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徐说法】辱骂、扯拽公交司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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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傍晚,发生在浙江宁波海曙区恒一广场附近,一段两车相撞的视频刷爆朋友圈,随后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发布了情况通报。

5月7日16时18分,东方巴士公司634路公交车由公交新典路开往鄞江方向,行驶至客运中心站上来一男性乘客(据公安部门事后调查,该男子姓李,57岁),因不愿按规定缴纳车费,辱骂并强行拉拽驾驶员胳膊,致使正常行使中的公交车失控,穿过中间绿化带与对向行驶的市公交集团22路公交车相撞。

事故造成2名驾驶员和该肇事乘客受伤,无人员死亡,两车车头受损严重。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处置,至晚上7:00受损公交车拖离,现场道路恢复正常。

据了解,目前公安机关已将此事列为刑事案件,肇事乘客已被控制,具体情况还在调查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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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各位是否还记得发生的惨剧“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

2018年10月28日上午10时8分,重庆市万州区一辆公交车与一辆小轿车在万州区长江二桥相撞后,公交车坠入江中。根据事故调查查明事实,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遭遇刘某攻击后,应当认识到还击及抓扯行为会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后又用右手格挡刘某的攻击,并与刘某抓扯,其行为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15人殒命的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因为此案的发生,2019年1月8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依法从严惩处妨害安全驾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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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结合具体案例看一下危害公共安全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近日,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通过远程提讯系统公开审理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并当庭宣判。2019年11月26日下午,刘某和朋友在哈尔滨市植物园附近聚餐,喝了些酒。当晚5点多,刘某乘公交车回家,全程一共18站。当车辆还有几百米到达站台时,刘某走向公交车驾驶员,提出想上厕所的要求,当时公交车正在行驶过程中,并没有到达站台。按照规定,这时不能上下乘客。刘某再次要求公交车司机停车,司机仍表示不能停。刘某就开始撕扯司机握住方向盘的手,这时公交车正在行驶,司机紧急停车后报了警。虽然此次刘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但是他撕扯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在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20分钟后,香坊区法院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一、乘客妨害驾驶人员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责任

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2.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

3.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

4.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5.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

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

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二、乘客殴打乘客,危害公共安全的责任

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驾驶员与乘客发生纠纷,擅离职守,危害公共安全的责任

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四、及时制止犯罪行为的,符合条件的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乘客等人员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为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一时的冲动

可能会导致无法挽回的后果

给很多家庭带来悲剧

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随时绷紧法律这根弦

如遇类似情况,不做看客

及时制止此类危险行为

切记,安全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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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徐长芳

原标题:《【老徐说法】辱骂、扯拽公交司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