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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持续强力震慑黑恶犯罪,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对专项斗争的期待,12月30日,渠县人民法院对陈良等22名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组织卖淫罪三起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因杨某智、叶某成、孙某军、赵某龙犯罪时未成年,文某犯罪时未成年且最后到案,故分三案审理)。首要分子陈良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卖淫罪、抢劫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重要成员杨某智犯抢劫罪、组织卖淫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四千元;其余20名被告人因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在案扣押的手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题记
经渠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良、谢海丰于2013年相识后经常一起吸毒、打架并结拜为异姓兄弟。2015年后,被告人陈良以“大哥”的名义,先后收杨某智(犯罪时未成年)、叶某成(犯罪时未成年)、孙某军(犯罪时未成年)、李先龙、叶欣冰、杨某强(未到刑事责任年龄)、李某(未到刑事责任年龄)等人为“社会小弟”,同时陈良要求杨某智、叶某成等人发展成员。杨某智、叶某成等人又陆续结识了曾静、何英豪、黄军、刘进、廖川、陈清龙、谢建全、董阳森、赵某龙(犯罪时未成年)、文某(犯罪时未成年)、李江龙(在逃)等人,并在渠县临巴镇、龙潭镇、流溪镇等地招收多名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为社会小弟,形成了“有事相互帮助、打架随叫随到,斗殴时打赢不论、打输了向陈良汇报”的内部规约。以上人员多次在渠县临巴镇区域及周边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抢劫等犯罪活动,不断发展壮大成为较大规模的犯罪集团。该集团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和组织规约,组织成员相对固定。首要分子陈良还授意杨某智等社会小弟以耍“女朋友”为名,组织多名未成年女性到外地从事卖淫活动,违法所得供自己或成员之间吃喝玩乐以凝聚、壮大组织。




原标题:《渠县法院公开宣判陈良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首要分子获刑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