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律拍案│七旬老兵修车,被刑案“撞了下腰”

身为律师,应该深入研究个案,努力查找问题的关键点,用“情、理、法”综合角度看待案件的事实,寻找解决问题的路径,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刘志民

年逾古稀的老人在维修店修理电动车时,一起令他猝不及防的刑事案件不幸地降临在自己身上,并由此引发几十万元的赔偿……

刘某购买了新车

修车厂里的一场意外

时年72 岁的刘某是一名退役老兵。21 岁时,他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

第二年,他加入中国共产党,并当上班长。在服役期间,他曾受到过两次嘉奖。

每当回忆起自己的军旅生涯,刘某心中都激荡着一种自豪感。

退伍后,刘某在家务农。农闲时,他骑电动四轮车给别人送货。一次在送货时,他骑的电动四轮车车头损坏了。经四处托人询问后,他听闻杜某经营的某维修部可以维修这种电动四轮车。

2016 年5 月7 日13 时30 分,刘某骑着电动四轮车来到这家维修部, 与杜某讨价还价,最终商定车辆的维修费为300 元。

当时,杜某正在给墙体刮腻子,没有亲自将刘某待修的电动四轮车开进车间,而是指挥刘某自己将车辆开进维修车间,将车辆停在车间内的地沟上。

谁都没有想到,就是这样一个行为,为接下来发生的惨剧埋下了伏笔。

修理车间内环境较暗,且情况复杂,车间内的地沟周围没有安装倒车镜等装置。

刘某第一次开车进入该修理车间,加上其车轮的间距很窄,车辆的轮胎勉强达到地沟边缘,他感觉自己连同车辆马上要掉入沟中。

突然,看到有人站在车辆前面,刘某心中一阵紧张,本想踩刹车将车辆停下,但误将油门当作了刹车,撞倒了不满17周岁的李某。

李某头部受伤,被送往某区医院救治,而后又被转到了其他医院。后经鉴定机构鉴定,李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经查,刘某和李某是第一次见面,之前没有任何矛盾。

七旬老兵的疑惑

2017 年7 月,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对刘某提起公诉。

2017 年11 月10 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决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认为,刘某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权利,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予惩处。

刘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每当提起被追究刑事责任一事, 时年72岁的刘某都情绪激动。一辈子遵纪守法、谨言慎行,晚年却被法院判决有罪,他心理上的负担很重,其所在村、镇的人们也都知道其成了一名“罪犯”。

以前刘某经常四处走走,现在变得恨不得每天都待在家中不出屋。至今他都没有想明白,自己去修理厂修车,怎么就发生了意外并被认定为有罪?

2019 年, 李某以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为依据,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某赔偿60余万元。

刘某每月仅有700元生活费。事发后的两年间,他向亲朋好友筹借了13.8万元, 对李某进行了赔偿。这次,李某起诉要求巨额赔偿,彻底将刘某击垮了。

从法律视角看此案

笔者接受刘某的申诉委托后,仔细研究、分析这起案件,得出三点法律意见。

首先, 刘某不具有致人重伤的主观过失。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了过失犯罪,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分别为: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客观方面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犯罪主体为凡年满16 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伤害结果, 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指已经预见而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伤害结果。

此罪的构成,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结合本案, 刘某在主观要件上并不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其一,事发时,刘某是首次去维修部,且维修部未张贴任何安全警示标志。维修部的老板杜某也没有安排熟练、有经验的修车员将车开进修车厂, 反而因其手中有活让刘某自己开车进车间。

其二,刘某非汽修行业专业人士,对车间检修安全常识、车辆停放地沟缺乏基本认知,对损害结果不存在预见的可能性。

其次,刘某并不期望损害结果的发生,不构成过失犯罪。刘某的初衷是为了修车,而非侵害其他客体的相关权利。

平日刘某辛勤务农,收入微薄。但他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呼叫救护车, 对李某进行积极救治,并四处筹措了13.8 万元为李某垫付了医疗费等相关治疗费用。

上述行为均表明刘某在主观上抗拒损害结果的发生,对损害结果没有期待,不构成过失犯罪。

最后, 维修部老板杜某未正确履行职责,未践行安全保障义务,违反操作规程,使李某陷入危险境地,应当承担生产事故责任。

杜某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刘某只是听从指挥的执行者。管理者应当对行为的危险性有充分认识,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本案中,杜某指挥刘某自己开车进入修理车间, 而且指派其下属李某站在地沟附近指挥,使李某人身陷入危险状态。在此情形下,由刘某承担刑事责任有失公允。

综上所述,由于刘某缺乏专业知识,对本案不具备任何预见的可能性, 且杜某对自己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雇佣未成年人(不满17 岁),使李某陷入危险境地,具有主观过失。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此涉案事故应认定为意外事件。

诉密

讼码

情、理、法的综合视角

每起案件,都有各自的特点。身为律师,应该深入研究个案,努力查找问题的关键点,用“情、理、法”综合角度看待案件的事实,寻找解决问题的路径,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名律出镜

刘志民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投资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院兼职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责任研究基地研究员、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行政财务部法律顾问等,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民事、商事、仲裁、行政交叉重大疑难案件等的律师刑事辩护及法律顾问业务,著有《保卫资本》《说赢就赢》《说成就成》《说过就过》《说上就上》《掘金之旅》《仲裁裁决被撤案例精析》《网络安全合规指引》以及文学专著《心灵漫步》等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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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名律拍案│七旬老兵修车,被刑案“撞了下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