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场撕毁裁判文书后果如何?
近日,蒙自法院依法作出对赵某及其哥哥二人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到底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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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赵某与龙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17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2019年12月27日下午15时许,赵某及其哥哥到本院领取裁判文书,因对判决不满当场撕毁判决书且态度恶劣,其行为妨碍了司法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违法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赵某及其哥哥二人处以司法拘留15日处理。面对送达的判决书,赵某及其哥哥不仅对判决置若罔闻,还选择用嚣张的方式撕毁判决文书、践踏法律权威和司法尊严。随之让赵某及其哥哥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自己的这一行为,让自己当天就遭受到强制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赵某及其哥哥二人撕毁法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的行为,已经严重阻碍了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2019年12月27日经报批院长决定对赵某及作为案外人的赵某哥哥做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体现形式,撕毁民事判决书的行为是对国家法律、司法权威的挑衅和践踏,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赵某及作为案外人的赵某哥哥故意撕毁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裁判文书,不但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严重阻碍了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是公然挑衅国家法律权威的不法行为,人民法院将根据违法人员的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在此,郑重提示诉讼参与人和其他案外人员,对于一审判决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非采取撕毁判决书的极端方式。对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要理性对待,要通过正当途径正确表达自己的法律诉求,以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

编辑丨车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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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当场撕毁裁判文书,被人民法院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