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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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称中国电信杭州分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杭州IPTV”中的回看板块中,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了涉案电视剧作品《芈月传》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其对《芈月传》享有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西藏乐视网将中国电信杭州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国电信杭州分公司立即停止对其著作权的侵害,停止提供《芈月传》的在线播放业务,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杭州互联网法院从产业政策、法律层面、技术角度、利益平衡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法院认为,“IPTV回看”是由广电部门接收卫视信号,通过电信IPTV专网定向传输通道,将直播流不加任何删改地进行72小时缓存、自动覆盖、删除,从而实现72小时内电视节目回看。“IPTV回看”主体、提供内容台标和编排都不会改变;受众也非公众,而是专网用户;在时间和地点上也并非根据用户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同时法院认为“IPTV回看”并不会替代信息网络传播权,从而不合理的影响权利人的利益。据此,法院认定“IPTV回看”模式不属于典型意义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因此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简评】
“IPTV回看”的法律定性在各地司法审判上仍存在争议,本案不同于一些法院直接使用著作法项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做出认定,本案法院从IPTV用户与普通互联网用户的不同、“IPTV回看”技术的实现、是否不合理的影响权利人的利益等角度进行了详细分析,法院认定“IPTV回看”模式不属于典型意义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这一判决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我国IPTV的运营现状,“IPTV回看”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是广播权的延伸,实际上是新媒体与传统媒体之间的博弈。因此,为避免纠纷,在签署相关授权文件时,权利方应当明确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授予权利、播放形式等。【祁筠】
案例二
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优酷网络公司称,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是一部优秀影视作品,其花费巨额成本取得了该涉案剧集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维权权利。其在授权期内,发现深圳蜀黍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图解电影”平台上的剧集栏目中提供涉案剧集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其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优酷网络公司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深圳蜀黍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被告未经许可,对涉案剧集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简评】
本案是全国首例涉及图解电影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图解电影是将剧集通过连续图集及文字表述相结合的形式来解析剧情。法院认为图解电影虽过滤了涉案剧集的音效内容,但存在实质呈现主要画面、具体情节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被告提供涉案图集的行为已超过了介绍、评论的必要限度,对原作品市场价值造成实质性影响和替代作用,影响涉案剧集的正常播放量,因此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该案判决对于借创新之名,行不当利用作品的行为给与否定性评价,有助于规范影视行业的创新行为,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张辰姣】
案例三
张牧野与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陆川、第三人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张牧野认为,梦想者公司等根据其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改编并摄制的电影《九层妖塔》未给予张牧野署名,严重侵害其署名权;同时,《九层妖塔》的故事情节、人物设置、故事背景均与涉案小说相差甚远,均远远超出了法律允许的必要的改动范围,侵犯了其保护作品完整权,且给其造成巨大精神伤害,故请求判令被告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陆川立即停止涉案电影的发行、播放和传播,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张牧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二审审理后认为,就署名权侵权,张牧野的主张成立;就保护作品完整权,社会公众对于涉案电影的评论已经足以证明涉案小说作者的声誉因为涉案电影的改编而遭到贬损;电影改编者应当根据原著的内容和精神进行适当的改编,而不应以电影审查为由对原著进行随意改动。本案中,结合涉案电影对涉案小说主要人物设定及故事背景的根本性改动,涉案电影中改动的部分偏离原作品太远,且对作者在原作品中表达的观点和情感做了本质上的改变,构成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侵犯了张牧野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判令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发行、播放和传播电影《九层妖塔》,并就侵害张牧野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刊登致歉声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
