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及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公司办公楼附近的土地上打井开采地热水,并对外出售。截止2018年3月,共牟利56万余元,赃款已被其挥霍。经国土资源天津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检测,该地热井内水温为44度,达到《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的地热水资源标准。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非法采矿罪的对象是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蕴于地壳之中的,能为人们用于生产和生活和各种矿物质的总称。其中包括各种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金属、非金属矿产、燃料矿产和地下热能等。
法院审理
东丽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该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的意见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上述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该院。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缴犯罪所得。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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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丽法院
原标题:《判了!男子非法开采地热水,获刑3年罚款3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