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播剧《都挺好》剧情中涉及的“原生家庭”“重男轻女”“啃老”等话题引发了大量讨论,剧情触动了大众的神经,引起了很多人的共鸣。与此同时,亲情、法理、赡养以及遗产类似的法律问题也备受关注。
Q:
可以单方面声明断绝亲子关系吗?
A:
基于血缘形成的亲子关系是无法解除或断绝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继父母子女关系和养父母子女关系都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而形成的一种法律拟制身份关系,因而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予以解除。但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天然的血缘关系形成的,并非通过法律拟制产生,因此不能通过单方声明、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等途径予以解除。
同时,所谓的登报声明、立字据等形式来解除亲子关系常常是气愤之下的行为,亲子之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无法通过此种方式解除的。所以,朱丽所说让苏明玉单方出具声明或字据等方式来断绝父女关系是不可行,也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Q:
对女儿的抚养义务只到18岁吗?
A:
第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上,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它是我们对国际社会的郑重承诺,写进了宪法,写进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写进了政府的发展纲要,并在党的十八大上首次写进了党代会报告。男孩和女孩无差别享有生育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发展权等各种权利。
第二,并非对于所有的成年子女,父母都没有抚养义务。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父母需抚养子女直至其成年,而凡是满18周岁的公民,不论其性别、精神健康状况如何,均视为成年人。但是,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所以,苏母声称只需要“将苏明玉抚养至18岁”的说法并不完全正确,而是取决于苏明玉成年后是否具备劳动能力或是仍然在读等。
Q:
可以协议约定免除赡养义务吗?
A:
赡养义务被确定为一种法定义务,是赡养义务人必须承担的义务,其无权随意处分自己所应负的义务。
第一,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可以约定免除。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是基于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而产生,子女不能以双方约定为由来放弃自己应尽的赡养义务。这样的约定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社会公德以及伦理道德。
第二,被赡养人可以免除赡养义务人的赡养义务,但是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0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我国赡养老人主要是家庭赡养,如果被赡养人免除赡养义务人的赡养义务后却无人再赡养他,这势必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是无效的;如果被赡养人在未征得其余赡养义务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免除部分赡养义务人的赡养义务也即损害了未被免除赡养义务的义务人的利益,故这种免除也是无效的。因此,被赡养权利人如果因为免除赡养义务人的义务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话,这种免除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
苏明玉所说的和父母达成协议,不用再赡养父母,应当要看两个哥哥是否知情并同意。
Q:
故意伤害罪可以撤诉吗?
A:
剧中设定苏明成的殴打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经苏明玉报警后被警方刑事拘留。随后,苏明玉聘请律师对苏明成提起诉讼。故意伤害案件需要区分自诉和公诉,公诉情况下,苏明玉并不具有“撤诉”的权利。
根据我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故意伤害案件为公诉案件范围,应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的情况下,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故意伤害案,可以由被害人自己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诉和自诉的界限在于被害人苏明玉所受伤害的程度。如果是轻微伤,苏明成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而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可能被处以15日以内行政拘留并罚款。此时,苏明玉可以根据与苏明成达成的和解协议而撤诉。如果是轻伤及以上,苏明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或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时,苏明成将面临检察院提起的公诉,与被害人和解也许可以成为最终法院量刑时的考量因素,但并不影响检察院行使公诉权利与最终法院定罪。
Q:
撤诉以后还拥有上诉权吗?
A:
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撤诉后就同一事由再提起的诉讼不是上诉,而是再次起诉。我国法律虽然有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但撤诉本身只能引起本次诉讼的终结,并不能消灭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所以,当事人撤诉后再起诉的,法院仍然会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Q:
被关押在看守所,开庭之前是不是任何人都不能会见?
A:
并不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关押到看守所后,就完全不允许与外界接触,律师可以进行相关会见工作。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作为其辩护人,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Q:
老伴去世后,可以单独处置夫妻共同房产吗?
A:
婚后买房只写了夫妻一方的名字不一定就是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购房时,双方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购房款全部是个人出资的,即使房产证上只写了配偶一方的名字或者说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后买房,无论是写夫妻双方的名字或者一方的名字,在正常情况下都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根据剧情推进,可以得知老宅是苏大强和苏母的共同财产。在苏母去世后,苏大强不能当然地处分该房屋。我国继承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就是说老宅的一半是苏大强所有,另一半由苏大强和苏家三兄妹继承。苏大强如果想要卖老宅,应当在完成继承程序后,与苏家三兄妹协商处置。
Q:
按揭贷款的房子可以加名或变更户主吗?
A:
通常情况下,购房人需要将贷款结清,解除抵押登记后再增加共有人。因为按揭购房时,合同上只能写一个人名字。按揭购房只能按照谁贷款谁签字的原则进行处理,保证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和房产证上签名统一,其原因是规避银行的贷款风险。婚后共同还贷就会被认为共同财产。
但是按揭贷款的房子并非不能直接加名。一般情况下,如果按揭贷款已经办理了抵押手续,需要先在贷款银行办理抵押手续变更后,才可以在房产证上加名字;如果还未办理抵押手续,那么可以直接在房管所办理即可,需要准备好相关证件,如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等。
Q:
口头遗嘱一定有效吗?
A:
苏大强在遭遇生病的情况下,受影响变得沉默寡言、举止古怪,说要立遗嘱,非要把家里人都叫到面前。这样的口头遗嘱在我们的生活中十分常见也最容易发生纠纷。为了减少口头遗嘱的纠纷,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1)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2)如果“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3)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才有效。对于见证人,继承法第18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苏大强这次“立遗嘱”缺乏书面遗嘱,也不符合口头遗嘱的有效情形,应属无效。
Q:
二审之后还可以再上诉吗?
A: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一般二审判决即终审判决,是不可以再上诉的。剧中说二审失败后重新上诉的说法,有违法律规定。
一般来说,二审判决作出后就立即生效,必须执行。如果对二审结果仍然不服也不能上诉,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启动再审程序,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条件才行。
来源:《人民法治》杂志
作者常亮系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责任编辑:王雪
推荐阅读
请长按二维码进行关注
人民法治
为良法善治发声
为公平正义张目
为法治中国建言
为中华复兴鼎力
原标题:《《都挺好》剧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真的“都挺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