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问:女性在求职时遭遇性别歧视该怎么办?
A:律师说法:
求职时遭遇性别歧视,可以通过12333、12338、12351热线等渠道,对就业性别歧视举报投诉,届时相关部门将视情况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进行调查和调解,督促限期纠正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同时,也可以平等就业权纠纷为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有关部门也会为妇女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帮助,为符合条件的遭受就业性别歧视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Q2:问:入职时被要求签“生育协议”,如何维权?
A:律师说法:
在入职时被要求签订“生育协议”,是对女性的就业歧视,是违法行为,女性劳动者有权拒签。《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可通过12333、12338、 12351热线等渠道举报投诉,也可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还可以平等就业权纠纷为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Q3:问:职场中遭遇性骚扰如何处理?
A:律师说法:
不要惧怕,世界上没有任何一种工作需要你牺牲尊严、忍受性骚扰,在遭遇性骚扰时,要正当防卫,及时呼救,脱离险境。留存有关证据,如录音录像、通话录音、短信、微信记录等。在脱离危险后,及时报警,追究骚扰者的责任。
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愉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二款[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Q4:问: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我该怎么办
A: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最迟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①支付二倍工资,并补签劳动合同; ②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③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承担罚款等行政责任。
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举报投诉,作出处理;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的,可要求支付上述待遇或赔偿金;劳动者因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应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Q5:问:怀孕后被辞退如何维权?
A:律师说法:
法律对单位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十分严格,除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其他理由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都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女职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恢复日之间的工资损失;如果女职工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经济补偿金的2倍标准支付赔偿金。对于用人单位辞退、不支付工资损失和赔偿金,女职工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降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Q6:问:我是“三期”(孕期、 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假怎么休?单位不给休,我如何维权?
A: 律师说法:
产前休息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前检查假: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流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享受98天产假,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增加产假6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哺乳假: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用人单位不给予“三期”女职工相应的假期,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Q7: 问:作为“三期”女职工,我的工资到底该怎么发?
A:律师说法:
女职工依法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或哺乳的,工资照常发放;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专付。
用人单位不依法发放“三期”女职工工资的,女职工可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第一款:“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Q8:问:“三期” 内女职工不同意调岗,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A:律师说法:
不能。如果女职工由于怀孕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可以要求单位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单位应当批准并给予合理安排。
单位安排调岗的情形比较复杂,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争议比较多。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以对“三期”女职工调岗,否则,如果女职工不同意,由于法律对于“三期”女职工规定了特殊的解雇保护制度,即便调岗理由充分合理,也不能因女职工拒绝到新岗位报到,而认定其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Q9: 问:我在“三期”内被单位调岗降薪,如何维权?
A: 律师说法:
企业通过调整“三期”女职工的工作岗位,以变相达到降薪目的的现象屡见不鲜。未经协商,调整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对“三期”女职工降薪是绝对违法的。
对此,可向劳动监察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投诉、举报、申诉,也可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向妇联反映情况,妇联将视情况采取谈话、对话、函询等方式,开展调查和调解,督促限期整改。此外,如在维权的过程中需要法律帮助、法律援助,符合条件的,妇联也会提供相应的支持。
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Q10:问:在工作时间流产, 是否属于工伤?
A:律师说法:
如果怀孕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流产,要看单位有没有让其从事孕期妇女不宜从事的工作,医疗报告能否证明女职工从事的工作与流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确实存在因果关系,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要求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支付赔偿。
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来源:江华女声
原标题:《女性维权小课堂 | 劳动权益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