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世卫组织总干事谭德塞(Tedros Adhanom Ghebreyesus)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宣布原因并不是因为中国的情况,而是因为更多其他国家的情况:
若该病毒传播到卫生系统较弱的国家,我们不知道会对其造成什么影响。因此,我们必须立马行动起来。
在世卫组织法律框架下的「国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包含哪些措施?它与我们常说的「疫区」有什么关系?世卫总干事在此框架下的职责定位是什么?武汉大学法学院老师翟晗根据最新情况做了一篇笔记,分享给大家。文章首发于知识星球「真知拙见」。
世卫组织法律框架下的 PHEIC 是什么
作者 翟晗 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荷兰蒂尔堡大学宪法学博士
因相关术语近日多见于媒体报道,也因今晚世卫组织召开紧急会议,将重新定性中国疫情,其实就是再次启动PHEIC的评估机制。本篇介绍世卫组织目前法律框架下PHEIC的含义,并且顺便厘清一些(自)媒体报道中术语使用上的混乱。
一、背景
“国际关注的突发卫生公共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ies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下文称为 PHEIC),是世界卫生组织对于全球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决定,有国际法上的效力。其对象是对某种传染病或者其他公共卫生事件对其他国家带来危害,并需要跨国行动应对。这一决定规定在目前世卫组织最重要的国际法基础与应对框架——《国际卫生条例(2005)》(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 2005,下文称为 IHR2005)中。
在目前所见的媒体报道中,这一决定内容经常被形容成“宣布疫区”“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或者“全球公共卫生紧急状态”。根据 IHR2005的官方中文文本,其被称为的“国际关注的突发卫生公共事件”。
世卫组织总干事根据IHR2005召集的突发事件委员会于2020年1月22日星期三日内瓦时间(欧洲中部时间)12:00至16:30和2020年1月23日星期四中午12:00至15:10举行会议,讨论我国的201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以及目前据报告对大韩民国、日本、泰国和新加坡的输出问题。
这次紧急会议虽然没有宣布突发卫生公共事件,但会针对当下疫情提出暂时性建议(temporary recommendations,具体见 IHR2005 第十五条)。于是我们可以看到在 1 月 23 日第一次PHEIC认定的紧急会议在结束前,已经就世卫组织本身、中国政府以及其他国家分别提出了建议。第一次紧急会议的公告对世卫组织提出的建议里就包括:委员会随时准备在大约10天内再次举行会议,如果总干事认为有必要,也可以提前举行。这也是近日世卫组织就中国武汉爆发的新型肺炎是否宣布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再次举行紧急会议直接原因。
二、法律框架简要由来
IHR2005是世卫组织目前运行中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条例的初版于1969年由卫生大会通过,其前身是第四届世界卫生大会在1951年通过的《国际公共卫生条例》(International Public Health Regulations)。IHR2005 及其奠定的运行与工作框架,在很大程度上也是2003全球抗击SARS留下的制度遗产。相关改革的呼吁从 1995 年开始出现,一直到 2003 年之后才迅速落成 IHR 的修订。
在 IHR2005框架之下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机制之后,这一机制一共被使用过五次,分别是因为2014 年与2019 年的埃博拉病毒,2016 年的H1N1 流感,2014 年的小儿麻痹,以及 2016 年的兹卡病毒。
三、IHR2005 中的确定PHEIC的标准与程序
确定PHEIC的标准与程序详陈于 IHR2005第十二条中。其中能看到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在这一程序中具有相当的决定权:
首先,根据收到的信息,特别是缔约国本国领土上正发生的事件信息,总干事先确定该事件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其次、 如果总干事依据 IHR2005 规定进行评估,认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正在发生,则应该与疫情所在缔约国就初步决定进行磋商。
在这一步,如果总干事和缔约国对决定意见一致,总干事应该就适宜的临时建议征求为此成立的突发事件委员会的意见。如果总干事和本国领土上发生事件的缔约国未能在48小时内就事件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取得一致意见,应该根据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做出决定。
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程序挺长,包括成立突发事件委员会及其工作方式、疫情发生缔约国的报告义务,以及世卫组织总干事在决策过程中与疫情发生缔约国的必要沟通。在我看来在最重要的程序只有这一条里的第五项:突发事件委员会的意见应提交总干事酌定。总干事应对此作出最终决定。
最后、 在决定某个事件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总干事应该考虑:
(一) 缔约国提供的信息;
(二) 附件2所含的决策文件(见附图);
(三) 突发事件委员会的建议;
(四) 科学原则以及现有的科学依据和其他有关信息;以及
(五) 对人类健康危险度、疾病国际传播风险和对国际交通干扰危险度的评估。

麦读君 整理
被定义为PHEIC并不意味着被宣布为「疫区国」,可以参照2003年非典,当时国内多地区被世界卫生组织认定为非典疫区,而非全国。目前我国各省各市都有具体数据,完全可以支持按照城市定义疫区,更不会笼统的宣布全中国为「疫区」。
在某种疫情被宣布为PHEIC后,世卫组织总干事和各成员国需要根据委员会的建议,采取行动应对危机。根据疫情的发展,宣布PHEIC后随时可以撤销及修改。发布后有效期为3个月,之后自动失效。世界卫生组织能够提出以下临时或长期建议(包括但不限于):

另外,世卫组织通常会发布一个临时建议,包括各国对人员、物品及交通工具应采取的卫生措施。并协调全球人力物力,必要时给予发生PHEIC地区指导与帮助,例如筹集外界援助资金等。
对于世卫组织的最新决定,国家卫健委和中国外交部都有最新回应:
国家卫健委: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已经采取最严格的防控措施。我们有信心、有能力有效控制并最终战胜疫情。希望国际社会理解和支持中国的疫情防控工作,并与中方一道,按照《国际卫生条例》和世界卫生组织建议,共同做好疫情防控,维护地区和全球公共卫生安全。
中国外交部:
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表示,中国同世卫组织一直保持着密切沟通和良好合作,世卫组织专家赴武汉进行了实地考察,总干事谭德塞于日前访华,同中方就疫情防控工作充分交换了意见,对中方防控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对中国抗击疫情为世界作出的巨大贡献表示高度赞赏。中方愿继续同世卫组织及各国一道,共同维护全球和地区公共卫生安全。
最后,再次让我们:


原标题:《世卫组织将疫情列为国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律上如何解读「对华不限制」与「疫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