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关于放贷,你需要知道的事!

今年,全国各地都吹起了一阵风

“扫黑除恶”

提到黑恶势力,就不得不提一提他们主要的收入来源之一

高利贷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稳步推进,最高院也顺势推出了最新的管理规定,即《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24号,以下简称《意见》),开始收紧民间放贷市场,严格规制高利贷。

《意见》不长,一共八条,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读一读,先给大家看一看结论性的干货,再给大家逐条解读。

假如

在2019年10月21日之后

你没有放贷牌照

以36%以上的年利率(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均计入利息)

向亲友、单位内部人以外的不特定对象放贷2年内达到10次以上

并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

总金额达到200万(单位1000万);

违法所得达到80万(单位400万);

放贷人数达到50人(单位150人);

恭喜你,一份大礼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送给你~

如果情节更加严重,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总金额达到1000万(单位5000万);

违法所得达到400万(单位2000万);

放贷人数达到250人(单位750人);

恭喜你,超级大礼包,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如果满足以下两个特殊条件之一,还有特别优惠哦!

只要放贷金额、违法所得、放贷人数达到规定的80%以上,就能获得非法经营大礼包啦~

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最后最后,本次《意见》的VIP“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认定犯罪情节时,尊享5折优惠!只要达到规定数额、人数的一半,就能享受同等待遇,畅享监狱或看守所一游~

接下来,给大家逐条详细解读一下本次《意见》的规定

第一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本条规定着重明确了“非法放贷”行为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两个要件:

一是放贷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这里所说的国家规定包括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第22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第44条等。

因此,没有放贷资质而从事放贷业务,即违反国家规定,通俗点说,就是没有“放贷牌照”。

二是放贷行为存在职业性,不是临时、偶然,出于互助目的的民间资金融通行为,存在盈利性与反复性,因此对放贷对象及放贷次数有要求。

另外,本条规定第三款指的是在延长还款期限后仅改变约定利率或者利息计算方式,但出借的本金金额未实际增加的,发放贷款次数仍按照1次计算;

如果在延长还款期限后追加出借资金,或者将借款人已偿还贷款重新借出的,放贷次数另行计算。

第二条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第二条与第三条是对于“非法放贷行为”的入罪及量刑情节的具体认定标准。由于非法放贷可能涉及的非法经营罪要求情节严重方可入罪,并且刑事处罚是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因此,国家只处罚非法放贷活动中危害最为突出的部分,即非法高利放贷。

结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凡年利率超过36%的的贷款,即为高利贷。再结合具体国情及市场状况,将达到一定数额、次数的放贷行为认定为情节严重、特别严重。

第二条第一款的但书部分是对该法条适用的注意规定,放贷入刑只适用于高利贷,如果行为人2年内共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名义出借资金10次,但其中只有9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总额950万,还有1次未超过,金额100万,则只能计算9次放贷的总额,另外一次放贷的金额不能计算入内,即非法高利放贷950万,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则是对一些拒不悔改、危害巨大的职业放贷人,略微降低入罪标准,以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

第四条 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本条规定是对放贷人的放贷对象不特定性的认定标准。由于非法经营罪是一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其犯罪对象具有公开性与不确定性,因此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这类熟悉且范围较小、比较特定的对象高利放贷,不是本罪的处罚对象。

但是为了避免犯罪分子借此逃避法律制裁,本条规定对借亲友之手向不特定对象放贷的行为进行了穿刺,只指真正的犯罪分子,有罪必罚,追究到底。

第五条 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由于实践中,放贷人经常以砍头息、管理费、咨询费等其他各类名目的费用来规避利率上限。

例如,非法放贷行为人在单次非法放贷活动中实际出借本金1000万元,借期1年,同时与借款人约定,除按照年利率24%还本付息外,还需要支付180万元的管理费,则放贷人实际上收到了420万元的利息,但是从借款合同上看利息只有24%。根据本条规定,180万应计入利息,即该借款的实际利率为42%,属于高利贷。

第六条 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以上规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践中,职业放贷人为了放贷,往往擅自设立贷款公司、地下钱庄等金融机构,为了筹集放贷资金,又往往会从银行骗取贷款,这些行为与非法高利放贷行为具有牵连性,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而贷款后为了催收,往往会引发暴力行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次生犯罪,与放贷行为没有必然的联系,不属于牵连关系,应当数罪并罚。

第七条 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意见》是基于非法放贷与黑恶势力犯罪之间的客观联系,才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出台的,目的就是严厉打击黑恶势力,严格惩治违法犯罪,因此对黑恶势力从事非法高利放贷的,相应降低入罪标准,与一般的职业放贷人区分对待,严格惩治。

八、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本条规定是对《意见》适用的时间效力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放贷行为在2019年10月21日之前,但是收回本息在后,则不适用《意见》,即放贷行为的时间以放出贷款为准,不以收回本息的时间为准。(程玉伟)

原标题:《【普法讲堂】关于放贷,你需要知道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