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运微安全 | 解读“河19”五种新定义的客船

本期专栏的内容是解读《内河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19)》(简称“河19”)中的五种新定义的客船。

近日,《内河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19)》发布,是经过四版修改通报后,对河11规则在内河船舶检验制度、安全与防污染技术要求等方面进行的全面、系统修订。比较大的改动之一就是新定义了四种(旅游船、游览船、客渡船、普通客船)客船类型,单独定义了客滚船,保留了车客渡船的定义。本辖区船舶以客运船舶为主,现将这五种船舶在新定义的船舶在规则中的主要要求予以解读,供本辖区航运业从业人员参考。

五种船舶说明

(一)定义

河19第5篇1.2.1的内容为:

1.2.1.1 客船按功能用途分为旅游船、游览船、客渡船、客滚船、车客渡船和普通客船等六类。

河19总则第11.2条的内容为:

(3)旅游船——系指设有观光区域和卧席客舱,为乘客提供旅游、观光、娱乐、食宿等服务的客船。

(4)游览船——系指设有观光区域,航行于城区、水库、公园、风景区等水域,为乘客提供游览、观光、娱乐、餐饮等服务的客船。

(5)客渡船——系指航行于渡口(城镇渡口和乡村渡口)间,单程逆水延续航行时间(不包括中途停港时间)小于等于2h或单程航行距离小于等于20km,载运乘客或兼运货物的客船。

(6)客滚船——系指设有滚装处所的客船(车客渡船除外)。包括:Ⅰ型客滚船和II型客滚船。

(7)普通客船——系指除客渡船、游览船、旅游船、客滚船和车客渡船之外的其他客船。

(二)与河11规则的比较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11)》(简称“河11”)第5篇1.2.1的内容为:

河11总则对于客船的定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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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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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11和河19是对于船舶分类的标准是逆水延续航行时间与船舶功能。各种类型的船舶其设备配备、技术标准、操纵方式都有所区别。总体而言,新规则充分考虑了各种船舶的特点与用途,分类更加合理一些。

2、总体而言,旅游船和设有卧席的普通客船、客滚船、游览船、客渡船和车客渡船分别与河11规则中的第1、2、3、4类船舶技术标准要求类似。也有一些区别和新增内容。

3、新规则以是否设有观光区域和卧席客舱,将普通客船和旅游船、游览船区分开来。对从事旅游的船舶,明确设有观光区域和卧席客舱的才为旅游船,不设卧席客舱的仅能作为游览船。

4、新规则将在Ⅰ型客滚船和II型客滚船的基础上,定义了“客滚船”这一船舶类型,将不属于I型和II型的设有滚装处所的客船包括了进来,也为法规叙述提供了便利。

5、新规则定义了“客渡船”这一概念。河11规则未定义“客渡船”,而在第5篇第5.2.2.8条、第7.3.4.3条、第7.3.6.1条等处予以使用。这是对原规则的查缺补漏,并将其与“车客渡船”概念分开。

6、规则未更改对于“车客渡船”的定义,作为客船的一种类型。

7、删除了“大、中、小型客船”一条。这一定义主要在第9篇,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中对客船配备的舱室设备予以区别。现在进行了统一要求或根据客船的功能用途予以分类。

船体、轮机和电气的要求

在船体、轮机和电气方面,第五篇的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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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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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走廊低位照明的要求,内河公约逐渐与现行版国际和国家标准靠拢,体现了规则的与时俱进。原要求为Ⅰ型客滚船、Ⅱ型客滚船、船长50m及以上的第1、2类客船,现要求为旅游船、客滚船、设有内走廊的游览船及设有卧席的普通客船,而取消了对船长的要求。包括国家标准(GB/T 20132-2006 船舶与海上技术客船低位照明布置)、大会决议(IMO A.752(18)决议 客船低位照明的鉴定、试验和应用指南)和海上人命救助公约(以下简称SOLAS,第III章11.5条)等条款在内,都没有涉及船长的要求。

2、对于破损稳性的衡准计算,原要求为三峡库区船长大于或等于40m的客船,其他水域船长大于或等于80m的单体客船和船长大于等于60m的双体客船;现要求为所有船长大于等于40m的客船;对于破损后的浮态和剩余稳性,原要求为船长大于等于80m或乘客人数大于等于400人的三峡库区客船,现要求为到船长大于等于60m的旅游船、游览船和客渡船,以及船长大于等于80m的其他客船。

3、要求在固冰期停航(卧泊)的船舶,应有防冻措施。我辖区的船舶在冰封期间是停航卧泊的,对这一要求要额外注意。

4、对于应急电源的设置,原要求为第 1 类客船(包括Ⅰ型客滚船、Ⅱ型客滚船),现要求为旅游船和客滚船。

5、电气系统和线路保护措施,原要求为第1类客船、Ⅰ型客滚船、Ⅱ型客滚船,现要求为旅游船、客滚船、设有卧席的普通客船。

6、增加了对于船舶岸电的系列要求,与靠港船舶岸电系统技术条件(GB/T36028.1—2018)相符。其中对于旅游船的要求较高。

消防与救生设备的要求

在消防与救生设备方面,第五篇的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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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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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防火控制图的要求从河11的Ⅰ型客滚船、Ⅱ型客滚船、船长 50m 及以上的客船扩展到所有客船。防火控制图应采用国际海事组织 A.952(23)决议规定的“船舶防火控制图识别符号”,是展示包括有灭火设备、各舱室和甲板通道及通风等消防设施的布置和数量。此外还应有一套防火控制图的副本或具有该图的小册子,永久性地置于甲板室外有醒目标示的风雨密封闭盒子里。

