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受好友刘某某邀请,韦某及其妻子黄某华、儿子韦某某前往好友家中吃饭。同桌吃饭者还有罗某、罗某一、罗某文、张某维、张某秀。席间,韦某主动敬酒并与刘某某、罗某文饮酒,罗某一未饮酒并劝告韦某少饮酒。张某维、张某秀因上晚班提前离席。聚餐结束,韦某妻子驾车与其儿子、韦某回家。途中韦某出现呕吐现象。回到家后家人发现韦某不妥,遂拨打120,医生赶到现场对韦某进行抢救。后韦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卫生院死亡通知书载明的韦某死亡原因为酒精中毒、多器官功能衰竭。
韦某的母亲覃某、妻子、儿子诉至法院,要求同桌的刘某某等七人对韦某的死亡结果承担10%的责任,即赔偿69454.05元给覃某、黄某华、韦某某。在审理中,韦某妻子述称,韦某平时酒量还可以,出去喝酒,偶尔也会有醉酒状态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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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春节期间,韦某一家三口人到刘某某家拜访,好友招待其三人吃饭符合良好风俗。席间,韦某主动向同桌的人敬酒符合常情。韦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饮酒过量的危害应当预见,但却疏忽大意过量饮酒导致死亡,责任在于其自身。本案当中,没有证据证明同桌饮酒者强迫性对韦某劝酒,其对韦某死亡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韦某的妻子、儿子、母亲起诉同桌的刘某某等人承担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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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线说法
春节期间走访亲朋好友并应邀去亲戚好友家吃饭,席间好友以酒待之,均符合善良风俗,而本案死者席间自己过量饮酒死亡,责任在于自身,与邀请吃饭的人和陪同吃饭的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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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聚餐饮酒致死,同桌担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