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时,房产已经和平分割,不久后觉得亏了又到法院起诉,这样的案件法官会怎么处理呢?
近日,信宜法院民二庭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件,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究竟具体案件情况如何?请详阅下文了解。

林某与赖某某原是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50多万元的价格按揭贷款购买位于佛山市某小区的套房,当时首付约17万元,林某婚前有10万元存款,购房时用该婚前存款10万元支付购房首付。结婚三年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信宜法院要求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套房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司法评估,价值为100万元,比购买时增值近一倍。经林某与赖某某双方自愿协商,林某提出自己婚前存款已经在购买房屋时作为房屋首付款支出,应扣除自己的婚前财产再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该套房归林某所有,因该房所欠银行的按揭贷款由林某负责偿还,由林某补偿房屋折价款30多万给赖某某。该调解书于当日生效。
几个月后,林某再次诉至法院,认为双方在离婚处理财产时虽然已经将林某的婚前存款给回林某,但对该婚前存款在这三年的增值未予处理,要求赖某某按照房产增值的倍率返还4万元多元给林某。


夫妻双方共同购买该套房时首付17万元,林某用其婚前个人财产10万元作为首付的一部分,离婚时该套房增值至100万,其个人财产也相应增值。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同意减除了林某婚前财产再分割该套房产,但是未处理婚前财产10万元的增值部分,现在是否能够再要求赖某某返还林某婚前财产的增值部分。

信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如何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在协商过程中将林某的婚前个人财产10万元已经作出处理。该离婚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庭审中双方表示当时双方所达成的离婚调解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该调解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法院已通过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法院依法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前个人财产,尤其是存款,作为首付共同购买婚后房产,若该房产不属于投资经营,则房产增值部分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自然增值,该自然增值部分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提出先剔除再分割。但如果离婚协议中已经就该个人财产作出剔除处理,取回自己个人财产而没有对该个人财产增值部分提出处理,则视为对该个人财产已经处理完毕。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再次起诉要求返还个人财产增值部分,视为对离婚协议的反悔,在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下,一般不应当支持。因此,建议双方在购买房产时订立协议,明晰个人财产的金额或者所占的份额,否则双方离婚时会因忽略个人财产增值部分而遭到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END
撰文 | 肖 燕
原标题:《【以案说法】离婚分割财产后,觉得亏了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