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杜娟:外卖平台取消订单不构成欺诈

袁杜娟 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大学 ADR与仲裁研究院副院长兼秘书长。

根据《法制日报》于2020年3月12日推出的一文《外卖送出30分钟后被取消,全城送约41分钟被指虚假宣传 法院这么判》报道,去年4月备受舆论关注并经新华社和人民日报报道的饿了么平台欺诈案,经过上诉二审后,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饿了么不构成欺诈。外卖平台取消订单是否构成欺诈,从现有司法生效判例来看,本案应当属于全国第一案,该案改判,意义重大。

案件背景

2018年底,北京周先生在饿了么订购真功夫餐点,下单页面提示订单将由商家配送并显示“全城送约41分钟”,后系统短信告知订单因配送问题被取消,订单取消后自动退还订餐费及配送费。

2019年1月,周先生就此事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饿了么欺诈消费者,请求按照消费者权益法赔偿500元。一审判决饿了么欺诈,向周先生赔付500元。

后饿了么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2月二审法院依据最新证据,判决驳回周先生诉讼请求,饿了么不构成欺诈。

该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有二

焦点一:饿了么页面对配送时间的宣传是否属于虚假宣传

该订单成功下单后,下单网页宣传显示“全城送约41分钟”,二审法院认为,“全城送约41分钟”系拉扎斯公司(即“饿了么”平台运营主体,下同)作为平台经营者根据平台整体运营情况,在考量系统历史订单配送距离、配送时间的情况下统计测算出的订单大致配送用时数据,该数据有助于消费者对通常情况下下单后的配送时间形成合理预判,实际送达时间会受到当天多种因素影响而有差异,并且此信息,在App用户端的“资质与规则”一栏已如实告知用户,不存在故意隐瞒影响交易的重要信息的行为。

该案中“全城送约41分钟”配送时间的宣传并未明显超出下单时商户在饿了么平台上所接订单的平均配送时间,另外,结合日常生活经验,餐饮外卖“全城送约41分钟”的配送时间宣传通常也不会背离普通消费者对于该品类外卖订单平均配送时间的理解和认知。

故对于周先生关于饿了么平台“全城送约41分钟”属于虚假宣传的主张,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不予认定。

焦点二:饿了么平台接受外卖订单后无法安排配送员配送的情况下取消订单是否构成欺诈

关于欺诈的定义

欺诈通常指通过故意虚假陈述事实或隐瞒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欺诈通常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属于合同履行阶段的违约行为,不属于欺诈。

关于涉案订单情况的分析

具体到本案,如饿了么在平台接单时已明知不具备配送能力而仍然不加限制的接纳订单,则饿了么的行为涉嫌欺诈。

2018年12月9日至12日间,饿了么平台上真功夫公司的订单中,绝大多数订单履行情况正常,仅有少数几单退单或被系统取消订单的情况,上述期间内,饿了么平台上真功夫公司的外卖订单接单、履行情况未出现明显异常。本案中周先生下单时和下单前的一定时间内,真功夫公司案涉门店在饿了么平台上所获订单履行情况并无明显异常,现有证据也不能够证实饿了么在周先生下单前既已知晓相关订单将不能获得配送。

主观上,饿了么不存在恶意吸纳订单的情况,客观上,其他订单的履行情况也不能够印证饿了么实施了恶意吸纳订单的行为,因此,法院认为拉扎斯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欺诈。

结 论

网络平台餐饮预订服务中,基于成本收益考量,区域性地配置与调度运力、委托配送等都是配送服务提供者的通常做法,但仍然无法彻底消除部分订单无法及时配送的情况发生。同时,餐饮订单具有高度的时效性特征,对于超过一定时限的订单,出于负责任的态度,平台通常会解除合同(取消订单),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通常表现为退款加补偿)。这些都是在网络平台订餐中的常见现象与做法。

本案二审中,裁判者严格把握欺诈构成的法定要件,尊重平台市场化运作机制,充分考虑行业特征以及平台交易特殊性等因素,以尊重而非否定行业惯例为原则进行裁判,有利于促进平台间的有机竞争和平台经济的长效发展。平台用户如果对平台对接相关方提供的服务不满,大可向平台投诉或另择他爱,此种平台间的有机竞争,是平台活力保持的关键,长期而言,更是对消费者有利无害。若将取消订单与欺诈划等号,要求网络订餐平台承担赔偿责任,将大幅加重平台负担,不利于平台经济的发展。同时,此案裁判也树立了正面的司法导向。据统计,网络订餐平台每日取消订单量达数万件,司法导向一旦确立,每日将因此产生大量诉讼案件,足以消耗本就稀缺的司法资源。随着二审判决生效,此风险随之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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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袁杜娟:外卖平台取消订单不构成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