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智库 | 日本垃圾分类的经验启示——从垃圾分类到资源循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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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垃圾分类始于上世纪70年代,经过长期推进才形成现今相对完善的体系。日本政府已把建立循环经济型社会作为基本国策之一,日本处理垃圾的地方不叫“垃圾处理站”,而是称为“资源循环站”。从垃圾分类到资源循环利用,日本节约了大量的原始资源,也节省了大量的产业成本。日本垃圾分类取得的巨大成功为全世界特别是亚洲国家提供了有益经验借鉴。

细致完备的法律制度

日本废弃物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众多,层次分明、覆盖全面,有效保障了垃圾回收体系的建立、运行与发展。

图1:日本垃圾分类法律制度体系

(一)宏观层面——废弃物处理的基础法

1993年,日本颁布的《环境基本法》作为日本环境法发展的里程碑在日本环境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将宪法和其他单行环境法律连接起来,提供国家基本环境方针和制度框架。遵照《环境基本法》的基本理念,为更有效推进3R理念的落地实施,2000年日本颁布的《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推进法》则主要是确立循环型社会的发展方向、发展目标与发展路径,作为一部基本法明确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责任。以上两部法律的制定确立了日本废弃物处理的总方针、原则和中远期治理目标。

(二)中观层面——废弃物处理的综合法

在宏观层面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严重矛盾得到充分认识的前提下,综合类法律主要对废弃物的清扫、回收和利用做出相关规定。日本垃圾分类的实施主要遵循的是《废弃物的处理及清扫相关法律》,该法1970年制定,1991年、2001年和2003年分别进行大修,2017年完成最新修订。该法明确各地方政府应结合本区域特征制定“一般废弃物处理计划”,明确分类收集的一般废弃物的种类及区分,地方政府可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垃圾分类具体规则。

《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是1991年颁布的《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在2000进行大幅修改后更名为《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该法明确了产品的绿色设计、绿色生产、生产者责任、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等要求,为抑制资源的大量使用和废弃物的大量产生,实现产品的资源化和长效化,而强化资源的循环再利用。例如,其中规定所有个人电脑的制造商都必须对其制造的个人电脑进行回收并尽可能地资源化再利用,由此也倒逼生产者重新审视产品原材料和生产工序的合理性与经济性。

(三)微观层面——各类废弃物的专项法

在中观层面废弃物与可循环资源关系得到充分明确的前提下,各类废弃物的专项法对日本社会生活中的常用商品及其产生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做出具体、详细的规定,也正是这些具体规定直接影响着家庭垃圾的分类投弃。如《家电回收利用法》规定了空调、电视、冰箱、冷柜、洗衣机、烘干(甩干)机等6类产品的投弃需遵循“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由生产销售商定点或上门回收,市町村地方政府不负有相关回收处理责任。

深入人心的宣传推广

垃圾分类在日本深入普及,依赖于法律制度的支撑,也离不开日本各级政府部门细致、持续地宣传推广。

(一)垃圾分类宣传普及阶段

上世纪70年代,日本以强化垃圾末端处理的方式解决垃圾排放量骤增的问题,但到80年代初日本垃圾填埋设施的剩余库容几乎用尽,而新填埋设施的建设又面临可用地不足、“邻避”运动、运输半径过大等诸多现实问题。将重点从末端处理转向生产和消费环节的源头治理,实现垃圾源头减量成为当时日本政府的重要课题。此时,日本城市管理者开始向国民大力宣传垃圾分类,“混ぜればごみ、分ければ资源”(中文:混起来是垃圾,分开来是资源)成为当时日本家喻户晓的一句宣传语。在尚无互联网、个人电子设备的年代,垃圾分类宣传能够做到家喻户晓和细致周详,难度之大可想而知。为此,日本地方政府开展了深入、细致的知识普及活动,制作发布容易理解和掌握的垃圾分类小册子,召开说明会现场讲解。在提供详尽的垃圾分类信息的同时,让居民充分认识到垃圾分类和善用资源的重要性,从而确保分类投弃有序实施。为更好地宣传垃圾分类,地方政府还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系列宣传活动。如东京都政府1989年开展的“TOKYOSLIM”活动,在地铁、城铁车站广泛张贴宣传海报;1990年在东京巨蛋举办超过5万人参加的大型现场活动,引发主流媒体大量报道,垃圾分类理念得以更为迅速普及。

