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警方通报10岁女孩被杀案:13岁加害人被收容教养

近日,有网友在微博反映,10月20日,大连市沙河口区有一名11岁女孩(后经警方查证,女孩实为10岁)被一名13岁男孩杀害,女孩身中7刀。因想要与其发生性关系遭拒绝,便将女孩杀害并抛尸。

△网友发帖

昨晚,最新消息传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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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公安 官方微博发布警情通报:加害人蔡某某被收容教养。

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岁)被害身亡。接警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查。

经连夜工作,于当日23时许,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10月24日晚上,大连警方发布通告,称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受害人王萱。

下课后女儿久未归家

监控录像只看到尸体发现前4小时的身影

10月20日下午,是王萱每周日上美术课的时间。当天13点多,正在上初中的哥哥送王萱来上美术课,15点下课后,王萱自己步行回家。按照平日的安排,王萱会先回到父母开的水果店里,稍后再回家。据王章介绍,上美术课的地点距离水果店步行仅10至15分钟。

然而,到了15:40左右,王萱仍然没回来,王章和贺薇意识到问题,随即在小区里开始寻找女儿。

王萱和哥哥的奖状

王萱的舅奶回忆道,10岁的王萱是一个很懂事的孩子,不仅学习成绩不错,放学后也都是老老实实地直接回家,从来没去过同学家玩。因此虽然只是比预计回家时间晚了不到半个小时,她的父母还是敏锐地判断女儿出了事情。

贺薇表示,在找女儿的过程中,最晚见到王萱的一位女士对她说,曾于15:15左右在小区内一个路口见到过这孩子。贺薇随后请求这个路口附近的单位和商铺协助她调取了门前监控,并发现了女儿王萱的身影。记者在现场观察发现,这个路口距离案发现场的蔡家大约有50米距离,距离王章夫妇所开的水果店大约150米。

王萱最后出现在监控画面中的路口

上述这段监控录像所记录的时间为20日15:20,这正是王萱本应下课回到父母水果店里的时间,这也是活着的王萱出现在监控中最晚的一段录像。

整整四个小时后的19:20,王章终于在小区内一处绿化带的树丛中发现了女儿王萱的尸体。据随后的法医鉴定显示,王萱的死亡推定时间为18点左右。

针对此事

@人民日报 官方微博评论

未成年人犯罪应受足够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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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报大连10岁女孩被杀案,女孩被杀令人痛惜,加害人同是未成年,让人愕然而沉重。“我们是祖国的花朵,请好好爱护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正在审议之中,血的教训再次冲撞人心!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如何破题?必须早发现早预防,实行分级干预。

光明日报客户端发表时评文章:

《对“小恶魔”杀人,法律不能再无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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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彬

又是一起“小恶魔”杀人的悲剧。据澎湃新闻报道,辽宁大连10岁女孩王丽(化名)在回家路上身中7刀死亡,而向她举刀的蔡某某还不满14岁,大连警方通称:因蔡某某未满14周岁,不予追究刑责,对其收容教养。

花季女孩被这样凶残杀害,舆论场又掀起了一波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吐槽。恰在此时,《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10月21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该法13年后的一次大幅度修订,将增加近一倍条款。那么能否借此机会下调饱受诟病的刑事责任年龄?能否让这部法律彻底摆脱“未成年人罪犯保护法”的帽子?

从立法的技术来说,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只能通过修订《刑法》,而不能在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做出直接修订。但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可做出积极应对,为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提供准备和配套机制,这恰恰是立法可以有所作为的地方。

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一刀切”的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对所有罪行不用负刑事责任,是30多年前的规定。这30多年里,中国未成年人的营养条件、发育年龄、教育水平都有了很大变化。像本案当中,行凶者虽然未满14周岁,但是已经身高马大,力量和普通成年人相差无几,特别是其心智状况可能已经趋于成熟。

比如,死者王丽的舅舅结合警方透露的案情分析称,当时蔡某某欲对其图谋不轨,后将王丽拖到住家对面的灌木丛中隐藏。而事发小区也有居民向记者表示,小区里流传的蔡某某此前已多次骚扰女性确有其事,自己就曾遭遇蔡某的纠缠和骚扰。目前来看,如果蔡某某的杀人罪行尚得不到刑事追究,那么其他“轻罪”又当如何?法律不该对“小恶魔”无能为力,被害女孩也是未成年人,同样应该得到法律的呵护。

《刑法》中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以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能有效认知是非、不了理解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的。但是,如今极个别未成年人主观犯意很深,明知道自己杀人、性侵、抢劫的严重后果,甚至明知自己是未成年人不会适用死刑,或者根本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以此来要挟司法机关、横行一方。这其实是把国家法律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特殊政策,当成自己犯罪的护身符,也违背了国家相关立法的初衷。像去年的“湖南沅江弑母案”中,12岁男孩砍死亲妈后一度被直接释放,甚至还要重返学校,搞得学校人心惶惶。

法律应该与时俱进,应对公众对社会安全的正当诉求,适应当下未成年人的体力、心智发展水平,不宜刻舟求剑。比如,可以引进“弹性刑事责任年龄”,英国法律规定是14岁以上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但是,10到14周岁这个年龄段犯罪的,检方要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裁量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淘气”,有没有“犯意”,如果认定都不属于淘气,就可能构成犯罪。

此外,还应该压实做细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制度。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就多次表示:对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刑事犯罪未成年人,要会同相关部门约束教育、严加矫治。目前,收容教养的执行程序、执行力度、时长都比较模糊,这次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或可细化收容教养的相关执行机制,让那些还不能追究刑责发“小恶魔”也在收容教养机制体验法律的严肃性。

目前,《民法典》已经下调未成年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从之前的10周岁,降低到8周岁。民事责任年龄能够下降,那么刑事责任年龄能不能调整?法律如果出现不该有的短板,就会沦为人性黑洞。依法严肃惩处未成年人的罪行,也是一种保护。

文章来源:现代快报、@大连公安、@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客户端

原标题:《大连警方通报10岁女孩被杀案:13岁加害人被收容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