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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是联合国设立的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其初衷是消除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家庭暴力”一词显然包含了更丰富的含义。在2015年12月27日审议通过的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中,采用去性别化的用词“家庭成员”,来定义家庭暴力行为的受害者。
段某被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措施。迟某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表示,段某曾多次威胁并扬言要“弄死他”,这已对其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压力,他现在有家不敢回,只能躲在亲戚家。因担心段某从拘留所出来后再次对其进行殴打,他只好求助法律。于是,11月25日,迟某在家属的陪同下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此外,长春市宽城区法院还制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向迟某经常居住地的西广场派出所及丹东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分别进行了送达,以协助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力实施。西广场派出所所长张伟表示,一定会全力支持法院工作,共同保障公民人身安全。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种司法庇护措施,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筑起了一道“保护墙”,有效起到了震慑施暴者、预防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等作用。
法律小贴士
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术语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1.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管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2.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申请的提出时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以签名、摁手印等方式确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之后15日之内提出离婚诉讼。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
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是受害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来源 | 彩练新闻
作者 | 吉林日报全媒体记者 粘青 实习生 于小博 王千硕
原标题:《反家庭暴力!吉林省签发首例男性人身安全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