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宠物狗伤人事件频发
应当由谁来负责呢?
今天,京小槌就跟你聊一聊——
养狗那些事儿



它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其特殊性在于它是一种间接侵权引发的直接责任,其加害行为是人的行为与动物的行为的复合。
动物侵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第一,须为饲养的动物。
第二,须有动物的加害行为。
第三,须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
第四,须有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是责任主体。
动物的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
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管理人对动物不享有所有权,而只是根据某种法律关系直接占有和控制动物。
在实际生活中,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有时为同一人,有时则为不同人。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为同一人时,也就是由动物的所有人自己占有和管束动物,在这种情况下,赔偿主体是很清楚的。当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为不同人时,管束动物的义务由饲养人转移给管理人,这时的赔偿主体应为管理人。


二、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享有求偿选择权,既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但是,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的举证责任应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负责,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因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
饲养人或管理人举证后可免责
某小区业主甲在小区公园参加比赛,并将自家饲养的宠物犬拴于公园绿化带防护栅栏上。比赛中途,宠物犬咬伤观看比赛的乙。乙认为甲未看管好宠物,故诉至法院,要求甲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提交的视频资料客观反映了乙在被咬伤前对宠物犬有投掷、踢打的行为故意,而其被咬伤的结果与该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甲拴好狗链并在其附近活动,在乙未提供证据证明甲作为实际饲养人存在管领过错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认定甲与乙的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甲不对乙的损害承担责任。

想要知道在哪些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要承担绝对无过错责任?我们来看几个案例吧!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
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B对A是否构成侵权。本案中,B的泰迪犬未取得《犬类准养证》且没给狗拴狗绳,未尽到管理义务;虽然泰迪犬没有“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但因它突然起立及走近的动作,导致A心理恐惧诱发摔倒,所产生的损害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范畴。因此,B对A构成侵权,应负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B赔偿A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 209775元。
京小槌提示:

带烈性犬外出遛弯致人损害
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乙未管理好其饲养的动物,且违反规定出户溜藏獒,造成甲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乙赔偿甲医疗费、交通费等合计3686.06元。
京小槌提示:

另外,根据北京市公安行政管理部门与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规定,东城区、西城区等为重点管理区,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在一般管理区,对于烈性犬或大型犬只能圈养或栓养,不得出户遛犬。
未办理相关手续就将狗遗弃
狗咬人仍需原主人承担责任
王大爷在广场散步,一只小黄狗突然蹿出,在王大爷的左小腿上猛咬了一口。王大爷立即前往医院注射狂犬疫苗,经半个月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800元。经多方打探,王大爷得知此流浪狗是隔壁村刘某所遗弃。王大爷找到刘某索赔被拒绝,无奈之下,王大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刘某在庭审中辩称,他已经将该黄狗遗弃,不再是饲养人或管理人,对该狗没有饲养或管理的义务,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2条的规定,判令刘某赔偿王大爷医药费1800元。
法官提示:


供稿 | 北京石景山法院
图片 | 网络
编辑 | 李雪洁 谢伟辉

官方微信
原标题:《京小槌普法|养狗那些事儿——动物侵权的行为认定与责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