【简评】
如何在合理合法范围内对原著作品进行改编,对于现今影视行业实属挑战。本案通过对现行《著作权法》理解适用,对如何判断改编电影作品是否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进行了有益探索。
首先,需界定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一般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所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性,禁止他人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同时,还将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作了区分,明确改编权无法涵盖保护作品完整权所保护的利益;其次,分析改编电影作品在保护作品完整权方面的特殊规定,明确改编者不得以电影审查为由对原著进行随意改动;最后,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判断改编作品是否对原作品构成歪曲、篡改。
二审法院认为编后的作品是否损害了原著作者的声誉并非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构成要件之观点,对后续影视行业关于改编权的实务操作具有借鉴与参考意义。【许超】
案例四
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胖布丁公司诉称,魔咒拓展中心开办的MOJO俱乐部推出的“迷失岛”线下迷失逃脱主题游戏(下称“实景游戏”),系由胖布丁公司开发的迷失岛游戏(下称“网络游戏”)改编而成,侵犯了其就网络游戏整体享有的复制权、改编权等权利,实景游戏使用网络游戏的名称、图片及文字等行为侵犯了其就网络游戏内图片、文字享有的复制权、信网权等著作权,同时该等行为构成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法院审理,判决认定魔咒拓展中心使用网络游戏图片的行为构成侵犯图片著作权,使用网络游戏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魔咒拓展中心赔偿胖布丁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合理开支15,040元;并在公众号(MOJO密室逃脱)及官方微博(M0J0密室逃脱旗舰店)首页连续15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简评】
法院认为,是否认定一款游戏作为一个整体属于类电影作品,应当根据被控侵权行为的方式、类型按需认定。本案魔咒拓展中心在密室逃脱实体店就涉案游戏元素的使用,并未侵害涉案游戏作为一个整体的复制权、改编权。此外,在判断是否属于改编时,除了判断新作品是否利用已有作品的基本表达外,还要判断已有作品的表达在新作品中的比重和地位,改编后的新作品应包含原作品主要情节、人物关系或结构,法院没有支持胖布丁公司关于涉案游戏整体构成类电影作品性质的主张,同时认定被告使用网络游戏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游戏改编作品的市场开发和游戏产业的规范运营提供了指引。本案虽不涉及“主题公园”,但案件事实及裁判书中体现出来的原则,对于“主题公园”的开发,也具有类推价值。【卢胜环】
案例五
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小马奔腾壹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八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联盟影业公司与陈万宁签订创作合同,担任《武林外传》的编剧工作,后陈万宁又与被告壹影视公司签订编剧合同,担任《龙门镖局》的编剧工作,壹影视公司与小马腾飞公司、小马奔腾公司签订联合投资拍摄合同,约定所拍电视剧版权由三方享有、费用由三方共同承担、奖金及荣誉归三方共同享有。两剧客观上存在一脉相承的人物关系,故产生矛盾,联盟影业公司将壹影视公司为首的《龙门镖局》合作方告上法庭,主张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具体理由如下:1、被告方的行为属于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虚假宣传的行为;2、被告方的行为属于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商业诋毁的行为;3、被告方的行为属于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行为。双方就争议焦点进行了法庭辩论,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方的赔偿请求,后一审被告壹影视公司等提起上诉,北京高院经过审理,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联盟影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简评】
因艺术作品的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缺乏客观标准,加之观众欣赏需求的多样性,包括宣传推介在内的文艺评论对于观众而言普遍存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特点,相关公众对于艺术作品的评判通常不会依赖于媒体报道或他人推介。同时,对比性商业宣传对于市场竞争及消费者利益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不合理的对比性商业宣传则可能构成侵权。
本案厘清了正当文艺评论和对比性宣传的边界和尺度,为确立此类纠纷的司法裁判规则提供了借鉴。【刘莹】
