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迎接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1日上午,北京高院发布“2019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微信“大黄脸”表情侵权案入选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吹牛”应用软件的著作权人,在其所运营的“吹牛”应用软件上使用了与涉案微信表情完全相同的6个聊天表情。腾讯科技公司与腾讯计算机公司将该公司以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该案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吹牛”应用软件中侵害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向原告支付因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的经济损失30万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经营者愿意将自己的作品用于社交软件中供用户免费使用,以增加用户使用的趣味性和表达方式,但不意味着他人也能未经许可将这些表情图标用于自己的社交软件中。互联网免费共享的理念亦应尊重他人创作成果,摒弃恶意抄袭摹仿。
表情包以其丰富的表意性和超强的趣味性被亿万网民推崇,已形成一种独特的网络流行文化。
今天推送发什么?
那个小编
发神经
关键词:表情包 侵权
滥用真人“表情包”面临侵权
“表情包”狂欢背后:娱乐与侵权的界线在哪?
表情包侵权遭遇版权问题
使用这个表情包会侵权?你要小心了!
别让表情包成“侵权包”
表情包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原创动漫人物形象、真人形象以及在二者基础上添加文字等加工而形成的表情包;另一类是对相关影视剧剧照等进行截图而形成的表情包。
第一种情形的表情包较为多见,如Emoji大黄脸、兔斯基、阿狸等卡通形象,明星名人真人形象及由此创作的漫画形象。前者属于创作者构思付诸于笔形成,只要表情形象具有独创性就能成为版权保护的客体;后者不仅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还涉及到肖像权和名誉权。
还能不能愉快地玩耍了?
著作权法上存在两大侵权抗辩事由: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只需指明原作品名称及作者名称,在不侵犯原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不经其同意,不必向其支付报酬。
因此,网友们单纯为娱乐而制作表情包且只在社交网络聊天中使用表情包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构成肖像权侵权的两个要件:一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二是以盈利为目的。
构成名誉权侵权,简单说就是诋毁或恶意丑化他人形象。
网友们在用表情包娱乐的时候,千万不要触及法律红线,这既是对自己的保护,也是对他人的尊重呀。
原标题:《微信“大黄脸”表情侵权案入选知识产权保护案例,用个表情包也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