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法君按——
足球是一项极具对抗性的高强度竞技运动,却也因为这份激烈和酣畅,引来爱好者众多。对抗就难免有磕碰,那么在足球赛里受的伤算谁的?赔不赔?来看今天的闵法案例。
案情回顾
事实对抗
小吴和小孙分别对
己方诉请和抗辩意见的事实
依据进行了陈述、举证
小吴:我认为这不属于常规的运动伤害。我是个有着20多年参赛史的足球运动爱好者,从未受到过如此严重的伤害,而且现实里不论是足球业余爱好者或是职业足球运动员,摔成头部骨折的现象是非常罕见的。从我与被告身高、体重对比来看,他占有绝对优势。我被他撞翻的瞬间,完全来不及采取任何下意识的保护性动作,我认为被告具有恶意犯规的侵权故意,才导致我受伤如此严重。
小孙:事发前我就与原告一同踢过球,并未产生过其他纠纷。我们分属不同队伍,他要禁区附近射门,离我方球门很近,我作为中场队员必然要防守,实属正常。而且双方身体冲撞的情形并非像原告所述,事实上并非我主动撞他,双方仅是进攻和防守之间存在技术动作,是正常攻防回合的身体接触,没有恶意犯规。我防守是从他右侧平行跑过去,也没有铲球,仅是抢球过程中与原告产生身体碰撞,原告就倒地受伤了。事后我也陪同原告一同就医,还支付慰问金,已经尽到了人道主义关怀义务。
焦点辩论
小吴:冲撞发生在禁区内,我当时处于射门状态,被告从我右侧冲向我,采取了恶意犯规战术,将我直接撞倒在地。从结果来看,冲撞力度很大;从冲撞角度来看,被告可以预见到可能会冲撞到我,但其没有采取措施去避免;因此我认为被告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小孙:在场的7名证人从不同位置角度描述了当时的情况,原告受伤是我在采取攻防技术动作时发生的碰撞,不存在我恶意犯规导致原告受伤。原告说我比其身体更强壮,这仅是我的先天优势,不是我的过错。我并无故意加害的行为,则原告应当适用自甘冒险原则,自负伤害后果。在原告受伤后,我已经送他去医院,并支付给其慰问金,不应再承担其他责任,如由我承担责任,将我与一般侵权人看待,以后就没有公民敢去参加运动了。
法槌敲响时
对于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考虑到受害人对参加体育活动所可能发生的风险具有合理的预见、该损害发生在体育运动场合、行为人的手段和行为方式等因素,原则上不应由行为人分担损失。但如果行为人在体育活动中严重违背运动规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足球运动作为传统竞技体育项目,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运动中出现正常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吴自愿参加自发组织的足球比赛应当视为对运动危险性有相当认识,并自愿承担相应的运动风险。此外,本案双方参与的是非正规足球比赛,无裁判,亦无证据证明双方在赛前约定过相关规则,故本案中,无法证明小孙有重大恶意违规,故意侵害小吴健康权。且考虑到小孙在小吴受伤后主动送医,垫付相关费用,事后支付一定金额慰问金,可认为已经承担了与其行为相适应的责任,故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小孙不需要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驳回了原告诉请。
判决后,小吴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A:“自甘风险”原则是指,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则仅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自甘风险”原则并未完全豁免行为人和活动组织者的侵权责任,界限是“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和“安全保障义务”。
如果真的发生意外,各方都要加强证据意识,将事发经过和受害人、行为人行为,组织方是否尽到安保义务等情况及时留存证据,以免纠纷发生时举证困难。
案件来源:七宝法庭吴晓霞
原标题:《闵法案例丨足球比赛中受了伤,该找谁来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