案例六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龙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龙境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因认为杭州龙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龙境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其运营的“马上玩”APP对爱奇艺VIP账号进行分时出租,并对涉案APP中的爱奇艺APP部分功能进行限制,损害其合法权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将上述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以及被诉行为的性质判断。关于竞争关系,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化和资源的融合,对市场资源的争夺已扩展到非同业竞争者之间,只要经营者行为影响其他经营者的经营利益即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正当,二被告通过分时出租VIP账号而实际提供爱奇艺VIP视频内容系对爱奇艺公司重要经营资源的恶意搭便车,具有主观恶意等因素,认定被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爱奇艺公司全部诉请。
【简评】
该案是全国首例分时出租视频网站VIP账号使用时长的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所建立的付费VIP会员制度这一经营模式,是其增加用户量,维持视频业务的重要经营手段,且其在告知事项中明确了VIP会员用户仅拥有爱奇艺VIP账号的有限使用权,不得将账号转让、出借、出租、售卖或分享予他人使用。被告将爱奇艺VIP账号分时段违法出租属于搭便车的恶意获利行为,影响了原告的经营利益,导致公众对爱奇艺APP的用户体验下降,应予严格规制。本案的判决严格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为解释点,平衡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互联网文化行为发展提供了保障。【朱向莲】
案例七
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万达彩视传媒有限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岳龙刚音乐作品改编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原告众得公司发现被告岳云鹏擅自将歌曲《牡丹之歌》的歌词改编后创作成《五环之歌》进行商业演出,并在被告万达影视、新丽传媒和天津金狐拍摄制作的电影《煎饼侠》中作为背景音乐和宣传MV使用。众得公司认为各被告行为共同侵害了原告音乐作品《牡丹之歌》的改编权,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上诉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众得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该案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维持原判。法院认为:音乐作品《牡丹之歌》属于合作作品,众得公司仅获得《牡丹之歌》歌词文字作品授权,但未获得曲作者的授权,故无权主张音乐作品的改编权,仅有权主张歌词部分的改编权。就歌词部分,《五环之歌》与《牡丹之歌》歌词立意不同、文字表述除了语气词“啊”字相同外,其余均不同,不构成对《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
【简评】
本案涉及音乐作品权利的认定规则。音乐作品由歌词和歌曲两部分组成,共同构成完整的音乐作品,当歌词和歌曲分别由不同作者创作时,该音乐作品构成合作作品。一般音乐作品从歌词和歌曲两个方面属于可分割使用的音乐作品,在判断被控侵权方是否获得充分授权时,应首先查明被控侵权方使用的内容是歌词,还是歌曲,还是二者兼有。就本案而言,法院查明《五环之歌》仅使用了《牡丹之歌》的歌曲旋律,而并未使用歌词内容,也不构成对原歌词的改编。那么该等情形下,《五环之歌》受限于《牡丹之歌》曲作者的权利控制,应当获得曲作者的授权。《五环之歌》未获得曲作者授权,其实质上侵害的是曲作者的著作权,而非《牡丹之歌》歌词的著作权。法院认为众得公司仅作为歌词的独占授权方,提出本案诉讼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驳回其诉请。【刘佳迪】
案例八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网易公司依法享有网络游戏“梦幻西游2”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该游戏内画面、音乐、动画等元素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华多公司是YY直播网站和YY语音客户端等网络直播平台的运营主体,华多公司在直播平台上召集其签约游戏主播进行涉案游戏的直播、录播或者转播服务。为此,网易公司将华多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华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游戏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华多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0000万元。华多公司则抗辩认为直播所涉及的游戏内容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即使构成作品也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本案经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一致认定涉案游戏的连续动态画面整体构成类电影作品,被诉游戏直播行为不符合合理使用行为。华多公司的行为直接侵害了网易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利,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判决华多公司停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游戏画面,赔偿网易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同时,因网易公司的权利已经通过适用《著作权法》得到有效保护,所以未支持网易公司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
【简评】
本案是一起涉案赔偿金额高、行业影响广的直播网络游戏的侵权案件。本案判决对游戏直播行为的侵权构成作了全面客观的梳理及分析,对类似的案件审理具有典型的参考意义。具体在于:第一,游戏中的连续画面可以认定为类电影作品;第二,认定网络游戏直播行为侵犯的权利依据是《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三,网络直播平台开设直播窗口、组织主播人员进行涉案电子游戏直播的行为不符合合理使用制度;第四将被告的侵权所得作为权利人损失的主要参考。【郑明礼】