(二)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阶段

日本经过垃圾分类知识普及阶段后,一些相关宣传还是随处可见,地方政府每年也会向居民发放彩色年历,年历上会以不同的颜色标注不同垃圾的投放日,绝大多数地方政府还制作了面向外国居民的多语种宣传资料。

进入21世纪,在日本环境省的推动下,将每年10月设为“3R推进月”(3R是指Reduce、Reuse、Recycle),推进月期间,环境省、经济产业省、3R活动推进论坛和各都道府县共同实施相关宣传推广活动;围绕“3R”推进形成的各类社会团体也积极开展日常推广;每年还会进行“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功劳者环境大臣表彰”,表彰那些在相关领域表现突出的先驱者,包括个人、企业、团体或地方政府。

特色鲜明的邻里监督机制

日本垃圾分类的特征之一是分类精细,总的来说可概括为:可燃垃圾、不可燃垃圾、粗大垃圾、有害垃圾、资源类垃圾这几大类,在此基础上又可细分许多子类。精细的分类意味着对垃圾投弃时间、地点和方法都有严格要求,如果错过了指定时间,必须等到下次再投。

长期以来,日本人能够认真到位地执行如此繁复的垃圾分类和投弃要求,并非只是通过法律约束和高额处罚实现的,也是通过使用透明垃圾袋监督识别、投放日社区内家庭轮流值班等方式,激励邻里间相互监督,提高监管效果,发挥基层自治力达到治理目的。如果有家庭分类错误,清运人员会拒收并在垃圾袋外贴条或标记具体错误,拒收后放回家门口的垃圾须重新整理,直到下次此类垃圾投放日再投弃。这样未按规定投弃垃圾的行为当日就会被邻里监督到,有的甚至会受到邻居或相关管理人员的“当面指导”。在这种日常邻里监督下,垃圾分类已经成为日本民众的一种自觉行为。

图2:分类错误会被贴黄牌

注:1.未使用指定袋;2.非此类垃圾收集日。

特色鲜明的邻里监督机制,不仅源于日本人追求符合集体利益、不拖集体后腿的“集体精神”,也得益于日本成熟化的社区自治,以及精准化的管理路径选择。当前,我国垃圾分类工作仍处于整体起步阶段,单靠政府一方努力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工作量大、效率低下等问题,迫切需要建立多方参与的治理格局,探索分工合理的激励机制(正、负激励)。

行之有效的污染者付费原则

生活垃圾有偿回收制也是日本垃圾处理的成功经验之一。自2000年以来,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带来了显著的废弃物减量效果,绝大多数实行收费制度的城市家庭垃圾排放量减少了20%。在日本,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一般是通过指定垃圾袋的收费来实施,根据垃圾袋的种类和大小,价格也有所不同。同样大小的可回收垃圾袋的价格比可燃垃圾袋的价格还要低,如此能够很大程度上促进居民做到垃圾分类[1]。

日本将“谁污染、谁付费”的污染者付费原则,细化为以下三个具体原则:一是“污染多,付费多”。日本政府规定企业对自己的商品有回收利用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企业违法处理垃圾则会被重罚;二是“消费多,责任多”。这种原则具有很大的公平性,因此深得普通民众的支持,消费的多,负担也就多;三是“回收多,收益多”。日本的企业通过对废弃物的回收不但实际得到了更加廉价的原材料,而且会得到政府会提供的补助金、贷款、甚至是税费减免。

京都市的垃圾分类手册(中文),详细写明了垃圾的分类方法、处理规范、去向和其他注意事项。

[1]中村博和.日本垃圾分类对长三角的借鉴意义[EB/OL].(2019-09-12)[2019-09-28]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4408825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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