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住改商”,真的“合法”吗?

一幢酒店式公寓楼里,美容院、修脚店、工作室等商务场所开了二十几家,忍无可忍,楼内业主将这些“住改商”者告上法庭,要求其恢复住宅性质。4月22日上午,京口法院审理了这其中的两起案件。

由于目前“住改商”现象普遍,部分群众对这一块的法律意识淡薄,京口法院在庭审后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由京口法院综合办公室主任卢爱国主持,民一庭庭长杨毅向媒体介绍了“住改商”目前普遍存在的现象和隐患,并就一些焦点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

有些业主将住宅房屋改成商用房,这对其他业主生活都会有哪些影响呢?

杨庭长:

一幢楼中部分业主、租户将所购买性质为住宅的房产改为商用,在住宅内经营餐饮、美容、工作室等,不但扰民还出现噪音、异味、光污染、环境污染、长时间占有电梯、外来人员出入乱窜等现象,正常居住的业主对此都是颇有意见。

记者:

有些商户表示,自己的店铺跟起诉的业主并不在一个楼层,日常的经营也影响不到其他业主,他们凭什么把自己告到法院呢?

杨庭长:

有些影响并不是说只有噪音、味道这些看得见的影响。比如同一栋建筑楼当中,你来的人多,就会影响到电梯的使用,本来我可能一分钟就能等到电梯了,说不定现在要变成三分钟。第二个,楼道会造成拥挤。第三个,一些经营场所,人来人往,加上一些陌生人的流动,是不是会造成安全的隐患。

记者:

还有些商户觉得,自己已经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了,就是国家让自己合法经营了,为什么还不能在自己家开店呢?

杨庭长:

其实,不管是当时拿到的房屋产权证明还是工商的营业许可上都载明了,不得改变房屋的性质,很多人在看条款的时候,都忽略了这一条。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取得营业执照,只是可以经营的前提,而不是唯一条件。

记者: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住宅用房都不可以改成商业用房呢?

杨庭长:

也不绝对。你买的房屋是你专属的部分,你使用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你使用,是有使用的限制的,比方说你买的这个房屋是住宅用房,那么限定了它的使用性质就是住宅用房。那么住宅用房能不能改为商用呢?它是可以的,但是有个条件,必须经过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本次庭审和发布会还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进行了旁听。

下一步,京口法院还将进一步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法律释明及普法宣传工作,为社会的稳定和繁荣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供稿、摄影:曹浏

原标题:《合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住改商”,真的“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