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法评 | 公安机关训诫的性质和适用

以下文章来源于泗水法评 ,作者史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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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适用训诫,是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既不能随意适用,也不能因为担心出问题而因噎废食、当用不用。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依法的前提下,规范适用训诫。

公安机关适用训诫,是对某些违法犯罪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的一种处置措施。训诫本质上属于教育的范畴,但相较于普通的教育更为严厉,因此训诫不属于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适用训诫的法律依据,主要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访条例》第十八条是要求“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第二十条则是要求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实施携带管制器具、侮辱、扰乱公共秩序等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的行为。因此,对违反信访条例相关规定的信访人,不听劝阻、批评和教育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训诫。其行为同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由于训诫并非行政处罚,因此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对未成年人进行训诫有两个条件,一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二是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而免于处罚。“免于处罚的”可以“训诫”,单从法条表述来看,显然未将训诫作为处罚的种类之一。该法还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训诫。

公安机关适用训诫,有几个方面需要注意。

一是必须有法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适用训诫。

二是必须有违法行为。训诫必须针对当事人实施的具体违法行为进行,对于违反社会公德等非违法行为,不得训诫。

三是必须有证据证实。作出训诫前,应当依法、全面收集、固定相关证据,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四是要规范文书制作。《训诫书》应当载明行为人违法事实、证据种类和训诫的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必须具体明确,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

此外,《拘留所条例》《看守所条例》规定,对违反监所管理规定的在押人员,可以训诫;《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保安员有相关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规定,戒毒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依据上述法规、规章对行为人进行训诫的,也应按照上述要求实施。

由于训诫不是行政处罚,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中,不得将训诫作为前科;在办理行政案件中,不得将是否曾经被训诫作为法定从重处罚的裁量情节。另一方面,根据行政法法理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精神,训诫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训诫不属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看,前面漆黑一片,什么也看不到

也不是,天亮之后便会很美的。

——《喜剧之王》

原标题:《泗水法评 | 公安机关训诫的性质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