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进销差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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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前不久,笔者对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探,尤其是推出《论价格执法中进销差价率的计算方法》一文后,引起了监管同仁广泛热议。个别同仁相继撰文进行了评议或者反驳,感到甚为欣慰。

笔者认为,价格执法对目前诸多市场监管同仁来讲,可谓下车伊始。在本次疫情防控前期,价格执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疑惑重重。如果一篇文章能够引起争议,让更多的价格执法先锋撰文探讨,引经据典,剖析法理依据,所谓“理不辨不明”,以此拓展其他同仁的视野,对规范当下价格执法来说,何乐而不为呢?

经对价格执法的进一步研究学习,现对进销差价率涉及的相关问题逐一梳理和论证,以期对此问题加深印象。

差价率的法律渊源

价格执法中的差价率一词,源自《价格法》第三十条关于价格干预措施的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涉及的差价率的表述,也只是针对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规定。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商品的价格和服务的收费标准(以下统称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测定和规定,并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测定和规定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部分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并予以公布。

《疫苗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疫苗的价格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自主合理制定。疫苗的价格水平、差价率、利润率应当保持在合理幅度。

关于哄抬价格的认定,《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条款均无差价率的表述。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关于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规定中,具体参数包括“大幅度提高价格”和“价格大幅度上涨”,但并无差价率的表述。

顺加作价与倒扣作价

顺加作价与倒扣作价,均是我国价格管理中常用的两种作价方法。从计划经济时代,到改革开放以来,不同产品、不同时期的作价政策均有不同。由于长期以来涉及作价方法的政策文件更迭不断,非常繁多,本节仅列举几条以示说明。

1倒扣作价

倒扣作价,商业批发企业或零售企业以销售价格为基础,倒扣一定差价来制定调拨价格的方法,与“顺加加价”的对称。

计算公式:工业品调拨价格=调出地批发价格×(1-调拨倒扣率)。

类似方法计价所用的倒扣差率,常将商品的调拨价格与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的差价计算成差率,即差价占批发价格或零售价格的百分比。亦称为“倒扣差价率”“毛利率”。计算公式:倒扣差价率=(售价-进价)/售价×100%

例如,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商业批发曾实行“三固定”(固定供应区域、固定供应对象、固定倒扣作价)的做法。其中日用工业品在批发企业之间的调拨,是在批发价的基础上,按层次和规定倒扣率制订调拨价,如百货商品对二级站倒扣百分之六,对三级站倒扣百分之四;对零售企业执行批发价,企业无权变动。

此外,国家物价总局、商业部、旅游管理总局于1979年4月20日下达的《对外宾供应商品作价和饮食服务收费问题的若干规定》(〔79〕商物字第10号)明确:饮食业接待外宾宴会、零餐作价,一般仍应执行一九七三年商业部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规定,毛利率(倒扣计算)掌握百分之五十到五十五等。

2顺加作价

顺加作价,简称“顺加法”、“加价法”。以进货价格或进货成本为基础,顺加一定的差价制定销售价格的方法。

如计算零售价格,就是在批发价格基础上加计合理的批零差价,其计算公式是:商品零售价格=商品批发价格×(1+批零差率)

采用类似方法计价采用的批零差率,即批零差价占批发价格的百分比,又称“顺加差价率”或“加价率”。计算公式:顺加差价率=(售价-进价)/进价×100%

例如,国务院于1987年6月10日批转的《国家体改委、商业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国营商业体制和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意见》(国发〔1987〕55号)指出:有计划、有步骤地将现行以进货地批发价为基础的“固定倒扣”调拨作价办法改为顺加,即以工厂出厂价格为基础,进入流通环节,由商业批零企业按照进价加合理的费用、税金、利润,顺加作价。目前已经放开的小商品和自行车等十一种商品,实行顺加作价;属于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商品,要按照物价管理权限,经过批准后、结合价格调整逐步转为顺加作价。

又如,国务院于1997年8月6日印发的《关于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议购粮的通知》(国发〔1997〕27号)规定:国有粮食企业的粮食销售价格应当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顺加作价。

