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大熊购买混凝土的目的是建造两层楼房,属于生产性消费行为,超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范围,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变更诉请法律关系较为公平妥当,亦更符合案件事实和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况且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对属于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委托运输关系、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是由混凝土质量问题还是施工原因造成等事实问题存在很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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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过程中,案件承办法官多次向原告大熊释明了法律关系,并询问其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但大熊坚持拒不变更。最终法院做出裁定,驳回大熊的起诉。
原告大熊不服裁定驳回,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了上诉请求,经过二审法院审理查明,最终维持了一审裁定。
法官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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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产品质量法》,这是个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