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跟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了吗?老板拒签怎么办?全攻略来了!

海淀园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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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接近年底,有不少职工的劳动合同要到期了。有些工龄相对长的职工,将要续签第N份劳动合同;有的表示要续签;有的则表示要到期终止。那么,关于这个问题,目前立法是怎么规定的呢?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虽然立法已作出明确规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总是不断出现各种疑问

对于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

公司是应该满足其要求还是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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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不是的。劳动者想要在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满足三个条件:

①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应在2008年1月1日以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即2008年1月1日)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因此,假设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经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过了2008年1月1日后,仍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2008年以前的次数不计算在内。

②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如果劳动者出现该条款所指情形,用人单位有权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需要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在劳动者未主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主动发起。这一点在法条上已有明确,从司法实践中也可得到验证:

“虽然梁xx在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符合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梁xx未能证实其向公司明确作出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而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交了梁xx2012年4月17日、2013年5月11日、2014年4月24日的《续签合同申请书》,其上梁xx均只作续签合同的表述,与梁xx同悦华公司续签的劳动合同均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对应,亦印证了梁xx在2015年5月7日的《续签合同申请书》中确没有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故本院认为,梁xx未能依法完成要求与悦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举证。”

除此以外,还有非常多的判例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劳动者不仅要提出续签的意思表示,而且要明确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出现纠纷时,劳动者对是否提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建议劳动者采用EMS邮寄的方式固定并保留证据。

02

劳动者应在什么时候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我们可以参考以下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目前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提出,但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建议在劳动合同到期当天或到期之前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因故到期后通知,只要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都是有效的。

03

只要满足条件的劳动者提出了续签,用人单位就必须满足吗?难道合同不是需要双方合意才能订立吗?

劳动合同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在国家法律干预的强度上存在差别,民商事合同注重双方合意,而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且涉及人权保护和劳动者生存等问题,因此国家法律对劳动合同的干预程度明显要高于民商事合同。这一点在《劳动合同法》中能充分体现。

例如,在续签劳动合同的问题上,劳动者可以决定不予续签,但如用人单位决定不续签,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而当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合同法》将是否续订劳动合同以及续订哪种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完全交给了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而不再以双方已达成续订劳动合同的合意作为前提条件。

如果此时依然认为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所规定的情形,即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那么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立法目的就会完全落空。

因此,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表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就应当履行其强制缔约义务,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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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用人单位对符合签订条件的劳动者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05

部分职工已经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由于在续订时没有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致最终还是签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改签吗?

不可以。参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第17条。

“劳动者虽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请求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由此也可得知,由于劳动者并无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自然也无法主张应签而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目前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上,立法赋予了用人单位在满足签订条件下的强制缔约义务,但前提是需要劳动者举证其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以及已履行通知义务,而法律上讲求证据的,如果未能顺利举证,即使客观上满足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最终也要承担败诉风险。

因此,广大职工要提高证据意识,在工作中多掌握对自身有利的证据,以后发生纠纷时才能立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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