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遗失物要求支付费用 法院提醒:无因管理需善意!

生活中因为粗心大意

丢东西的人不在少数,

拾得别人遗失的物品也是常有的事儿。

捡到别人的东西后该怎么处理?

有些人会存有小心思直接据为己有,

殊不知这种行为可能会面临严重的后果。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看一起

因为捡到一只流浪猫引发的纠纷。

好心收养的流浪猫,不料却是有主宠物

2018年7月,王某与朋友在小区内遛狗时看到一只流浪的加菲猫,快饿死的样子,身上的毛也残缺不全,身体状况看起来不好,王某觉得很可怜,遂将其捡回家照料。期间猫身上脏且有明显的皮肤病,王某便带它到宠物店洗澡,并购买猫粮、猫砂等用品。一个月后,因为猫的皮肤病反复发作,王某又带到宠物医院进一步治疗。在宠物医院,细心的医生发现,猫是该院一名顾客丢失的,王某遂向医生要了主人张某的微信,与张某取得联系。

双方协商费用未果 遗失猫继续由拾得人照料

开始王某认为自己对猫在时间和金钱上都付出很多,并不想归还张某,而主人张某也在双方沟通中表示,如果王某真心喜欢可以留下养,如果以后不想养了可以通知张某领走。后来,王某经朋友了解到,张某作为失主应当承担王某照料期间的费用,便大量购买猫粮并联系张某协商归还事宜,希望张某支付照料猫一个多月的饲养费、管理费及治疗费,共计3000元,并保留了购物凭证。主人张某见状,觉得王某主张的费用过高,仅同意支付1000元,双方言辞争吵后不欢而散,之后再未联系,王某便将该猫当作自己的猫来照料。

悉心照料的猫被失主偷回,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该只加菲猫因流浪期间与其他流浪猫交配而怀孕,于9月份产下五只幼崽。10月份,王某出卖了其中的三只幼崽,所得价款共计770元。在饲养猫期间,王某每天早晚都会将猫放到走廊的消防通道里玩耍,睡觉前王某再将猫抱进屋里。10月的某一天,当王某想把猫抱进屋时,发现猫全部被偷,紧关的消防通道门被打开,王某找猫无果后报警。警察通过调查,最后确定是失主张某派人将猫偷走,因张某有购猫证明,警方只能将猫暂时还给张某。自己悉心照料的猫被偷,偷盗之人却光明正大地重新占有了猫,王某气愤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偿还自己对于该猫无因管理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共计7000元。

拾得人不构成无因管理,加菲猫物归原主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根据法律规定,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捡得案涉加菲猫悉心照料一段期间后,因认为其对加菲猫付出很多,并没有返还给失主张某的想法,欲据为己有;王某与失主张某微信取得联系后,因对于张某承担的费用产生分歧而不欢而散,王某未退还加菲猫,也未向张某主张有关费用,直至加菲猫被张某取走;加菲猫生下五只幼崽后,王某作价770元出卖了其中的三只,处置了部分自然孳息;因此,王某没有为失主张某谋利益的目的,王某的行为没有从为张某利益服务出发,而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故王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无因管理。鉴于王某在客观上对张某的加菲猫付出了很多,并且加菲猫已经由失主张某取回,结合王某的实际付出,由张某承担1500元为宜。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遗失物的当事人,如果善意帮助他人保管,这样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相反,如果私自使用遗失物导致其受损的,失主可以要求赔偿。现实生活中,当我们无意中捡到别人遗失的物品时,应及时联系失主进行返还,或送交有关部门,否则,若遗失物损坏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拒不返还的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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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原标题:《拾得遗失物要求支付费用 法院提醒:无因管理需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