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o.1
概念不同
诉讼中止的概念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而使本案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受诉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法定的原因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进行下去没有意义,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
No.2
情形不同
诉讼中止: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自然消灭,但是有关财产的争议没有得到解决,需要等待是否有愿意承担诉讼权利义务的继承人参加诉讼。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6)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诉讼终结:
(1)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No.2
效力不同
出现诉讼中止的法定事由后,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裁定一经宣布,立即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裁定中止诉讼后,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停止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活动,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除外。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由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
诉讼终结的原因出现后,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终结诉讼的裁定。诉讼终结的裁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既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诉讼终结的法律后果,一是人民法院不再对案件进行审理;二是当事人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
END
编 辑:徐 蕊
绥德法院
原标题:《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