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车位却不能过户?这样的陷阱千万要小心!

转自:厦门中院

买车位方便停车

也得擦亮眼睛,提高警惕

否则很可能是位财两空

这不

厦门这位买受人的遭遇

真是损失惨重

买受人在购买车位的过程中,在明知案涉车位抵押权未涤除的情况下仍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因出卖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解除抵押手续导致案涉车位无法办理过户登记,因房产被法院查封导致过户不能的风险应由买受人承担。

近日,厦门集美法院依法审查了

这起执行异议案

对买受人提出的

排除执行的异议予以驳回

案情回顾

2017年6月初,王某为了停车方便,在小区物色了一个停车位,很快跟卖家邱某签订了买卖协议,约定车位的成交价格为22万元,该款分两次付清,签订合同之日支付15万元,过户当日支付7万元。合同体现该车位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但处于抵押状态。

邱某应于2017年6月底前往原申贷银行办理提前还贷手续,将银行的按揭余额一次性还清,同时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双方应于抵押手续解除后五日内并前往土房局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手续,并将车位交付给王某使用。若因一方原因无法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手续,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王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款项15万元。

后由于邱某资金周转不灵,未按照合同约定解除车位的抵押登记,亦未能按照约定将车位过户至王某名下。同时,由于邱某在外欠了不少债务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上述车位也被法院查封了。

2018年7月

王某得知车位被司法查封后

对该执行行为不服

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王某认为

从合同签订之日起,邱某就将案涉车位交付给王某使用并缴交物业管理费。双方约定剩下7万元待车位过户当天当面交付,后由于邱某单方面原因一直推迟过户时间。他已于2017年6月初通过与邱某签订合同取得该车位并使用至今,该车位属于他的财产,请求法院中止对车位的执行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本案中,虽然王某在本院查封案涉车位之前,已经与邱某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实际占有案涉车位并支付大部分价款,但由于案涉车位的银行贷款未还清、抵押登记未解除,导致该车位无法过户至王某名下。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已经明确载明案涉车位处于抵押状态。可见,王某在购买案涉车位时已经知晓邱某将该车位抵押给银行的情况。王某在明知涉案车位存在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重大风险下,仍与邱某签订并继续履行买卖协议,其自身对于案涉车位未能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具有过错,不属于“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

因此王某的执行异议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法院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不动产买卖涉及的金额较大,买受人应当对其购买不动产的风险要全面管控,如果买受人在购买不动产时已经知晓案涉房产存在无法过户的风险而购买,那么可以认定买受人对于无法过户的原因存在过错。具体到本案中,王某在购买案涉车位时已经知晓邱某将该车位抵押给银行的情况,王某在明知涉案车位存在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障碍下,对其可以或者应当预见的交易风险置之不理,仍与邱某签订并继续履行买卖协议,应当认定其自身对于案涉车位未能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具有过错。王某的异议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所以法院驳回了王某的异议请求。

购买不动产需谨慎

风险管控是关键

大家要记住!

• end •

原标题:《买了车位却不能过户?这样的陷阱千万要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