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布!河北石家庄、保定、廊坊、邯郸多人被查处!

石家庄

石家庄市纪委监委通报2起损害营商环境典型问题↓↓↓

为贯彻落实全市振奋精神、改进作风、加强纪律动员大会精神,推动“三创四建”活动和“查问题、转作风、鼓干劲、争上游”行动深入开展,现将市纪委监委近期查处的2起损害营商环境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局副局长刘超、科技创新处处长余墨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余墨在办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事项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该公司3次提交的资料仅作出不符合要求的口头答复,未按有关规定提出更正意见,也未出具书面凭证及一次性告知,对我市营商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刘超作为分管副局长,对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检查督导、跟踪落实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2020年3月,余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刘超受到批评教育。

藁城区行政审批局原局长张建和等人以权谋私、吃拿卡要问题。张建和任藁城区行政审批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与该局副局长程中彬以“专家评审费”的名义收取多家医疗机构好处费。此外,程中彬和该局4名科室负责人赵建辉、桑红彬、薛亚、史宾,多次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和旅游活动,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张建和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主任科员;程中彬受到留党察看、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主任科员;此外,赵建辉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其他涉案人员分别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以上人员均被调离区行政审批局,违纪资金已追缴。

上述2起典型案例,说明我市个别部门单位及党员干部仍然存在政治站位不高,服务意识不强,工作作风不实,甚至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等问题,不仅严重侵害企业和群众利益,也损害了我市营商环境。

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务必以案为鉴,主动对照检查,引以为戒。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立场,按照全市振奋精神、改进作风、加强纪律动员大会要求,深入开展“三思三问三查”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强化纪律意识,锤炼过硬作风,发扬“五星级店小二”服务精神,以作风大转变、效能大提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地落实,奋力夺取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快速核查、一查到底,对问题突出的,既要严肃处理违纪人员,又要追究有关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责任,以正风肃纪的实际成效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保定

保定市纪委监委网站最新公布↓↓↓

1.涞源县土地整理和收购储备中心工作人员王磊蕾违规操办满月宴问题。2019年12月,王磊蕾违规为其子操办满月宴,宴请亲戚、朋友、同事等共计22桌,并收受17名服务对象礼金。王磊蕾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0年2月,王磊蕾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二年),违纪资金已收缴。

2.徐水区安肃镇商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王忠义私车公养问题。2013年6月至2016年2月间,王忠义在商庄村村委会报销应由本人负担的汽油费1.39万元。2020年1月,王忠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资金已退赔。

3.高碑店市泗庄镇武装部部长王晨违规收受礼品问题。2019年8月,王晨在组织征兵体检过程中,收受体检人员赠送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2019年12月,王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礼品已退还。

廊坊

廊坊市纪委监委网站最新公布↓↓↓

文安县大柳河镇西缴各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缴得利,违反工作纪律,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文安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缴得利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广阳区教体局民办教育股股长李凤城,违反工作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廊坊市广阳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凤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经廊坊市广阳区监察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李凤城政务撤职处分。

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东方派出所指导员李海平,违反廉洁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严重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廊坊市广阳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海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廊坊市公安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李海平政务撤职处分。

安次区码头镇南壕村原党支部书记都清涛,违反廉洁纪律、违反工作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廊坊市安次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都清涛开除党籍处分。

邯郸

邯郸市政府最新发布关于对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10·2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给予时任武安市政府秘书长(现任武安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诫勉谈话,公司总经理等7人被刑拘,23人被处理,责成武安市委、市政府向邯郸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10·2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 

市应急管理局:

你局《关于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10·2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邯应急呈〔2020〕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10·24”火灾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性质认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一)移送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7人)。  

1.刘海江,群众,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炼钢厂烧结车间环冷工,负责环冷机操作。在实施停产过程中,未发现过量烧结矿夹生料进入环冷机,未能采取降速等相应控制措施;在环冷机内烧结矿未排空的情况下,提前18分钟关闭环冷风机,未采取关闭环冷机等措施,致使烧结矿冷却不达标,产生大量烧结矿红料,引发火灾,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 2019年10月3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郭日杰,群众,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烧结车间乙班班长,负责本班组全面工作。组织本班组技术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方案培训教育不到位;对本班组人员违章操作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在组织指挥灭火时,未安排本班组人员关注火灾发展势态,未要求本班组灭火人员佩戴防护用品和注意安全,未组织灭火人员及时撤离,造成灭火人员伤亡,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10月3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3.吕延军,群众,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烧结机看火组组长,负责实施烧结机系统操作。在烧结机尾料没有推空的情况下提前4分钟关闭烧结机主抽风机,造成过量烧结矿夹生尾料在环冷机内继续燃烧,相对延长了烧结矿的冷却时间,增加了红料产生因素,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10月3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4.李金兵,群众,事故当日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烧结车间值班领导。在实施烧结机停产过程中,未按要求到停产现场检查,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职工违章操作和冒险救火行为;未能在火情扩大时,及时组织初期救火人员撤离,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11月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5.王彦杰,中共党员,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厂长,负责炼铁厂全面工作。在烧结车间实施成品皮带封闭及通廊密封改造时,组织风险辨识和管控不到位;组织炼铁厂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隐患排查不到位;作为炼铁厂停产组织机构领导小组组长未按企业有关规定到停产现场组织、指挥停产工作,组织领导烧结机停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20年2月20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6.张建军,中共党员,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事故当日公司值班领导。在烧结车间实施成品皮带封闭及通廊密封改造时,未组织进行风险辨识和管控;组织领导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未按值班制度要求到停产现场检查,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职工违章操作和冒险救火行为;未能在火情扩大时及时组织初期救火人员撤离;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11月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7.付新岗,中共党员,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在公司会议上安排炼铁厂厂长王彦杰负责烧结车间本次停产事宜,工作安排不细致、不严密;督促、检查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失察失管;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对1名受伤人员未按规定如实上报,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 2019 年11月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以上涉嫌犯罪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属于中共党员的,由武安市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二)企业内部处理的责任人员(1人)。