案例九
陈某等因盗播《流浪地球》等影视作品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受境外人士“野草”委托,先后招募被告人林某、赖某、严某、杨某某、黄某某、吴某某、伍某某,组建“鸡组工作室”QQ聊天群,通过采用技术切片转码等手段,共同下载、传播《流浪地球》《廉政风云》等盗版影视作品2万余部,上传至www.131zy.net、www.156zy.cc、www.caijizy.com、www.zuikzy.com等盗版影视资源网站并负责日常维护,其通过在视频中加入赌博广告、生成水印链接等方式牟利,非法经营数额达1250万余元,其中陈某个人获利50万元左右;林某、赖某等其余人员涉非法经营数额为500余万元至1,250余万元不等,个人获利为1.8万余元至16.6万余元不等。2019年3月,以上人员因涉嫌侵犯著作权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预缴罚金。2019年11月3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本案,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罪轻辩护,三中院当庭宣判被告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陈力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林某、赖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到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7万元到2万元不等。
【简评】
本案系境内外人员勾连,形成线下制作源头、线上传播资源的完整盗版产业链,涉及盗版热门影视作品2万余部,著作权人分布在世界各地,是影响力很大的侵犯著作权犯罪,也是公安部挂牌督办的“2·15”系列专案之一。本案具有多重意义:第一,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司法鉴定机构重现固定了复制传播盗版影视作品的技术手段和过程,庭审时,专业鉴定人员出庭对被告人获取资源、上传云转码服务器、切片和添加赌博网站水印、生成视频链接等演示说明,完整展示了整个犯罪行为过程;第二,盗版网站作为桥梁,会引导免费观看用户去往赌博、淫秽类网站,诱导其他违法行为的发生,此次团体抓获实则切断了盗版网站与其非法获利来源的上游间的勾结,给予其上游不法分子严正警告;第三,本案通过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引发了巨大的社会关注,使得众多民众进一步增强了拒绝盗版、保护知识产权、肯定并为创作者智慧成果付费的法律意识。【沈丹】
案例十
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案情简介】
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认为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嘀哩公司)在其经营的“嘀哩嘀哩”网站(www.dilidili.wang)向公众提供《名侦探柯南》日语版第21-30集,侵犯了其所享有的该剧集在大陆地区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将嘀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嘀哩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通过“嘀哩嘀哩”网站(www.dilidili.wang)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不论是根据新创华公司有关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由YTV/TMS-K两方享有的相关陈述,还是根据我国法律有关作品署名的相关规定,作为授权新创华公司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YTV均为涉案作品著作权的共有人之一,因此,可以认定新创华公司享有该剧集在大陆地区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次,新创华公司已举证证明涉案作品在嘀哩公司网站上可正常播放,且未见网页跳转或链接到其他网站的任何证据,此时,举证责任发生转移,应由嘀哩公司对其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且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最终法院判定嘀哩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新创华公司经济损失及其他合理开支,驳回新创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经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理,维持原判。
【简评】
本案就境外作品版权主体的认定进行了探索。涉案作品《名侦探柯南》片头版权声明部分标注的版权方为GoshoAoyama(青山刚昌)、Shogakukan(小学馆)、YTV(读卖电视播放株式会社)、TMS娱乐有限公司(TMS-K),在新创华公司已取得相关主体授权的情况下,不论是根据其就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由YTV/TMS-K两方享有的陈述,还是根据我国法律对于作品署名的规定,作为授权新创华公司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YTV(读卖电视播放株式会社)均为涉案作品著作权的共有人之一。由此,新创华公司享有《名侦探柯南》等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根据相关授权及约定提起本案诉讼。此外,本案还重申了在未发生网页跳转或链接到其他网站的情形下,嘀哩公司主张其仅提供了作品的链接,仍应承担侵权责任这一原则。【唐豪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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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19年度中国文化传媒领域十大影响案例,知识产权日正式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