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是全国民族工作任务最重的省份之一。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颁布实施后,云南先后建立了8个自治州、29个自治县。25个世居少数民族中,有18个民族实行了区域自治。同时,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补充,全省先后建立了197个民族乡(现有140个),云南是全国民族自治地方最多和实行区域自治民族最多的省份。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35年来,云南省始终把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不断完善民族工作机制,提高民族工作法治化水平,依法管理民族事务,切实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有力促进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
1981年6月9日,云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了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宁蒗彝族自治县、沧源佤族自治县关于婚龄变通的规定,标志着云南民族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时期;1986年7月3日,云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云南省第一个自治条例——《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到1991年9月27日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审议批准《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全省8个自治州29个自治县共完成了37个自治条例的制定工作,并在十届人大常委会期间完成了对所有37件自治条例的修订工作;1988年12月1日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1992年5月21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并先后制定出台了《云南省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云南省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条例》《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2004年,对《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进行了修订。此外,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制定出台了清真食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2010年出台的《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成为我国第一部关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方面的单行条例,2019年颁布实施的《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是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第一件实体性地方性法规,标志着云南民族法治建设迈上一个新台阶。
截至目前,云南共制定涉及民族工作各方面的法规223件(包括自治条例37件、单行条例180件、变通规定6件)。一个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由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民族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成的,具有中国特色、云南特点的地方民族法规体系的框架初步形成。
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民族地区发展相关规划进一步完善。相继编制实施了《云南省建设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规划(2016—2020年)》《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十县百乡千村万户创建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云南省深入实施兴边富民工程改善沿边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云南省全面打赢“直过民族”脱贫攻坚战行动计划(2016—2020年)》《云南省沿边开放经济带发展规划(2016—2020年)》《云南省“直过民族地区”沿边地区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设规划》《云南省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规划(2016—2020年)》《迪庆藏区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怒江州脱贫攻坚全面小康行动计划(2016—2020年)》等。
继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2013年以来,开展了三轮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十县百乡千村万户示范创建工程”三年行动计划,第一轮第二轮已验收完成。第三轮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十县百乡千村万户示范创建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于2019年启动,重点向贫困少数民族地区倾斜,特别是把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脱贫攻坚作为重中之重。截止2019年10月底,共计安排中央和省级资金74096.3万元,实施16个示范县、28个示范乡镇、583个示范村建设。16个示范县创建中,有10个是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县,60%以上的示范乡镇和示范村为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
社会事业不断进步。全面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造民族地区学校危房,配备教学设施;全面落实国家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开展民汉双语教学,加强云南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基地建设,实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继续办好特有民族本科及大中专班,继续组织实施迪庆州怒江州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学生全覆盖试点,除享受国家的补助以外,每生每年再补助2500元,2019年下拨了1451万元生活补助费,5804名学生受益。这一系列措施,有效地促进了民族教育的快速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经费向民族自治地方倾斜,城乡医疗保险实现全覆盖,2018年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达标率分别为99.6%和100%,大大提升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医疗卫生保障水平。广播电视覆盖率达到99%,农村集中供水率和自来水普及率分别达到了84%和76%。
通过近年来的不懈努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2018年,民族自治地方农村贫困人口由2017年的165.4万人下降到86.5万人,云南民族自治地方生产总值达7155.9亿元,人均GDP达到30449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742元,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上年增长14.5%,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达567.1亿元,普遍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也基本与全省平均水平(10768元)持平。
民族文化进一步繁荣
截至2019年,全省已抢救保护少数民族文物约10万件(个),古籍3万元余册(卷),歌曲2万多首,舞蹈1095种,器乐300余种,戏剧曲目1000余篇(部),叙事长诗50多部,传统体育300多项。批准公布的7631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大部分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加大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人才培养,实施民族文化“百名人才”培养工程,命名并扶持了覆盖全省16个州、市,18个民族,工艺美术、民族民间歌舞戏曲等五个类别的100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突出人才。着力打造少数民族文化精品,实施了260个少数民族文化精品项目。组团参加了11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5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成功举办了11届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2届全省少数民族文艺会演、10届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1届传统戏剧曲艺汇演。此外,还支持民族地区打造民族文化节庆品牌,泼水节、火把节、目瑙纵歌节等影响力越来越大。继续支持民族文字图书出版、办好民族文字的报刊和民族语广播电视。
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培育壮大
云南把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作为解决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关键,明确提出“在云南,不懂民族工作的领导干部不称职”。执行倾斜少数民族的招录政策,定向委培招录少数民族;注重从基层一线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坚持“六个优先”的原则选用少数民族干部;依托高校和各类干部培训学院,全方位开展少数民族干部教育培训;采取上下互派、基层任职、交流轮岗、挂职锻炼等方式,多渠道加强少数民族干部的时间锻炼。截至2018年底,全省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达到全省总数的33.51%,厅局级干部中少数民族干部占33.96%,县处级干部中少数民族干部占29.57%,省级机关领导班子中配备了少数民族干部的达到71.88%,16个州市党委班子中全部配备了少数民族干部。129个县(市、区)党政班子中,有125个党委班子配备了少数民族干部,110个政府班子配备了少数民族干部。全省民族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和民族乡乡长全部由实行自治的主体民族公民和建立民族乡的主体民族公民担任,推行25个世居少数民族在省直部门都有1名以上厅级领导干部。2003年云南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全省人口在5000人以上的25种少数民族在省直部门都有一名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目标。
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云南始终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坚持把民族团结作为基础性工作来抓,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工作,实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宗教活动场所;创新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建立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联创机制,坚持逐渐创建、共建共享,推动创建工作纵深拓展。全省已有4个州(市)创建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市),其余12个州(市)均开展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2019年,曲靖市、德宏州、文山州、大理州等开展了不同层级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和教育基地评选命名工作;2019年出台了《云南省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施意见》。经过长期努力,全省各级干部对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有了更深刻的了解,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的意识不断提高、能力不断增强,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自觉性不断提高,全省上下形成了自觉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实施办法的良好氛围。各民族群众相互之间交往交流交融得到加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共居共事共学共乐的良好社会环境得到不断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一步铸牢。
来源:省民族宗教委
主办:云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承办:《法制日报》云南记者站
审核:侯晋 孟昭恺
原标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云南取得突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