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卖房子,八旬老伯去世前的这波操作有效吗?

再婚夫妻共同生活34年

八旬老伯去世前闹离婚

老伯离世23天后

妻子才发现

老伯已偷偷卖掉他们唯一住房

如今

人已去世、死无对证…

离奇又绝情

这是个什么事儿啊!

成都金牛区的刘阿婆今年79岁,和前夫共同生活了34年的她不久前尴尬地发现,他们一起居住的房子在前夫去世前20多天已经被偷偷卖掉了,而前夫的遗像此刻正挂在客厅…

刘某某展示与赖春南的结婚证

1985年,丧偶的刘阿婆经人介绍,认识了妻子也过世的赖老伯,当时双方各有两名小孩。

回忆起一起生活的日子,刘阿婆表示当时男方身体不好,她经常是医院、家中两头跑。刘阿婆觉得,虽是再婚夫妻,但30多年来感情一直很好。

明明患难与共

为什么到了暮年

丈夫突然就要离婚呢?

据了解,这对夫妻的家位于金牛区人民北路一段,是“黄金地带”。

据小区居民介绍:“小区2016年就曾做过拆迁登记。”在某房地产网站上,该小区10月房价参考价为16829元/平方米。

这对老夫妻的矛盾,也是从房子要拆迁开始。

刘阿婆的弟弟刘荣忠说:“以前都好好的,说这房子要拆后,姐夫就变了。”刘荣忠觉得,是姐夫的儿女怂恿要钱!

2018年5月赖老伯又住院了,6月出院后就去女儿家住了,之后既不愿回家,也不愿和刘阿婆沟通,态度变化很大。

刘某某难以释怀

2018年12月,赖老伯与女儿一起登门要求离婚,还让刘阿婆搬出家门,老伯还瞒着她向法院提了诉讼离婚。

赖老伯的诉状中

是这样写的:

“婚后不久,男方发现在性格、价值观上存在很大差异,女方是一个非常自私的利己主义者,夫妻感情一直不好。

随着年龄的增长,男方越来越需要家人的照顾,但女方每天早出晚归……完全没有履行妻子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现非常渴望在有生之年尽快结束这段极其痛苦而不幸的婚姻。”

刘阿婆坚决不同意离婚

答辩状中她陈述:

“双方相濡以沫30多年,如果真的行为习惯和三观不合,怎么可能维系婚姻关系30多年?”

“是否男方害怕女方给他的子女增加负担?或者是子女的意思?”“女方从没想过要离婚,希望男方认真回想一下30多年的历程,回归家庭,相伴余生。”

一审法院判决离婚后

女方还提起二审上诉

7月29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但当时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并未做分割

天有不测风云

8月30日

赖老伯突发脑梗后去世

而刘阿婆的代理律师

也有了惊人的发现

老夫妻唯一的共同财产——房子,已于8月7日易主,“房屋所有权名字从变更为赖某茹。”

律师发现,这套成都一环路以内的64.37平方米的房屋,卖价才41万元,每平米6369元,跟16829元/平方米的参考价相去甚远。

房子到底归谁?

一方单独就能卖吗?

据了解,这套房子是在婚后1996年通过房改政策取得的,当时双方只能选择在一方单位把工龄相加共同买房,所以定在男方单位买,所以男方就一直认为属于男方一个人。

如今,刘阿婆还住在这套唯一的房子里,她的女儿已在国外定居,儿子因为工作原因也不能常伴左右。阿婆表示,“如果房子被卖了,真不知道自己还能住哪里?”

低价买房的人到底是谁?

男方女儿:熟人买的

记者联系上了赖老伯的女儿,她表示女方在几十年的婚姻中一分钱不拿,“早年给过钱是为了让我爸把她女儿送出国……她甚至没有给我和弟弟买过一根纱。”

赖某霞说:“在我爸病重的时候仍然在外面早出晚归,根本就不管我爸死活……”

低价卖房的原因

男方女儿赖某霞表示:

“我爸突发脑梗,他肯定知道要用大量的钱,不卖房子能怎么办?买家要看房子,刘某某住在里面,肯定卖不掉!”

周边老邻居们

都觉得不至于要离婚

记者来到该小区,随机找几位居民询问情况,6位居民中有4位都认识赖老伯,还知道他在去世前打了离婚官司。

小卖部大爷回忆:两人大部分时间都分开走,但具体关系不好说。

胡婆婆则表示夫妻两人是AA制,关系一般但不至于离婚。

小区一位周婆婆说,他们夫妻以前关系很好,老伯以前住院都是老伴跑上跑下送饭等。

跟赖老伯同一单位的娄大爷表示,公正客观地说,夫妻两人关系还是可以。但是,男方对自己的财产问题,可能早就想让孩子继承。

那该房屋

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刘某某有无权分割呢?

律师表示: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的财产。本案中,案涉房屋系刘某某和赖春南二人婚后通过房改政策所得,双方无其他约定,由于婚后夫妻任意一方的工资奖金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房屋取得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登记在赖春南一人名下,实际上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尚未分割财产前,仍属于二人共同共有财产。

该案赖春南以其名义擅自出卖给第三人,属于无权处分。刘某某能否追回的前提在于第三人赖倩茹是否为善意(有理由认为房屋出让方即是房屋唯一所有权人、支付合理对价等)。若赖倩茹受让时主观上非善意,则可向赖倩茹主张权利。

目前本案房屋已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如果买受方属善意的情况下,房屋转让有效,女方只能向男方主张赔偿。

若能证明房屋买受方与出让方属恶意串通,则根据《合同法》第52条,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但对方是否属于“恶意串通”,主张方负有举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最高法司法判例,结合本案情况,可能会被认定构成恶意串通的情形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购得,买卖双方存在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买受方对卖方与刘某某之间纠纷知情,买受方“买房不看房”不符合常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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