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婚前给女友买车,不料后来分手了,这车到底要不要还?

婚前给女友买车是彩礼还是赠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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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法院与佛山电台高明分台FM88.3

合作开设“以案说法”专题节目!

今天

高明法院的刘骏全法官

跟大家谈谈有关彩礼的问题

阿强婚前给女朋友买了一辆小汽车,但后来双方分手,阿强认为汽车是彩礼,女方认为汽车是阿强赠与自己的,双方最终闹上法院。那么阿强婚前给女朋友买小汽车是送彩礼还是普通的赠与?分手后女方是否需要返还?让我们来听听法官怎么说!

案情回顾

阿强和阿玲于2016年下半年经人介绍认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2017年阿强花了20万元为阿玲买了一辆小汽车,登记在阿玲名下并由阿玲使用,双方为此签订了一张《欠条》,约定“该车为阿强赠阿玲作婚嫁礼品,并约定双方2017年7月前登记结婚。如阿玲反悔,不愿结婚,则购车款或车须于2017年8月前归还给阿强。如阿强反悔一切归阿玲所有。”

2018年1月,阿强与阿玲办了结婚喜酒。办完喜酒后至2018年5月,阿强与阿玲同居生活,但双方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8年5月底双方分手,结束同居生活。阿强要求阿玲返还购车款,阿玲不同意,阿强向法院起诉要求阿玲返还购车款20万元。

阿强赠送给阿玲的价值20万元的小汽车

是彩礼还是一般性赠予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赠送给另一方的财物。本案中,阿强购买小汽车并登记在阿玲名下,双方签订《欠条》约定该车为阿强赠送阿玲作婚嫁礼品,并约定双方在2017年7月前登记结婚。

阿玲辩称《欠条》明示是赠与的婚嫁礼品,是赠与行为,并非彩礼。法院认为,根据《欠条》约定,阿强赠车是以结婚为目的,并明确了结婚的时间,双方也办了结婚喜酒。因此,涉案车辆不属于一般性赠予。法院认定阿强买给阿玲的汽车属于彩礼。

阿强和阿玲虽然办了结婚喜酒,

也同居了四个月,

但是最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并且分手了。

这样阿玲还要不要返还汽车或者购车款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阿强和阿玲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阿强要求阿玲返还彩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所以法院予以支持。

由于阿强主张阿玲返还购车款,而不是涉案车辆,且车辆登记在阿玲名下,现由阿玲占用使用,故涉案车辆归阿玲所有为宜,阿玲应返还车辆等值的价款,考虑到车辆价值的损耗、双方已经同居生活一段时间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阿玲返还阿强购车款12万元。

法官说法

返还彩礼是否需要区分

是因为谁的过错导致双方未登记结婚呢?

公民享有结婚自由,双方订立婚约后,一方反悔,虽不为社会所倡导,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无论是结婚还是悔婚,主要取决于双方的感情因素,而感情方面的是非对错在法律上难以评价,故悔婚行为不宜按照合同法上的违约行为处理。鉴于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只要符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个条件就可以要求返还彩礼,而没有附加其他条件,也就是说无论哪一方的原因造成双方最终未登记结婚,给付彩礼方都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那么,怎么区分恋爱期间

一方给另一方的财物是彩礼

还是一般的赠与呢?

本案中因为当事人之间签订了一份《欠条》,内容写的比较清楚,所以好区分是彩礼还是一般的赠与。如果没有专门明确约定,那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也可以作为证据辅助证明给付财物的目的是什么。

是彩礼还是一般的赠与主要看以下几点:一是给付的目的是否为缔结婚姻,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表达感情给付的财物不是明确抱着结婚为目的的,所以不能认定为彩礼,而是一般赠与;二是给付的时间是否在结婚前,双方是不是已经着手准备结婚是判断是否是彩礼的一个重要方面;三是给付的金额大不大,一般的赠与有可能是大额财物也可能是小额财物,看个人的财力,但是如果是彩礼一般价值比较高;四是财物给付的对象是否为女方个人或者女方的家庭,如果是男方父母或者男方为了婚后双方共同生活而给付的财物,比如出资买房或者车子供双方共同居住使用,就不能算是彩礼,而是赠与。当然,每一个案件中是否是彩礼要结合案件的具体证据综合考虑以上几个方面的因素来认定。

如果认定为一般赠与,

会有什么不一样呢?

如果认定为赠与,则要适用《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有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行为完成后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除非存在双方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

接下来,是市民问题回复环节,

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市民提问

潘生开小车转弯时不小心车尾碰到了开摩托车的谭生,导致谭生倒地摩托车压到他的腿受伤要送医院治疗。经交警认定潘生负全责,需要赔偿谭生的所有医药费。潘生的小车买的是全保,报了保险公司后,送谭生去医院交了住院按金后就一直没有出现。谭生经医院诊断膝盖骨碎导致膝盖组织液流失,恢复需要半年以上或者更长的时间,其他没有什么外伤。

谭生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膝盖骨碎基本恢复,只是膝盖组织液流失还没有完全恢复,走路时还会疼痛,但谭生不想在医院住,要求出院保守治疗。但保险公司那边认为谭生出院后该案件已经完结,不肯再支付看门诊的治疗费用。这样的情况:谭生是否可以再追讨保险公司的门诊治疗费呢?如果追讨不了保险公司治疗费,是否可以追讨责任人潘生呢?

法官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有不足部分的,如有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侵权人承担。

因谭生提出的门诊治疗费属于医疗费用,应为与交通事故损害有关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如果赔偿义务人对医疗费的必要性、合理性、关联性有异议的,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举证责任。谭生能否再追讨保险公司或责任人潘生,需要结合具体医疗情况及与事故的关联度等因素综合考虑。

好了,

本期节目就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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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男子婚前给女友买车,不料后来分手了,这车到底要不要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