再如,国家发改委于2004年9月29日印发了《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发改价格〔2004〕2122号,2016年1月1日废止),其中药品招标改变了过去物价部门“倒扣作价”的办法,由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直接“顺加作价”,即以中标价为基础顺加规定的流通差价率确定零售价格,流通差价率为最高差价率。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核定公式为: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中标价(或实际进价)×(1+规定的流通差价率)。

不过,近年来随着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全面推开,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除中药饮片外的药品实行零差率(零差价)销售,上述关于药品差价率的规定已成为历史。

两种差价率的计算比较

《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规定:差价率计算公式:(销售单价﹣购进单价)/购进单价×100%。

重庆差价率计算方法,属于顺加作价方法。经营者可按低于规定的差价率作价销售。相关计算公式如下:

顺加差价率=实际差价率=(售价﹣进价)/进价×100%

最高可售价=进价×(1+规定差价率)

多收价款=售价-最高可售价

经对上诉三个公式换算,

多收价款=进价×(实际差价率-规定差价率)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市监新冠〔2020〕14号)明确:进销差价率,是指销售价格与购进价格之间的差额,与销售价格之间的比率,即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购进价格)/销售价格×100%

江西差价率计算方法,属于倒扣作价方法。经营者可按低于规定的差价率作价销售。相关计算公式如下:

倒扣差价率=实际差价率=(售价﹣进价)/售价×100%

最高可售价=进价/(1-规定差价率)

多收价款=售价-最高可售价

经对上述三个公式换算,

多收价款=售价×(实际差价率-规定差价率)/(1-规定差价率)

表1 顺加作价与倒扣作价计算公式对比

顺加差价率与倒扣差价率的换算公式如下:

倒扣差价率=[顺加差价率值/(100+顺加差价率值)] ×100%

顺加差价率=[倒扣差价率值/(100-倒扣差价率值)] ×100%

为方便比较上述两种差价率的计算,现通过以下案例数据进行验证。

假设规定经营者销售口罩的进销差价率超过25%的,认定为哄抬价格。某品牌口罩的进价为15元/只,已销售数量暂定为1只,则不同售价按照重庆(顺加作价)、江西(倒扣作价)不同作价方法计算出的违法所得(多收价款)如表2所示:

表2 重庆与江西不同作价方式数据对比

注:进价含税款、运费等实际发生的合理成本费用

表3 重庆顺加作价与倒扣作价转换数据对比

表4 江西倒扣作价与顺加作价转换数据对比

通过上述表格中数据不难看出,无论采取加价差价率还是倒扣差价率,均可以认定哄抬价格,并计算出相应的违法所得。

但在规定同幅度的差价率情况下,采取顺加作价认定哄抬价格的标准稍加严于倒扣作价,两种作价方法计算出的违法所得存在较小差异。

后记

在“非典”时期,为了防止与防治非典型肺炎相关的药品、商品价格过度上涨,全国多地对防疫物品实行了差率控制措施。物价部门出台的关于防疫物品价格管控文件中,对作价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实属让人称赞。

譬如,辽宁省物价局于2003年5月12日印发的《关于对与“非典”相关的市场调节价药品、商品价格实行差率控制的补充通知》(辽价传〔2003﹞14号)规定:凡实行差率控制的品种,其销售价格按实际进价顺加规定的差率确定。

又如,山西省物价局于2003年5月15日印发的《关于口罩、消毒液等5种相关商品实行差率控制和最高零售限价的通知》(晋价管字〔2003〕145号)规定:对用于防治“非典”的体温计和防护服实行差率控制。医药经营部门按实际进货价顺价规定的差率控制。

然而,本次疫情防控期间,除重庆和江西,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及其解读,包括其他省份出台的相应文件,虽然规定了认定哄抬价格涉及的进销差价率的幅度,但均未明确进销差价率的计算方法,这无疑影响了基层价格执法办案的权威性、统一性和有效性。

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印发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释义》中明确:

关于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提价或涨价幅度,《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提出,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这样规定能比较好体现对哄抬价格行为的定性和查处的及时性,照顾了各地具体情况。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作出决策,也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界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价格[2003]135号)的规定保持衔接。

同时,这个文件是征得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法制办同意,并在实践中执行过的,所以,比较稳妥。(本文首发于2020年2月20日)

依法防控疫情,规范价格执法,我们需要做的还有很多……

来源:食药法制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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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文读懂进销差价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