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债务未到期,能否全部主张权利?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期限到来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的违约,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自2006年起建立加工业务关系,被告向原告定做阀门阀体。截至2018年6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419226.65元。后原告与被告订立还款协议,被告应自2019年1月1日起每月还款20000元。但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了解,被告公司所在地已被征用建设,原告催款过程中被告拒接电话。原告认为,被告迟延履行支付义务,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且被告以实际行为表明或将丧失履行能力,为此起诉至人民法院。

审理过程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两份证据:对账单及还款协议一份,证明因零部件加工业务,双方确认被告欠付419226.65元;产品供货及价格协议、产品技术协议及部分订单、运输协议(均为传真件的复印件),证明双方从2006年开始的加工合作关系。被告未提交证据。被告未作答辩。法院依法认定被告欠款事实存在,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有效。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加工合同系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接受原告提供的成果后应按约定及时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逾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被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今一直未向原告还款的行为,应视为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基于被告的行为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全部加工费419226.65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计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加工费419226.65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加工费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法官释法

本案中,原、被告已约定分期给付加工款,但由于被告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应视为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属于预期违约情况,被告损害了原告的期待债权,可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已构成预期违约,应给付原告全部加工款,且应支付相应违约金。

(来源:民庭 张司琳)

原标题:《以案释法 债务未到期,能否全部主张权利?》