作方向时说道,“疫情过后,社会经济秩序急需恢复,我们在商事审判过程中,将秉持促进复工复产和‘六稳六保’的审判理念,为社会经济平稳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从而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来源 | 广州中院新媒体工作室

通讯员 | 谢君源 王丽华

原标题:《和则共赢!法官巧解“江中”恩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