2、探测与报警的要求有所增加。原要求为Ⅰ型客滚船,Ⅱ型客滚船、船长50m 及以上的客船,现要求为旅游船、客滚船和船长大于等于50m(固定式自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30m(手动报警装置)的其他客船。两者的覆盖要求均为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

起居处所——系指用作公共处所、居住舱室、办公室、医务室、走廊、厕所、浴室及类似处所。

服务处所——系指用作厨房、配膳室、储藏室、不属于机器处所组成部分的工作间,以及类似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控制站——系指船舶无线电设备,主要航行设备或应急电源所在的处所,或者是指火警指示器或失火控制设备集中的处所。

此外,在安装探测与报警设备时,应根据设备的适用性来确定安装环境和位置。现有的自动探火和失火报警设备的设备性能是根据《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第9章2.3(组件要求)来生产制造的。相关要求为:

3、船舶消防,原来对于Ⅰ型客滚船、Ⅱ型客滚船、船长50m及以上第一、二类客船的要求替换为对应旅游船、客滚船和设有卧席客舱的普通客船的要求。根据新的定义,其余的船舶类型也相应地替换。此外,规则新增了“其他机器处所”这一概念。其定义为:

其他机器处所——重要机器处所以外的机器处所,如一般泵类、通风机、冷藏机、空调机等机械设备的处所、修理间及类似处所。设于公共处所内且仅服务于该处所的换气及回风设备(不含空调压缩机组),可视为该处所的一部分,不必视为其他机器处所。

该定义与SOLAS中“极少或无失火危险的液舱、空舱及辅机处所”的部分条类似。公约中举例为:不设置具有压力润滑系统的机器的辅机处所,且在该处所内禁止储存可燃物品,例如通风机和空调机室;锚机室;舵机室;减摇设备室;电力推进电动机室;设有分区配电板和除浸油式电力变压器(10 kVA以上)以外的纯电器设备舱室;轴隧及管隧;泵及制冷机处所(不输送或使用易燃液体)。

4、对于个人救生设备(包括救生衣和救生浮具),河19规则在配备要求更为严格,数量上有一定的增加,且增加了针对于五种新定义的船舶的配备细节。

(1)原要求为第3、4、5类客船都可以用一定比例的救生浮具代替救生衣,而新要求明确了只有航行于J 级航段以外的客渡船、车客渡船及航行时间较短的普通客船可以用救生浮具代替救生圈。其中航行时间不大于4 小时可以40%的比例替代,航行时间不大于0.5小时可以100%的比例替代。

(2)要求所有客船应增配不少于船上总人数 5%的救生衣。

旅游船和设有开敞观光甲板的游览船还应增配不少于船上总人数25%的救生衣;

客船如设有卧席客舱,还应在公共处所增配不少于船上总人数5%的救生衣;

航行于 A 级航区或 J1 或 J2 级航段或夜间航行的客船应至少在 20%的救生衣上配备救生衣灯。

(3)对救生设备摆放位置提出要求。要求救生设备要置于“显见易取之处”,这是对第五篇第4章4.4.1.1条款(船舶救生设备应在紧急时能即刻可用。船舶在离港前及整个航行期间内,一切救生设备应保持随时可用状态)的具体要求,也是与SOLAS公约(第III章20.2使用准备状态:在船舶离港前以及在航行期间的任何时候,所有救生设备均应处于工作状态,并立即可用)的精神契合的。

5、对于集体救生设备(救生艇、救生筏等),原要求为60米以上的客船才需要配备,第1类和航行于三峡库区配备的集体救生设备为乘客总人数的60%,车客渡船为20%,其余的客船为30%。新要求则按照对于六类客船予以分别要求。

无线电、信号设备的要求

在无线电、航行与信号设备方面,第五篇的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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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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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无线电设备的配备,法规进行了重新分组,原要求的三组分别为第1、2类客船,第3、4类客船,第5类客船。新要求的三组分别为旅游船、客滚船、和设有卧铺的普通客船,游览船、客渡船、车客渡船和未设卧铺的普通客船,逆水延续航行时间小于等于0.5h的客船。每类对于无线电设备的配备要求是不同的。

2、对于桔黄色双箭头号型,原要求是客渡船。新要求的是横江渡船。

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的要求

在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方面,河19进行了较多的修改,尤其是针对新定义的五类客船。在法规第九篇的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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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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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客舱设置上,原要求将客舱分为三类,卧席客舱、坐席客舱和散席客舱,分别规定了第1-5类客船应使用的客舱类型,现要求增加了站席客舱,供乘客休闲娱乐的处所等概念,且规定对于航行时间大于0.5h的客渡船和车客渡船,坐席客舱坐椅数量应不小于乘客总人数的60%;对于航行时间小于或者等于0.5h的客渡船和车客渡船,坐席客舱坐椅数量应不小于乘客总人数的30%。

2、旅游船和游览船每位乘客所需观光区域的面积应不小于0.4平方米,但不包括救生艇筏周围2m以内的处所,且观光区域不应计入乘客定额。

3、根据客船的类型,规定了舱室的净空高度、椅与椅之间的距离、乘客餐厅面积、卫生间设备的数量等。

4、规定了旅游船、游览船及客滚船应在乘客舱室及公共处所显要位置张贴应急疏散图及应变须知,旅游船需设有能急救和治疗常见病的医务室,凡设有卧席客舱的客船需设置行李舱。凡设有卧席客舱的客船,应根据需要设置足够容量的卧具储藏室等。

原标题:《春运微安全 | 解读“河19”五种新定义的客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