田亮,群众,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烧结车间副主任(主任空缺),负责烧结车间全面工作。对成品皮带通廊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检查发现,未提出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本车间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日常应急演练针对性不强;未按要求到现场组织、指挥停产工作,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由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给予其解除劳动合同。

(三)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15人)。

1.胡建兴,中共党员,武安市冶金矿山集团营井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安全科科长,分包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负责对该公司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对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演练和停产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郅卫华,中共党员,武安市冶金矿山集团营井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安全培训、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监管不到位,对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停产安全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魏海明,中共党员,武安市冶金矿山集团公司安管办主任,负责监督下属子公司履行监管企业安全职责。对下属武安市冶金矿山集团营井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督导检查不到位,对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停产安全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国利民,中共党员,武安市冶金矿山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分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对下属武安市冶金矿山集团营井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督导检查不到位,对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消防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王海生,中共党员,武安市冶金矿山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生产意识不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6.范晓宙,中共党员,武安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能源科科长,钢铁企业网格化监管分包负责人,负责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对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安全检查不到位,督促企业开展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不到位,对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监管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行业监管直接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赵子全,中共党员,武安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副科级干部,钢铁企业网格化监管分包领导,负责组织分管科室、人员做好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和督促分管科室、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安全检查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8.杜政平,中共党员,武安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工业经济联合会秘书长,钢铁企业网格化监管副网格长,负责部署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对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停产安全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对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监管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9.谷改兰,中共党员,武安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局长,钢铁企业网格化监管网格长,负责安全生产全面工作。安全生产意识不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0.赵利杰,中共党员,武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中队第十一组工作人员,停限产期间驻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安全监管,负责对停限产全过程进行监督。对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停产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工作监督不到位,对停产现场缺乏监督管理。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刘治国,中共党员,武安市应急管理局冶金建材室负责人,负责对冶金建材企业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对冶金建材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对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停产安全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监督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2.宋红顺,中共党员,武安市应急管理局主任科员,分管冶金建材室。对分管科室领导不力,对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检查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3.刘炳钊,中共党员,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市分局大气科科长,负责对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停限产期间防范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管理和指导。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未严格按照《关于做好生产经营单位限产停产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的通知》(冀安监管〔2018〕13号)要求,对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停限产进行监督和隐患排查。对事故负有监管责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4.张计兴,中共党员,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市分局副局长,分管大气科。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对分管科室领导不力,对停限产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5.李卫峰,中共党员,时任武安市政府秘书长(现任武安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分管武安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和武安市冶金矿山集团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对武安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和武安市冶金矿山集团公司领导不力。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诫勉谈话。

(四)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7人)。

1.李延荣,中共党员,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环保科科长,负责炼铁厂环保工作。未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在烧结车间实施成品皮带封闭及通廊密封改造时,未结合车间和本厂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风险辨识和管控,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由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郭耀方,群众,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安全科科长,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在烧结车间实施成品皮带封闭及通廊密封改造时,未组织进行风险辨识和管控;组织炼铁厂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由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3.李现兵,群众,事故当日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值班领导。在烧结机停产过程中,未按要求到停产现场检查,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职工违章操作和冒险救火行为;未能在火情扩大时及时组织初期救火人员撤离,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由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4.于金江,群众,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副厂长,分管本厂安全生产工作。在烧结车间实施成品皮带封闭及通廊密封改造时,未组织进行风险辨识和管控;组织炼铁厂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组织领导烧结机停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由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人民币0.8万元的行政处罚。

5.刘海华,群众,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能源环保处处长,负责公司能源环保工作。未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在烧结车间实施成品皮带封闭及通廊密封改造时,未结合公司安全处和炼铁厂有关人员进行风险辨识和管控,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由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人民币0.9万元的行政处罚。

6.孙俊松,群众,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安全处处长,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烧结车间实施成品皮带封闭及通廊密封改造时,未组织进行风险辨识和管控;组织本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由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人民币0.9万元的行政处罚。

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依法撤销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总经理付新岗、总经理助理张建军安全合格证。

(五)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

1.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未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停产过程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且有迟报、谎报事故情节(事故发生后,企业未上报受伤人员)。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该公司100万元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该公司170万元罚款,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270万元。依据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安委〔2016〕1号)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将该企业列入河北省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2.依据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冀应急政法〔2019〕100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按程序上报省应急管理厅撤销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六)对当地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理。

1.责成武安市冶金矿山集团有限公司、武安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市分局、武安市应急管理局向武安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责成武安市委、市政府向邯郸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严格做好处理落实工作。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由武安市司法机关落实到位,由武安市政府督促落实;给予问责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由武安市委、市政府负责落实到位,移交市纪委监委监督落实;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和武安市政府负责落实到位;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由武安市委、市政府认真研究,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落实到位。相关处理落实结果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于2020年5月30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特此批复。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7日

来源|河北新闻网微信综合自石家庄市纪委监委网站、廊坊市纪委监委网站、河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