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私家车想出租?
想兼职开滴滴?
可以,生财有道嘛
But
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赔不赔?
这里面门道儿还挺多
What???


明明买了保险,却不给赔?小杨想不通。

小杨只能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判他赢了。
谁知......
没几天就收到了法院送达的保险公司的上诉状。

被上诉了,等待二审结果,小杨十分忐忑。

小杨与小黄的汽车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使用人不得将车辆用于营业性运输,当前也无证据证明该车在他人使用期间存在营运或其他改变使用性质、用途导致车辆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形。故对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维持一审判决。
收到判决书后,小杨长出了一口气……

保险究竟赔不赔呢?

那么,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究竟赔不赔呢?

关键点:
1、你购买保险的险种以及是否注明了车辆用途为“家庭自用”。
2、相关出租行为是否导致了车辆危险程度的显著增加。
那么,当私家车主所购买保险注明车辆用途为“家庭自用”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形时可能拒赔呢?
来跟着小湖法官一起看看吧……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NO.1
光车租赁模式→车辆用途改变→车辆面临风险极大增加→未告知→可拒赔
光车租赁模式:将车辆挂靠租车公司,由公司负责出租,车主按约定收取租金。
鉴于租车公司的经营性质,致使车辆用途改变,导致车辆面临的风险极大增加,若仅以家庭自用汽车投保,而未将车辆挂靠情形告知保险公司并由保险公司选择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有权在发生事故时拒赔。
NO.2
在P2P平台发布出租信息→频繁、持续性出租给不特定人→类似于情形1→可拒赔
在P2P平台发布租车信息,且频繁、持续性地将车辆出租给不特定人,应当认为出租行为本身已突破私人使用范畴,类似于光车租赁业务,由于车辆用途改变,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此时,若仅以家庭自用汽车投保,而未将出租情形告知保险公司并由保险公司选择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有权在发生事故时拒赔。
NO.3
从事网约车服务→无论“三证”齐全合法经营or非法营运→改变车辆用途→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可拒赔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必须配备“三证”,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但无论是具备“三证”的合法营运,还是缺证时的非法营运,无疑都改变了私家车用途,大大增加了车辆行驶风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有权在发生事故时拒赔。
NO.4
顺风车、拼车
以自用出行为主,顺路搭乘他人为辅→不会明显增加车辆行驶中的风险→可获赔。
性质上属于营运车辆的载客服务→增加了车辆发生事故风险→可拒赔。
合乘是否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正常情况下,合乘车辆以自用出行为主,顺路搭乘他人为辅,由于驾驶人为车主,行驶路线也与车主日常生活出行路线一致,并不会明显增加车辆行驶过程中的风险。
但以顺风车、拼车等名义从事非法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另当别论。若车主不能证明是在合理路线上顺路搭载乘客,或存在同一天不同地点多次接单行为的,性质上属于营运车辆的载客服务,客观上增加。

在此提醒已经或者打算将私家车出租、从事“滴滴”等网约车业务的朋友,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变更投保车辆性质并补交保费,避免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拒赔。

原标题:《私家车出租发生事故,保险赔不赔?听听法官怎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