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警察执法,焉能动手阻碍!

在警察执法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不配合,甚至暴力抵抗的行为,不但妨碍了警察的顺利执法,还容易让自己身陷囹轮!不信,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情回顾】

2019年2月2日20时许,公安民警接到抓捕涉嫌滥伐林木案的网上在逃人员吴某记的指令后,前往吴某记的家中实施抓捕,并在吴某记家门前空坪处控制住吴某记,此时,居住在附近的吴某宝、吴某凯等人来到抓捕现场,并罔顾民警的警告,上前便双手拉扯民警,并用身体撞向民警,同时使劲掰民警控制住吴某记的手,致使被民警控制住的吴某记挣脱逃跑。后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吴某宝、吴某凯刑罚。

【检察官说法】

下面检察官就来说说阻碍警察执法的危害:

一、轻微阻碍警察执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二、严重阻碍警察执法,给予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检察官提示】

对抗人民警察依法履职的行为,不仅阻碍了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更是对国家法律权威的挑战。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积极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异议者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解决,切记莫要动手以身试法,触及法律红线!

供稿: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何叙明

原标题:《【以案释法】警察执法,焉能动手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