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禁止买卖、食用野生动物”的话题再次引发人们关注。3月31日修订通过的《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确定了“普遍保护、限制利用、严格监管”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称《决定》)的精神。
《条例》加重了对违法食用者的处罚。其中,对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最高可处其价值20倍的罚款;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罚款从最高5万元提至10万元,被称之为“史上最严动物保护条例”。日前,记者采访了市林业部门,对《条例》进行一一解读。

广东是野生动物的资源大省、贸易大省、消费利用大省,有陆生脊椎野生动物900多种,占全国种数的10%左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口贸易额占全国的1/3。根据资源调查,目前,我市有陆生脊椎动物829种,其中兽类124种、鸟类510种、爬行类145种、两栖类50种,自然保护区52个(其中省级8个、市级6个、县级38个),森林公园33个(国家级森林公园2个),省级地质公园1个,湿地公园11个,是名副其实的自然资源大市。
市林业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的施行,将进一步革除群众滥食“野味”的陋习,可以很大程度杜绝因市场需求而导致的违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行为,有利于引导市民形成更加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特别是《条例》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强了对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野生动物和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对于河源而言,《条例》的施行为更好地守护河源的绿水青山提供了更多法律依据,有利于助力生态河源建设,为推动“示范区”“排头兵”和“两个河源”建设全面提效破局、努力构筑新局起到积极作用。

该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条例》坚持落实落细上位法,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确立了“史上最严”的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制度,突出 “应保尽保、应禁全禁”的要求,在保护从严、执法从严、处罚从严三个方面的基础上,做好与《畜牧法》《渔业法》等法律的有效衔接,把握好几个界限,做到“严而有度”。
此外,《条例》明确规定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按照《畜牧法》的规定执行;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按照《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同时还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需要的,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
为落实好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要求,《条例》从全链条各个环节发力,分别设置专章对人工繁育、猎捕、交易、食用作出严格规定,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交易,依法取缔或者查封、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加重对违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及公共卫生安全。
扩大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范围
记者了解到,《条例》共9章48条,在原条例“野生动物保护”一章增加了“栖息地保护”的内容,突出加强全链条监管和“三个禁止”,增设“执法监管”一章。相比原《条例》,增加了2章17条。这也意味着,《条例》扩大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范围,筑牢公共卫生安全的闸门。
该负责人介绍,目前,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从保护的角度对三大类(国家重点、省重点、三有)野生动物的保护作出规定,范围比较窄。《条例》根据《决定》,将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纳入《条例》的调整范围,明确禁止猎捕、禁止交易、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
同时,《条例》在第二章增加栖息地保护的相关内容,明确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形式予以保护;明确将国家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植物园、城市公园以及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或者生态廊道,列为禁猎区。
扩大禁止猎捕范围
此次《条例》的修订,严格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相关制度。《条例》明确:人工繁育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人工繁育单位应当具备相应条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根据物种生物学特性分类分区饲养,不得混养,不得虐待野生动物;出售和非食用性利用列入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应当提供合法来源证明。
该负责人介绍,目前,市林业部门已组织力量,全面梳理辖区范围内所有的单位或个人持有的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逐一登记造册;对辖区内所有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逐一进行清理排查,提出处置意见。接下来,市林业部门将依法依规对全市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加强监管,坚决取缔以食用为目的进行驯养繁殖的、没有人工繁育许可进行驯养繁育的、有人工繁育许可但没有开展驯养繁育活动的或超范围驯养繁育的单位或个人。
《条例》还落实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规定,对禁食范围的规定与《决定》保持完全一致,明确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关法律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细化禁食措施,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以及行业自律管理和信用管理作出细化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落实《决定》要求,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予以加重处罚。
该负责人介绍,修改后《条例》规定,对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按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倍数进行处罚,对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最高可处其价值20倍的罚款;对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罚款从最高5万元提至10万元,
接下来,市林业部门、市森林公安机关将联合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以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为重点,严打严防隐秘性经营野生动物违法行为,深入开展联合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专项执法行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扎实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全面加强野生动物保护。
焦 点 答 疑
哪些动物可以养殖食用?
——养殖的中华鳖、乌龟、牛蛙等
《条例》发布后,吃哪些动物可能违法?哪些动物能够养殖食用?市林业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农业农村部已起草制定了《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目前正在征求意见,应该很快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根据全国人大《决定》和省《条例》,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均全面禁止食用。
在水生野生动物方面,可以继续养殖、食用的水生动物有: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物种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依据《渔业法》管理的其他水生动物。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且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禁止食用。
在两栖爬行动物方面,目前已明确中华鳖、乌龟、牛蛙、美国青蛙等按照水生动物管理,可以养殖、食用。 仅野外种群列入《公约》核准名录的人工繁育种群,如黄喉拟水龟(人工种群),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养殖利用(包括食用)。
野生动物养殖农户怎么办?
——我市特色养殖贫困户全部实现转型
野生动物保护规定及相关条例下发后,我市部分野生动物养殖农户将受到一定影响。
此前,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减少疫情影响确保贫困户如期脱贫的指导意见。
市林业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省林业局已经组织专家评估和编制了野生动物的参考价格、处置技术指引,正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市林业部门也将会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全面摸清在养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合理测算可能面临的损失,有序推进分类补偿处置工作。主要通过四种方式进行处置:一是科学放归。对体况良好,经科学评估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本地野生动物物种进行野外放生。二是转型调整。主要针对用于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合法用途。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帮扶养殖户对接医药单位、科研院所(校)、动物园等需求机构,用于中医药、科学研究、标本制作、展示展演、自然教育等用途。三是收容救护。主要针对禁食范围养殖户放弃养殖的外来野生动物,可移交至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进行收容救护。四是无害化处理。对确不能采取上述措施处置的在养动物以及死亡的野生动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什么情况能够进行人工繁育?酒店饭店等行业应该如何按照《条例》要求运营?
——野外生长的野生动物不得饲养;酒店餐饮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
市林业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向所在地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地级以上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后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证明野生动物种源的猎捕、进出口、人工繁育或者专用标识等合法来源证明。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明确,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脊椎野生动物,或者其他存在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公共秩序风险的野生动物,不得作为宠物饲养。
《条例》明确,酒楼、饭店、餐厅、农庄、会所、食堂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诚信自律,承担社会责任,对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或者提供来料加工服务,不得用其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或者菜谱。
来源:河源日报
记者:刘昕 通讯员:曾丽琼
原标题:《广东“史上最严动物保护条例”明起施行:食野味最高罚其价值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