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去世后,丈夫开始不断接到电话!“妻债夫还”天经地义

12月11日下午,郑先生发现妻子邓女士不在家,但厕所的门却是关着的。当郑先生破门而入时,妻子已倒在地上,送医后发现,死因为一氧化碳中毒,系自杀。

早在11月6号,郑先生就接到妻子好友的电话提醒,对方称邓女士投资失利,欠了不少钱,可能无力偿还,留下遗书说不想拖累丈夫,一心想自杀。

郑先生说,在这之前,他已经多次贷款借钱给妻子用于还款,但妻子每次都说没有其他欠款了。根据妻子好友提供的线索,郑先生怀疑,妻子可能遇上了投资诈骗。夫妻二人报警求助,妻子向警方坦白称,是闺蜜推荐的投资期货app平台,她贷款投资,结果现在平台已无法联系上。

之后郑先生在整理妻子的遗物时,发现了妻子在各大银行和贷款平台上的欠款记录,他初步估算,有将近200多万,他自己也向银行多次贷款,现还欠下不少钱款。

妻债需要夫还吗?

郑先生担心,如果不还钱,儿子人身安全会受到威胁。

对此,根据201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虽然妻子邓女士背着丈夫欠的贷款,郑先生无需承担,但是,根据法律条款,郑先生因为帮助妻子而以个人名义向银行欠下的贷款,仍需要由郑先生来偿还。

那么,什么时候需要夫妻双方承担共同债务,什么时候又不需要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做出如下规定:

共债共签

《解释》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外债务不背

《解释》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明确举证责任

《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什么是“套路贷”?

上述案件属于“套路贷 ”,套路贷是指不法分子以无抵押快速放贷为诱饵,以民间借贷为幌,诱骗或强迫他人陷入借贷圈套。

通过精心设计的“套路”手段让借款人的债务在短时间内呈几何式倍增,继而通过暴力讨债、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较大数额财产。

这类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01

“房贷”类“套路贷”

▲犯罪嫌疑人针对名下有房产的客户,诱骗其贷款,层层设置违约陷阱,制造银行流水痕迹,通过暴力讨债或法律诉讼,达到强占受害人房产的目的。

02

“车贷”类“套路贷”

▲犯罪嫌疑人针对抵押机动车的客户,故意设置各类陷阱,以没有按期还款或者车辆GPS信号失联为理由,恶意造成受害人“违约”,将车辆强行“拖走”或者使用备用钥匙悄悄开走,迫使车主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和“拖车费”。

03

“现金贷”类“套路贷”

▲犯罪嫌疑人以网络借贷平台和借贷APP应用为依托,以有消费需求又无经济实力的年轻人、在校大学生、无业人员等群体为主要侵害对象,以“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进行虚假的宣传,引诱其落入“套路贷”陷阱。

▲受害人签订借款合同的时候,除了要提供正常借款需要收集的姓名、身份证、住址、银行卡、社保、公积金等财产信息以外,一般还被要求提供超出正常收集范围的个人信息,比如微博认证、手机里面的通讯录、微信通讯录,甚至手机服务密码。

▲一旦发生他们认定的所谓“违约”情形,犯罪团伙就通过微信、电话对受害人的近亲属、好友,以及所有的社会关系人进行骚扰、辱骂、威胁、恐吓,采用发受害人头像PS的丧葬、低俗、淫秽照片等手段进行催收。

如何防范“套路贷”?

面对“套路贷”陷阱,要做到“三要三不要”

一、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量入为出,理性借贷。

二、要选择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不要轻信没有资质的非正规公司发布的虚假宣传广告。

三、是一旦发现遭遇“套路贷”,要及时向警方报案,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如真要贷款,如何防范“套路贷”?

01

第一、有资金需求时,尽可能选择手续完备、证照齐全的正规公司或熟悉的金融机构借款,在签订相关合同前要注意多方核查对方经营资质等营业状况和涉诉情况等。

02

第二、尽量将借贷合同带离贷款公司,避免在贷款公司里面签署合同。在正式签署合同之前,征求家人、朋友的意见。

如果能征求律师的意见,那是最好的,这一步,即使在已经发生了第一次借款之后,再次借款之时也是非常必要的。

03

第三、在签署借贷合同时,把自己的想法和要求讲清楚,并在合同上注明实际收款金额。

根据借贷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借贷合同的金额是以实际交付或者说当事人实际取得为借款金额的。对合同所涉及的利息、保证金、违约金、材料费等,如果超出了一般的范围,也可以表明不予接受。

04

第四、在借款的过程中,保留好相应的证据和凭据,尤其是能够清晰反映自身借款的意思表示、借款金额、利息等的相关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是客观文字表明的,可以是视频录音表明的,也可以是微信、短信、QQ等记录予以表明的。这些证据,对于权利救济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05

第五、还款时尽量选择有迹可循的转账方式,并注意留言标明资金用途,如采用现金方式还款,要注意让对方及时出具收条,切记:“空口无凭”。

其次,如果不幸遭遇了借贷“连环套”,也不要过于担心和害怕,而是需要思考能够怎么“解套”。对于这一个过程,将证据提供给律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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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妻子去世后,丈夫开始不断接到电话!“妻债夫还”天经地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