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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付房子那钱…
妈,房款本就是送给我们的
怎么还能再要回去
……

洪女士的丈夫林先生两年前因病突然去世,去世前,因儿子儿媳想要购买村里的自建房,林先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为儿子、儿媳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余万元,并登记在儿子的名下。
如今近三年过去了,该笔钱始终没有着落,洪女士认为该笔款项属于儿子儿媳借款,应当偿还。儿子儿媳却认为该笔房款是父母赠与自己的,不应偿还,洪女士无奈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该购房款是出借款还是赠与。

借款这个事,我没法提供双方有借款合意的证据。
赠与这个事,我们也提供不了相应的证据。

相关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表明对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
一审法院综合相关事实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真实存在,二被告对此也予以认可,在原告方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二被告应承担该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
另外,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讲,子女成年后应当自立生活,父母的关心和帮助,子女应当感恩,但此关爱和帮助并非父母应当负担的法律义务。

被告儿子儿媳不服
提起上诉


父母的钱 ≠ 子女的钱
他们的关心和帮助
我们应心存感恩哦

原标题:《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是借款还是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