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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多省盗、抢车辆!
4月13日上午,石狮法院依法公开宣判陈某洪等42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案,首要分子陈某洪获刑25年,其余40余名被告人获刑19年至1年5个月不等刑罚。


庭审过程中,充分保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各项合法诉讼权利,因案情重大复杂,庭审持续了10天。
石狮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洪等42人实施了以下犯罪事实:
组织、领导、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非作歹,无恶不作,欺压百姓。2014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洪、庄某坚伙同庄某海(已死亡)在泉州市泉港区、丰泽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宇川公司”“方卓公司”“大路公司”“若亚方舟公司”为依托,设立后勤部、市场部、综合部、财务部,有组织地开展贷款诈骗、骗取贷款、盗窃、抢劫车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陈某洪、庄某海为首,以庄某坚、陈某煌、黄某等15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林某斌、林某辉等25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有组织地
实施贷款诈骗、骗取贷款
以“零首付购车”为幌子,吸引客户购车,流水化伪造贷款材料,虚增车辆价值骗取银行贷款。自2014年5月起,该组织通过宇川、方卓、大路、若亚方舟等公司,在明知购车人无还款能力、无豪车消费能力的情况下,谎称可以办理“零首付”车贷业务,吸引客户前来办理。而后指使财务部陈某霞等人伪造个人收入证明、银行流水清单、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村委证明等财力证明材料,为购车人包装虚假财力资质,伪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来虚增车辆价值,并出具不实的首期款证明,假称购车人已支付首付款,还提供伪造的机动车辆保险单,为客户办理贷款手续。

有组织地
实施抢劫、盗窃、寻衅滋事
疯狂作案,跨全国多省抢劫、盗窃车辆,谎称受银行委托拉车,迷惑侦查,逃避法律追究。2015年6月至2017年7月间,陈某洪及庄某海在明知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的车主逾期还款,并已将车辆转手他人的情况下,组织后勤部成员黄某等人,由被告人黄某、郑某富、吴某强、吴某里等人带队,根据事先安装在车辆上的GPS定位器,前往福建、江西、黑龙江、山东、青海、广东、广西、新疆、天津等地,通过暴力威胁、殴打、追尾、剐蹭、人身控制等手段强行拉车,或使用事先准备的车钥匙秘密开回车辆。在拉车过程中如被害人报案,由被告人陈某煌负责携带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进行善后,向公安机关谎称拉车行为系受银行委托,帮助拉车成员逃避刑事责任追究。

有组织地
实施聚众斗殴
以黑护商,犯罪手段处理民事纠纷。2015年8月,施某坚与庄某海、被告人黄某等人因车辆抵押借款还款纠纷协商未果,2015年10月6日,庄某海、被告人陈某洪安排人员将车辆从方卓公司内开出,并召集被告人黄某、吴某军、吴某里、郑某富等二三十人,持木棍、铁棍进行守护,后与施某坚一方人员发生争执,庄某海、被告人陈某洪指使到场人员殴打被害人施某坚等人致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洪伙同他人组织、领导被告人庄某坚、黄某、陈某煌等人,长期以来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内及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逐步形成以陈某洪为组织、领导者,以庄某坚、黄某洋、陈某煌为骨干成员,以陈某霞等12人为积极参加者,陈某红等20余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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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扫黑除恶】泉州石狮:宣判42人重大涉黑案,“黑老大”获刑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