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中承诺给对方的补偿款,能不能反悔? 清新区法院家事法官为您普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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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中承诺给对方的补偿款,能不能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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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或许有这样的疑问,因婚外情或者其他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又或者双方并无过错,仅因感情破裂而自愿到民政局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在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一方为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而在协议书上承诺支付对方一定的补偿款或分割不动产而订立的条款,到底能不能反悔?

下面先让家事法官带大家看看几个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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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因男方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其中一个条款是男方承诺补偿女方10万元,两女儿均由男方抚养,女方不用承担抚养费。约定期限届满后,男方迟迟不向女方支付10万元补偿款。女方诉至法院,男方以多年来均是自己一人抚养女儿,无力支付10万元赔偿款为抗辩理由。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最终法院判决男方立即向女方支付约定的10万元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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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夫妻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儿子抚养权归男方,男方补偿4万元给女方,上述款项分两期支付,离婚当日支付1万元,剩余3万元在3年内付清,但约定期限届满后,男方没有向女方支付补偿款。之后,男方组建新家庭,儿子也给回女方携带抚养。女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支付补偿款,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女方放弃3万元补偿款,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赠予给婚生儿子,由女方还清贷款后男方无条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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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男方因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男方在离婚协议中承诺补偿女方10万元作为精神损害赔偿及女方抚养子女的补偿金,补偿金分5年支付,一年支付2万元。约定期限届满后,男方分文未付。女方将男方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书》条款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最终判决男方向女方支付10万元补偿款。

家事法官现身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男女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承诺给对方一定的补偿款,该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认为签订离婚协议时,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以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否则,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一方不履行协议时,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照协议履行义务。

家事法官在此作出提醒:离婚非小事,协议要看清,签字需慎重,日后难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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