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雇佣还是承揽?这个案例给你答案……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院审理案件时需要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基础,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剖析案件的法律关系来公正裁判。今天,襄州法院承办法官便结合一件真实案例向大家阐释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基本案情介绍

某建设工程公司承建襄阳某新馆项目工程后,与北京某幕墙装饰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精装修工程分包给北京某幕墙装饰公司。北京某幕墙装饰公司又与王某于2017年12月22日签订《施工现场安全保卫承包合同》,将襄阳某新馆幕墙装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事项发包给被告王某,双方约定,王某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王某需安排胜任该工作的保安员二名,北京某幕墙装饰公司每年支付被告王某承包费180000元。

因王某承包的工地上监控系统出现故障,2018年2月2日、3日,王某多次电话联系从事电脑、监控设备维修安装业务的胡某为其维修工地监控系统。同年2月4日,胡某到襄阳某新馆幕墙装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在王某的带领下对监控系统进行了查看,后王某与胡某约定,维修监控系统所需材料由胡某购买,依据票据付款,人工工资按每人每天300元由王某支付,维修工作完成后及时结算。同年2月6日上午,胡某和同事一起到工地对监控系统进行维修,下午4时左右,因要维修工棚上方摄像点,按照王某的示意,胡某登上工棚旁边的铁梯子,当上到梯子顶部与屋顶屋檐连接处放置的板子上时,板子断裂,导致胡某身体失去平衡摔落在地,导致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胡某受伤后多次找某建设工程公司、北京某幕墙装饰公司和王某协商解决未果,遂以雇佣关系为法律基础向襄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上述三方赔偿损失。

法律关系认定

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北京某幕墙装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精装修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北京某幕墙装饰公司;被告北京某幕墙装饰公司又与被告王某签订《施工现场安全保卫承包合同》,将襄阳某新馆幕墙装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事项发包给被告王某;被告王某又与原告胡某达成协议,约定由原告胡某为其维修工地监控系统。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对原告胡某所受伤害不负赔偿责任。被告北京某幕墙装饰公司将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监控安防设备的维修维护分包给没有相关资质证书的被告王某,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原告胡某主张的与被告王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的理由是否成立呢?本院认为: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而产生的法律义务关系,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雇佣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向接受劳务的一方提供劳务,接受劳务的一方支付相应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承揽关系以完成或接受工作成果为目的,而雇佣关系以提供或接受劳务为目的;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以自己的专业知识、技能或者携带自有工具独立承揽业务,而雇佣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则以接受劳务一方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提供自己的劳动;承揽关系的定作人关切工作成果,而不关切工作过程,雇佣关系接受劳务的一方关切的是提供劳务的过程,并从提供劳务中获利;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相互独立,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而雇佣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存在支配、控制与服从的从属关系,在工作中人身依附性较强;承揽关系中的承揽人可以同时承揽包括定作人在内的若干不特定人要求的工作,而雇佣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在一定的时间内一般只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提供劳务;在支付报酬上,承揽关系通常按工作成果一次性取酬,雇佣合同则按相对固定的时间分期取酬或按一定规律的工作量分批次取酬;在责任承担上,承揽关系在履行承揽合同过程中如发生致人损害或自身损害,以承揽人承担民事责任为主,而雇佣关系则以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为主;因人身或财产损害产生纠纷后,基于承揽关系引起的纠纷为承揽合同纠纷或健康权等侵权责任纠纷,基于雇佣关系引起的纠纷则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本案中,原告胡某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被告王某提供维修监控系统使监控能够正常使用这一工作成果,二人之间相互独立,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没有人身依附性质,原告胡某在为被告王某维修监控系统期间也可以承揽其他业务,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关系更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故襄州区法院认定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最终原告胡某基于承揽合同关系获得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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