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兰与张三、王五于2015年11月底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但三个月后,李某兰发现商铺被法院张贴查封公告,责令业主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搬出涉案商铺,如第三人对查封商铺之权属及使用权有异议的,可联系法院。因张贴公告一事,李某兰认为已严重影响商铺经营,法院又责令搬出商铺,希望联系业主转租或解约。但发现已无法联系张三、王五,怀疑对方避债跑路了。

即使我想交租也无法联系业主,且已交了首期租金和押金足以抵扣月租,遂自行搬离商铺,商铺自此一直空置。租户认为业主一直没有追讨过租金,故视为已经解除租赁合同,默认收回商铺。
但感到诧异的是,三年后的某一天李某兰竟收到法院传票,失联几年的张三、王五诉至法院追讨近三年的租金和违约金约十万元。
经法院查明
原告已依约将涉案商铺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应按约定向被告交缴租金。被告既没有依法解除与原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亦没有将商铺退还给原告,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租金至实际退还商铺之日止。
被告抗辩认为因联系不到原告而无法交缴租金及退还商铺,而且涉案商铺因被法院查封影响到经营并导致无法转让店铺;即使被告无法联系到原告,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可以通过公证提存方式交缴租金,对于清城法院在涉案商铺门前张贴查封公告,被告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故对被告该抗辩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最终,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发现
在同类案件中,不少租户认为自己交了押金和部分租金足以抵扣占有使用期间的费用,只要自己不再交租且搬离租赁物则视为已经解除租赁合同,业主自行收回租赁物。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单方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如租户没有明确告知业主不再承租,亦未移交租赁物给业主,即使没有交租或自行搬离,仍然视为租户在租赁期内正常占有使用租赁物,需要支付租金或违约金,业主有权解除合同。
如业主失联或业主无正当理由拒收租金,租户可通过公证提存方式缴纳租金。如租赁物被法院查封,租户可向法院提出异议。如租户无法联系业主协商解除合同,可向当地法院起诉解除。
法
官
寄
语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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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 郭晓君 麦焕琼
原标题:《以案说法 | 房东失联、法院查封商铺,弃铺租户还得交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